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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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被告所面對的三項控罪,控罪一的非法禁錮罪名成立,控罪二及三的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本席判刑前索取了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心理醫生報告、精神科醫生報告、勞役中心報告及教導所報告。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506/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Sep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0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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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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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12年9月10日
出席人士: Mr Simon NG Ka Chung,為外聘律師,代表
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CHIU Wai Yee Venni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黃國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非法禁錮 (False impris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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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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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審訊後,被告所面對的三項控罪,控罪一的非法禁錮罪名成立,控罪二及三的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本席判刑前索取了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心理醫生報告、精神科醫生報告、勞役中心報告及教導所報告。

2.有關案情已在裁決理由書內詳細交待,不贅。簡單而言,本案涉及禁錮的背景源自於被告處理感情事不得宜而禁錮前度女友。案情顯示被告在禁錮期間曾經展示菜刀。

3.本席獲告知有關報告已經向被告解釋,被告亦同意內容。簡單而言,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認為被告不適宜接受感化,最主要有以下理由,第一,被告以往曾經違反感化令,被判入更生中心。第二,感化官認為控罪性質嚴重。第三,感化官認為本案可能對受害者有較長期的影響。

4.就勞役中心報告而言,被告身體狀況不適宜進入勞役中心,所以有關報告不建議被告進入勞役中心。而教導所報告顯示被告是適宜進入教導所。

5.至於心理醫生及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被告沒有精神問題,但是被告處理一些事情時會採用較激進及衝動的方法。

6.在量刑時,本席考慮了控罪性質、案情、為被告而作出的求情,包括被告的大律師羅列的求情因素,本席亦考慮了四封求情信,其中一封是事主為被告撰寫的。本席注意到被告十多歲的時候,是一名反叛青少年,後來被告因家庭突變而受到打擊,尤其是被告的父親在2010年離棄家庭,留下一筆債務,家庭上各成員開始團結,努力工作償還債務。本來是逆境自強的例子,遺憾的是今次被告因感情破裂而過度反應,干犯是次罪行。

7.非法禁錮沒有量刑指引,因為非法禁錮牽涉的案情亦有迴異。非法禁錮大致可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牽涉黑社會案件的非法禁錮,第二種牽涉借高利貸的非法禁錮,第三種牽涉處理感情事不得宜的非法禁錮。

8.較嚴重的非法禁錮而牽涉處理感情糾紛的案例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蔡相祺案件編號DCCC 330/2011,判刑理由書日期為2011年10月24日,被告因非法禁錮罪被判監21個月,連帶其他罪行,被告共被判監24個月。此外,另一宗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威文及其他案件編號DCCC 22/2011,葉法官亦將一些非法禁錮判刑案例羅列作量刑參考。

9.被告現年20歲,本席考慮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即限制法庭判處16至21歲判監的條文。本席認為今次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的非法禁錮罪,控罪性質非常嚴重,但本案的案情與黑社會無關,亦不涉及借高利貸而產生的非法禁錮,而案中事主亦不是被擄走禁錮,禁錮約維持了3至4小時,沒有持續至第二天。

10.再者,本席留意到在審訊時事主不但沒有因事件造成負面影響,尤其是事主在審訊過程欲淡化一些事情,來減輕被告的罪責。此外,事主亦替被告撰寫求情信,顯示事主對有負於被告感到疚悔。

11.綜合上述而言,由於被告已被還押約5個月,本席認為較短的刑期較適合,所以本席判處被告12個月監禁。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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