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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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4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2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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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他駕駛的船隻突然左轉,危害警艇的安全(第一項控罪)及沒持有操作該船所需的證明書(第三項控罪)。 案情 2.2010年11月11日晚上至翌日凌晨時分,水警在水警西分區打擊海上非法入境活動,有兩艘警艇PV31及PV36參與。PV31上共有3名警察:指揮官PW1、舵手PW2及輪機員PW3 。PV36的舵手是PW4。 3.在昂船洲基地雷達房當值的是警署警長PW5,該雷達系統可在熒幕上顯示及記錄該水域每艘船隻的位置及速度。 PV31、PV36及基地雷達房任何一方可透過通訊機同時與其餘兩方談話。 4.11月12日0029時,PW5從熒幕看見一個高速目標物,以時速35海里[1]出現在香港水域外之龍鼓洲西0.75海里,向東南行駛往香港水域內之沙洲南。PW5認為形跡可疑,便通知PV31及PV36關掉航行燈向南進發,準備追截該目標物。當時海上漆黑一片。 5.0031時,PW5通知他們目標物處於龍鼓洲西南0.75海里,以時速35海里前往沙洲南。 6.0036時,PW1 – 3 見到該遊樂船,該遊樂船沒有燈光照明,處於PV31之3點鐘位置,與PV31平行同向,相距30 – 40米,PV31開啟航行燈及警察藍色閃燈追截,並重覆作出國際認可的L訊號,指示對方停船。 7.該遊樂船不單沒停下來,反而轉左對著PV31右面船身及加速。PW2眼見情況危險,即時減速避免撞船,最終該遊樂船左邊船身在PV31正前方20米駛過,期間PW1有10至15秒時間看到該遊樂船[2]船上有二人(後知為被告及郭姓男子),本席認為控方未能確證誰在這階段掌舵。 8.PV31全速東行追捕該遊樂船,在其左後方與其保持400 – 500米距離,PV36則在PV31後方;PV31及PV36沿途由該雷達系統協助。該遊樂船經大小磨刀島後便轉北,往龍珠島方向去。 9.0046時,該遊樂船在PV31的1或2點鐘位置,距離PV31約300米。該遊樂船作出急速大角度左轉,船頭指向PV31右邊船身。以當時各自約45海里的速度,很快便會相撞。PW5看到這幕立刻通知PV31,當話還未說完時PW1 – PW3已見到該遊樂船衝過來,兩船相距是40 – 50米,PW1以射燈照著該遊樂船上的人,看見被告在掌舵及郭姓男子在船尾左後方。 10.為了避過碰撞,PW2即時扭盡左舦及減速,右邊船身剛好昇起硬接該遊樂船船頭的衝力。PW2指出,若PV31右邊船身沒有昇起,該遊樂船船底會剷過PV31甲板及撞到他們。 11.PV31被撞至船身强烈震動,PW2失去平衡,滑向PV31左邊船圍,勢要掉進海裡,PW1即時用左手執著他右肩衣服將他扯回。 12.相撞後該遊樂船嚴重損毀並停下來,PV31於3 – 4秒後完成左轉,返回該遊樂船左邊,兩船平排貼著,PW3將該遊樂船與PV31縛在一起。PW1看見郭姓男子從該遊樂船左後方跑到軚盤右方,將躺在這甲板位置上的被告扶起坐著,被告呈半昏迷狀,郭姓男子竭力呼喚他甦醒。PV36到達協助。 13.同日,警方拘捕二人,二人並被送往醫院治理,警方將PV31及該遊樂船運送到水警西總部,政府科學鑑證主任PW9隨即取證,警方亦拍下該兩艘船隻的損毀情況。該遊樂船是以玻璃纖維製成,船頭撞成了一個面積為2米 x 1米的破洞,右邊船頭的圍欄亦被撞爛,情況嚴重,不能航行。PV31是以鋁合金製成,船身右下方有少許花痕及右邊船尾機有一小塊被撞爛,經少許修理後便重新投入服務。 14.被告當時沒持有操作該遊樂船所需的證明書。控方捕充,被告從沒有在海事處獲得相關的證明書。 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詞 15.被告現年29歲,中三程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捕前在南丫島發電站當散工。撞船後他被送進醫院的深切治療部5天,另在其他病房留醫28天才出院。此後他記憶力大減,間有頭痛及右臂乏力,他說醫生告訴他將來可能會患上癲癇症[3],偶爾回到南丫島發電站當散工,但常忘記工作程序。他沒有操作該遊樂船所需的資歷。 判刑考慮 16.在海上危害他人安全(第一項控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4年及罰款$200,000。沒持有操作該船所需的證明書(第三項控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及罰款$10,000。 17.辯方呈交兩宗判例作參考:
本案判刑 18.被告在海上危害他人安全,有利被告的是控方只能確證他在0046時該刻是該遊樂船掌舵的人。不利他的是其一,他從來沒有操作該遊樂船的資歷[4];其二,事發時正值夜深,海上漆黑一片,該遊樂船沒有亮燈並以45海里高速航行;其三,該遊樂船在極近距離突然大角度左轉,出其不意攻擊警艇,若非PW2 反應夠快,3名警察非死即傷,相撞力度之猛,可從PW2幾乎掉海及他自己頓呈半昏迷狀可見一斑,另該遊樂船船頭的破洞面積達2米 x 1米;其四,該遊樂船沒有滅火筒或救生設備。綜觀這些情況,本案案情比上述兩宗判例更為嚴重。本席以2 年作為量刑基準,他沒有求情因素,這是第一項控罪的判刑。 19.他沒有操作該遊樂船的資歷,本席以3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他沒有求情因素,這是第三項控罪的判刑。 20.考慮到整體刑期,本席頒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是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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