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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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人被判處八年監禁。申請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他向本席申請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本席在聆訊後拒絕申請,理由如下。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30/201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5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11 年第 30 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010 年第 18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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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李國華
(LEE KWOK WAH, FRAN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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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2 年 5 月 25日

判決日期:2012 年 5 月 25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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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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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被裁定以下五項罪名成立:

(1)  三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違反《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 第124(1) 及 153P(1) 條(即控罪一、三及五);

(2)  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146(1) 及 153P(1) 條(即控罪六);及

(3)  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122(1) 及 153P(1) 條(即控罪七)。

2.申請人被判處八年監禁。申請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他向本席申請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本席在聆訊後拒絕申請,理由如下。

3.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具有充分的上訴理由才可在上訴候審期間獲得保釋。他提出了五項上訴理由,當中第一項理由涉及第七項控罪的法律觀點,而第五項理由涉及第一項控罪是否具有足夠證據致令陪審團作出定罪裁決的問題。另外三項上訴理由是:

(1)  有關控罪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條文;

(2)  有關本案的傳媒報導令申請人未獲得公平的審訊;及

(3)  第五及第六項控罪是「樣本控罪」,有關控罪的審訊對申請人造成不公致使定罪不穩妥。

4.本席在現階段同意申請人就第一及第七項控罪提出了充分的上訴理由,但就不認為申請人提出的另外三項理由具有充分的理據。

5.本席不認為八年的監禁刑期是明顯過重,故此就算第一及第七項定罪被撤銷,申請人仍需要就其他定罪服一段頗長的刑期。當本上訴許可在本年10月聆訊時,申請人不會因為服滿所有或者大部分的刑期以致對他不公。基於以上原因, 本席拒絕保釋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聶柏仁律師行轉聘羅達雄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