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鍾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117/201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June 2012 before 陳振國法官.
Custody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Joint custody – Reasonable access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Marriage (Provisional and Final) Ordinance – Sole custody awarded to mother – Father granted reasonable access – Costs reserved
Legal issues: Feasibility of joint custody · Allocation of sole custody · Access rights
Outcome: Custody awarded to Mother; Father granted reasonable access including overnight access; Costs reserved.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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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2117 / 20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1 年第 12117 宗
-----------------------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管養權的審訊。 2.為方便起見,本席將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則為「父親」。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06年結婚。 4.雙方婚後育有1名女兒,現年5歲。 5.母親於2011年9月1 日基於父親的行為發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1年11月23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6.有關女兒管養權方面,由於雙方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7.法庭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發出命令的權力,是建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予與財產條例》第19條的規定:-
8.至於法庭在考慮管養權時所依賴的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9.從以上條文可見,本席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些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在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他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報告。 社會調查報告 10.社會調查主任劉先生為法庭準備了一份社會調查報告。 11.從報告的內容可見,女兒現時仍與父母一起居住。但由於雙方的工作關係,未能在日間親自照料女兒,因此在相當的程度上,他們都要依賴家傭在日間照顧女兒的日常起居生活,而事實上女兒在這方面亦能得到悉心及良好的照顧。劉先生認為雙方對女兒關愛之情無異,兩位亦是稱職的父母。 12.劉先生說在照顧女兒的能力與家庭的支援條件方面,父母雙方均符合管養權中照顧及管束女兒的要求,二人照顧女兒的方案亦是可行的。但鑑於過去2人就女兒參予宗教團體及課餘活動的意見分歧,加上2人目前的意願及選擇,雙方的合作空間不大。因此,一個共同的管養權並不可行。 13.雖然雙方所具備照顧女兒的條件其實非常接近,但劉先生認為女兒在父母離異的情況下,已遭逢巨變。在這情況下,如能盡量令女兒可保持將來的生活模式,在已適應的生活及學習環境中成長,以免女兒在面對未來重大變遷下,須再作其他不必要的生活調適,這會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在這原則下,劉先生認為母親每週均有較多暇餘時間與女兒相聚,在生活中能給予女兒較全面的教化。最後,年幼子女,尤其是女孩,由媽媽照顧,較符合兒童成長的需要,因此,劉先生最後建議將女兒給管養權及照顧管束權交予母親;父親則有合理探視權。 母親的証供 14.母親存檔了2份誓章。她亦選擇在庭上作供。 15.從她的証供可見,她現年39歲,是一名美容師,於銅鑼灣工作。她現時的工作時間是在星期一、二、四、五,由中午12時至晚上9時;星期三為下午5時至晚上9時;星期六為上午10時至下午7時;公眾假期為中午12時至下午6時;星期日則為休息日。至於其他假期,她每年有大約12天的年假。 16.由於女兒現年5歲,是一名幼稚園學生,她每天於早上8時15分起床,上學時間為早上9時。母親可於早上的某些日子打理女兒或送她回校。由於女兒於中午12時放學,母親亦可於星期三接她放學。至於星期日,母親則會全日照顧女兒。 17.雖然母親明白她每天的放工時間是比較晚,有時要晚上10至11時才可回家,因此在晚上與女兒接觸的機會是比較少。但她已成功向公司申請轉職,在本案完結後,她會由美容師轉職為一名品質控制員,雖然這將令她的收入大減,但這職位可容許母親於每晚8時準時下班,回到家裏亦不超過9時,這將令她有多些時間親自照顧女兒。 18.再者,女兒現時是與母親同睡在一起,她能給予女兒的時間肯定比父親為多,加上她與女兒的感情深厚,因此,母親要求法庭將女兒的管養權交給她。 大女兒的証供 19.母親傳召了她在前一段關係中所生的大女兒作供。 20.大女兒現年22歲,是一名麵包學徒,每天工作時間為上午7時至下午5時。大女兒曾與母親及父親一起居住,但由於與父親有衝突,因此於2010年搬離屋企,去與外公及外婆家中居住。大女兒與母親居住期間,她與女兒的關係良好,亦有協助照顧女兒。她說當這離婚案件完結後,她會再與母親同住,她亦會在工餘期間協助照顧女兒。 父親的証供 21.父親除存檔誓章証據外,亦選擇出庭作供。 22.在他的誓章中,父親除了就母親的一些暴力指控作出辯解外,亦提出他的指控,說明母親並沒有好好的照顧女兒。他的說法是包括:
23.父親進一步解釋,他現時在沙田沙角邨經營一間生草藥舖,由於工作繁重,他每天基本上是早上6時多便離家上班,到晚上大約9時回家。在吃過晚飯後,他會與女兒玩耍及教導她的家課,直至母親回家為止。他說由於工作繁忙關係,他除了每年農曆年會放假數天之外,他是一年無休的,即是每星期工作7天。 24.父親說由於母親經常夜歸,平日照顧女兒的責任主要是落在外傭身上。如他得到女兒的管養權,他會繼續聘請現時的外傭來照顧女兒,而母親則仍可在週末等的時間探視女兒,他認為這是最佳的安排,因此,他希望法庭可將女兒的單獨管養權交給他。 外傭的証供 25.父親傳召了外傭 Halimah作供。 26.從外傭的証供可見,由於父母雙方都有工作,因此日間照顧女兒的主要責任便落在外傭身上。她說她與女兒的關係良好,因此無論將來法庭將女兒的管養權交給那一方,她亦會繼續她照顧女兒的工作。 父親家姊及媽媽的証供 27.父親亦傳召了他的家姊及媽媽作供。 28.本席明白到她們2人都表示如女兒的管養權交給父親,她們都會給予支持,尤其是父親媽媽方面,她說她會繼續定時上父親家裏去協助外傭照顧女兒。 本席意見 29.從本案的案情可歸納出以下的事實:
30.從以上的事實來看,雙方其實在照顧女兒的能力上是大致相約,雙方亦同時愛惜女兒,因此,一個共同的管養權命令原本是最為適當的,但事實証明,雙方在溝通上出現非常大的困難,在照顧女兒的問題上有很多衝突,因此,雙方都認為共同管養並不是一個可行的安排。 31.本席同意,如父母雙方完全缺乏溝通和合作,如硬將一個共同的管養權命令加於他們的身上,只會製造更多的衝突,這並不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有關的原則可參考上訴庭案例Y v P (CACV 140/2009 unreported,判決日期:2009年8月14日,第21段)。 32.本案的情況正是雙方都完全缺乏溝通與合作,因此,本席亦相信一個共同管養權的命令並不乎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33.至於單獨管養權方面,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認為將女兒的管養權交給母親,是最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本席達致這結論所持的理由包括:
結論 34.綜合以上的考慮,本席決定將女兒的管養、照顧及控制權交給母親。至於探視權方面,本席明白到父親通常只可在晚上與女兒相聚,本席將頒令父親有合理探視權,但本席期望雙方可以協議,以令父親可於每星期某些晚上,如星期五或六晚,可與女兒相聚,女兒甚至在女傭的陪同下,可在父親家中留宿至第2天早上等。至於詳細情況,本席將留給雙方去商討。 命令 35.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將頒發以下命令: (1) 母親可有女兒的單獨管養、照顧及控制權;及 (2) 父親則有合理的探視權,包括留宿探視權。 訟費 36.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不作任何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在本命令頒發14天後將轉為絕對命令。至於母親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有關的法援規則進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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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