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子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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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裁定「猥褻侵犯」罪成立 [1] ,暫委裁判官判他入獄9 個月,上訴人原本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今年3 月14 日,他撤回定罪上訴,只繼續就判刑上訴。本席聽完雙方陳詞後,判上訴人得直,改判他監禁6 個月,以下是詳細理由。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4 cases

Case No.HCMA 123/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12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2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40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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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馬子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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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4月24日

判案日期:2012年5月25日

判案

1.上訴人被裁定「猥褻侵犯」罪成立[1],暫委裁判官判他入獄9 個月,上訴人原本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今年3 月14 日,他撤回定罪上訴,只繼續就判刑上訴。本席聽完雙方陳詞後,判上訴人得直,改判他監禁6 個月,以下是詳細理由。

2.證供顯示,案發當晚,上訴人、受害人和她的男友晚膳後回到上訴人的住所飲酒,他們共飲了約20 枝大裝啤酒。之後,受害人與男朋友入了上訴人的睡房造愛和睡覺。期間,上訴人用鎖匙開啟房門,站在床尾,兩次把手指插入受害人下體,第一次受害人迷糊中把上訴人的手推開,上訴人繼續第二次侵犯,終弄醒受害人,她把上訴人的手踢開,而她的男朋友一直在睡覺,上訴人後來離開房間。其後,受害人向男朋友講述這事,原來這時上訴人也主動報警。上訴人在會面記錄承認兩次把中指插入受害人下體,他承認是一時衝動,他先報警因為不想受害人先告發他。

3.暫委裁判官判刑前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報告,他知道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一向行為良好,樂於助人。不過,他指上訴人容許受害人及其男朋友在其住所留宿,受害人當時認為上訴人的住所是安全的地方,因而減弱了防範的意識。暫委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趁受害人睡覺侵犯她,而且被推開後再繼續侵犯,是非常嚴重的情況,所以判監9 個月。

4.上訴人代表李大律師批評量刑明顯過重,他指出受害人與男朋友自願到上訴人住所飲啤酒,後來進入上訴人的房間睡覺,並不是上訴人誘使受害人,令她減弱防範意識。所以,暫委裁判官在判刑時指「上訴人容許受害人及其男友在其住所留宿,令受害人認為上訴人的住所是一安全的地方,因而減弱了防範的意識」[2]是不當的批評,導致過重刑罰。關於這類罪行的判刑,李大律師呈上幾個判例給本席參考[3]

5.本席再三考慮暫委裁判官的判刑理由,雖然他沒有言明上訴人讓受害人留宿是別有用心,但判詞第64 段可能有此含意。暫委裁判官特別在判刑時提及,可見這點對量刑有一定影響。

6.證供顯示,受害人與男朋友到上訴人住所飲酒和留宿都是自願的,後來發生的猥褻侵犯據上訴人所講是酒後衝動,整體證據未能支持有預謀的推斷。

7.「猥褻侵犯」罪沒有量刑指引,本席參考過呈堂的判例,沒必要在此一一論述,這類控罪的量刑取決於個別案情。不過,本席同意這類罪行的量刑應具阻嚇作用,其次,刑罰必須表明社會大眾不會容忍這類行為,也應反映事主和其家人所受的委屈。

8.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上訴人的背景,6 至9 個月的監禁是適合刑罰。不過,上文提及判刑理由不清晰的地方,可能令暫委裁判官採用較高的量刑起點。基於這原因,本席判上訴人得直,改判他監禁6個月。

9.上訴人申請上訴的訟費,李大律師指應依照「訟費依訴訟結果而定」[4]的原則。一般而言這原則是適用的,但本席判上訴人得直,純是因為採納對上訴人較有利的角度去詮釋判刑理由含糊的地方。其實,根據上訴人的會面記錄,他明知受害人與男朋友在房內,仍特地用鎖匙開啟房面,趁兩人熟睡而再三侵犯受害人,雖未必早有預謀,但明顯心存歪念。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行為令人懷疑他最初帶受害人和男朋友回家飲酒的動機,考慮過以上情況,本席拒絕上訴人的訟費申請。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盧萃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轉聘李祖詒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 條。

[2] 上訴文件冊第 33頁,判詞第 64段。

[3] HKSAR v Cheung Kwai Sang [2002] 3 HKC 58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安 HCMA 698/200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永強 HCMA 851/2004;HKSAR v Law Wai Man HCMA 583/2006。

[4] Costs follow the ev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