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0/201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December 2012.

1.   第7段 “每項控罪的刑期的其中1年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8年” 更改為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30/201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3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上訴案件 2011 年第 30 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010 年第 183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李國華 (LEE KWOK WAH FRANCI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 2012 年 10 月 16-17 日
判案日期: 2012 年 12 月 3 日

勘誤

上訴法庭2012年12月3日的判案書應更正如下:

1.   第7段 “每項控罪的刑期的其中1年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8年” 更改為

“控罪3、5、6及7的刑期的其中1年與控罪1的刑期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8年”。

2.   第21段 “《人事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177章)第3條及25條” 更改為

“《人事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177章)第3條及《人事登記規例》(香港法例第177A章)第25條” 。

3.   第22段 “該條例的25條” 更改為

“該規例的25條” 。

4.   第22段 “某類人士若保持該條例” 更改為

“…該規例”。

5.   第36段 “《歐洲人權法例》第 5(1) 及 (14) 條”更改為

“《歐洲人權公約》第 5(1) 及 14 條”。

6.   第37段 “《歐洲人權法例》” 更改為

“《歐洲人權公約》”。

7.   第44段 “《歐洲人權法》” 更改為

“《歐洲人權公約》”。

日期:2013年5月30日

  上訴法庭張法官書記劉潔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