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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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五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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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7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76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2年1月17日上午10時47分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五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2.首三項控罪牽涉同一名女童,於1995年10月出生,案發時約15歲半。被告承認在互聯網上認識女童,然後先後相約3次進行非法性交,女童並得酬金,每次約400至500元,被告亦知道當時女童只得15歲。另外三項控罪牽涉另一女童,於1995年6月出生,案發時亦約15歲半,同樣地,被告承認在互聯網上認識女童,先後2次相約進行非法性交,每次女童可得1,000元。被告更管有46幅該女童的全裸照片,並存載於其家中的電腦內。 3.被告現年32歲,未婚,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庇護工場工作,月入約9,000元。余大律師指出,被告干犯控罪,深感悔意,其求情信亦表示很內疚。其父母、姑丈、同事均致函表示被告孝順、心地善良、樂於助人。余大律師亦指案件不涉任何暴力威嚇,在雙方同意下進行,亦與相關女童也曾有其他正常的交往,並非單單利用該未成年少女。被告只是愚蠢,用上錯誤方法尋求性的刺激,望予以輕判。 4.被告所涉兩類控罪均是嚴重罪行。條例目的為保護未成年少女,免被利用,在上訴法院案件HKSAR v Chan Kwong Pui CACC 228/2003,34歲被告與15歲女童非法性交,法院以2年監禁為判刑起點。此類案件其實並無判刑指引,一般判刑範圍約18個月監禁,見R v Leung Chun CACC 284/1986及R v Chan Kin CACC 429/1987。 5.本案被告32歲,與兩名女童年齡差距約17載,涉案女童並非不自願或受任何程度的壓逼,更不牽涉任何暴力,被告亦坦白認罪,相關女童毋須出庭作證,經考慮後,每項非法性交罪均以18個月為判刑起點,認罪後各罪判以12個月監禁。 6.有關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參照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of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本案涉及的照片屬較輕微的一類,但數量也並不少,共46幅,可有機會轉往其他人的手中。本席以3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個月監禁。 7.最後以總體量刑原則作考慮,首三項控罪涉同一女童,可予同期執行;第四、五項亦同期,但其中3個月與首三項分期;第六項兩個月監禁中其中1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8.總結判刑如下: 第一至第三項控罪各1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第四、第五項控罪各1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當中3個月與首三項控罪分期執行; 第六項控罪2個月監禁,其中1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總判刑為1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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