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兆榮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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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霍兆榮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馮驊法官於2012年5月9日頒發的命令,提出上訴。馮法官拒絕給予霍先生許可,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以下簡稱 “房委會”) 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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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145/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5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4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145號

(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2年第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上訴人)
霍兆榮
答辯人 香港房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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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
判案書日期:
2012年11月15日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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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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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霍兆榮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馮驊法官於2012年5月9日頒發的命令,提出上訴。馮法官拒絕給予霍先生許可,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以下簡稱 “房委會”) 提出司法覆核。

背景

2.霍先生由2005年至2008年7月,是“房委會” 轄下公屋 “海麗邨”一單位的住戶,而由2008年7月至今,他是“房委會” 轄下公屋 “元州邨”一單位的住戶。他先後在兩單位都自費安裝了鐵閘。

3.其後,於2009年3月, “房委會”為提昇公屋單位的保安設施,決定為2009年起落成的新公屋單位免費安裝鐵閘。2009年7月31日, “房委會”決定為已經自費安裝了鐵閘的住戶,提供免費維修服務,而如果住戶認為鐵閘狀況欠佳, “房委會” 亦會免費更換鐵閘。

4.霍先生對上述安排不滿意,他認為“房委會” 應該向他支付之前安裝鐵閘的支出。他於2009年8月1日及10日向“房委會” 投訴。2009年8月19日,“房委會” 回信,不接受他的投訴。

5.霍先生擬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所針對的是“房委會” 上述2009年7月31日的決定。他於2009年12月1日作出了誓詞,但他卻沒有提出申請。霍先生說這是因為申請許可,需支付$1,045,他沒有能力支付。

SCTC5657/2011

6.事隔超過一年多後,於2011年2月11日,霍先生在小額審裁處向“房委會” 提出申索 (SCTC5657/11) 。2011 年7月6日,小額審裁處作出命令,撤銷了他的申索,並命令他支付訟費,詳細理由載於 “簡易理由” 。

7.到2012年1月11日,霍先生申請覆核上述命令。根據《小額審裁處條例》,該申請應於命令作出後的7日內提出,但霍先生延誤了半年。2012年1月12日,小額審裁處不批准申請。該決定於2012年2月1日告知霍先生。

8.2012年2月6日,霍先生向高等法院提出逾期上訴小額審裁處2011 年7月6日命令的申請,2012年2月7日高等法院聆案官因霍先生無合理理由解釋延誤,拒絕批准申請。

HCAL55/2012

9.最後,於2012年4月25日,霍先生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針對“房委會” 上述2009年7月31日的決定,亦即是說,所針對的決定是一項於兩年9個月前所作出的決定。霍先生認為 “房委會” 不支付他安裝鐵閘的支出,對他不公平,他亦認為“房委會” 認為安裝鐵閘的決定不應有追溯性,是不合理的。

10.馮法官於2012年5月4日拒絕批予許可,簡述理由是(1) “房委會” 不給予霍先生安裝鐵閘的回款,並非不合理, (2) 即使假設霍先生於2009年12月有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仍然有延誤。

CACV145/2012

11.霍先生於2012年6月27日向本庭提出上訴,詳細理由載於上訴通知書及合共8頁的附件。他亦提供了書面的 “上訴人的重要陳詞” ,及在本庭前作出口頭陳詞。

12.本庭認為,馮法官拒絕給予許可,是法官經行使酌情權所作出的命令,本庭看不到有法律上或重要事實上的任何錯誤,亦沒有任何事宜顯示馮法官沒有考慮到有關的因素,或他考慮了無關的因素,本庭亦不認為馮法官的決定是明顯地出錯,所以本庭根據一般原則,不會干預。

13.本庭不認為馮法官的決定是明顯地出錯,理由如下。就第(1) 點,“房委會” 不支付霍先生安裝鐵閘的支出,並非不合理。“房委會” 2009年7月31日的決定及所實行的政策,目的是為確保單位享有保安設施,目的並不是為向租戶給予鐵閘或其代價的優惠。因此,當單位已經備有這保安設施時,“房委會” 提供免費維修及更換服務,已合理地保障所有單位都享有同等的保安設施。

14.就第(2)點,《高等法院規則》規定,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應盡快進行,而無論如何都不能超過有關行政決定作出日期後的三個月提出。即使以“房委會” 較後的2009年7月31日決定來計,霍先生於2009年12月才擬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已有相當延誤,他對這延誤沒有合理的解釋理由。基於這單一理由,霍先生的申請都需予以拒絕。霍先生就其後他延誤申請覆核小額審裁處的裁決,是因為申請法律援助需時的解釋,並未能彌補他之前的延誤,而他對申請法律援助需時這方面的投訴,亦不在本上訴的範圍之內。

15.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駁回上訴。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