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安 對 陳力恒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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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不服本席於2012年10月30日的判決,現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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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46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案件2009年第465號 --------------------
-------------------- 判決書 -------------------- 1.原告人不服本席於2012年10月30日的判決,現申請上訴許可。 2.本案的背景事實、證據分析及案情在本席的判案書已有交代,在此不再重複。原告人重申是第一被告人不小心駕駛導致交通事故,責任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此外,基於是原告人先報警求助,這顯示他沒有錯。原告人也沒有在事發後承諾賠償給第一被告人。 3.以上論點已在審訊時作出考慮,本席在判案書己清楚說明案件的爭議重點,及訴訟雙方的不同的版本、分析證據和陳詞,作出結論和交待理由,並且覆蓋原告人的不同版本,然後作出責任上的裁定:-
4.本席已在審訊中充分考慮原告人的版本及在本上訴許可申請的理據,看不出原告人的理據具備合理成功的前景。 5.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除非所擬上訴具備合理成功的前景,或為秉行公義而須由上訴法院考慮,否則法庭不可以許可申請人提出上訴。 6.基於上述情況,本席不認為原告人的上訴理據有合理的成功機會,亦不認為有其他利於秉行公義的理由進行上訴的聆訊。本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7.就是次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而招致之訟費,簡易評定為HK$2,000,原告人須於7天内支付。
原告人:自行訴訟及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柯玉華律師事務所延聘的Mr Vincent Yeung大律師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2599/20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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