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0/201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November 2013.
1. 本庭在 2012 年 12 月 3 日駁回申請人就定罪及刑期所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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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3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11 年第 30 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010 年第 183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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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本庭在 2012 年 12 月 3 日駁回申請人就定罪及刑期所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2.申請人在 2013 年 6 月 6 日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 484 章) 第 32 條,要求本庭頒發證書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該動議通知書說:
3.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3(1) 條,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上訴法庭作出決定當日起計 28 天內提出。 4.根據實務指示 2.2「向終審法院提出的刑事上訴」第 3段 :
5.另外,根據實務指示 4.3「上訴法庭刑事上訴案件判案書的發下」第 4 段 :
6.申請人並沒有跟隨上述實務指示的期限提交向本庭要求發出證明書的申請,他是在該期限屆滿之後的約六個月才提交申請。他解釋他不知道適用的程序及他當時正申請法律援助。 7.本庭不接納這個解釋。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在 2013 年 1 月 2 日給申請人的信件已經清楚說明提出申請的時間。有關信件的內容如下:
8.申請人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請亦不是解釋延誤的合理原因。 9.無論如何,本庭的職能只是處理應否頒發法律論點的證明書。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及終審法院在 Zeng Liang Xin 曾良先(譯音) v HKSAR [1997] HKLRD 1204 一案對該條例的闡釋,唯有終審法院才能處理案件是否存有實質及嚴重不公平的爭議點。 10.至於法律觀點問題,申請人在申請上訴許可時是有大律師代表。當時大律師的觀點是申請人接納香港立法會有權制定法律,把司法管轄權延展至香港境外。當時申請人的立場是《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200 章) 第 153P(1) 條,違反《香港基本法》第 25 條,即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 383 章)內的《香港人權法案》其中第 1(1) 條及第 22 條的平等、無歧視權利。申請人現提出有關該條例違反《香港基本法》其他條文的爭議並沒有在上訴許可申請聆訊中提出。本庭不會在本申請處理這些其他爭議點。關於申請人在上訴許可聆訊期間所提出的法律爭議點,本庭已經作出詳細分析及裁定第 153P(1) 條沒有違反《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本庭不認為申請人就有關法律爭議點具有任何合理成功機會。 總結 11.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拒絕頒發證書。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少儀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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