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兆榮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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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潔儀聆案官於2013年10月25日批准剔除原告人霍先生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其申索,兼付被告人(「房委會」)的訟費。霍先生不服,提出本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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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3年第24號
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 1.勞潔儀聆案官於2013年10月25日批准剔除原告人霍先生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其申索,兼付被告人(「房委會」)的訟費。霍先生不服,提出本上訴。 事實背景 2.2013年1月7日,霍先生開展本案,他在申索陳述書指出房委會於2003年在嚴重違反《基本法》的情況下,制定不會安裝鐵閘予公屋租戶的長遠政策,逼使租客簽署一份違憲的「房間設備檢收記錄表」,內容要求租戶遷出單位時,其自費加裝的鐵閘歸由房委會所有(“2003年的政策”)。若租戶不簽署該文件,就不獲簽發租約入住公屋,租戶逼於無奈簽署。 3.六年後,於2009年3月20日,房委會宣布該政策不再存在,同時宣布在2003年至2008年8月底尚未能安裝鐵閘的租戶,會由房委會在一年內提供鐵閘(“2009年的政策”)。 4.霍先生指一貫以來,房委會皆有提供鐵閘予租戶,也負責永久維修及日後損壞的更換服務。因房委會於2003年製定錯誤的政策導致65,900個租戶自費安裝鐵閘,涉及一億六千多萬港元,其基數是根據房委會於清拆受影響的租戶時,每戶發放2,500元安裝鐵閘的數據計算出來的,即65,900 x $2,500。房委會侵奪租戶的私有財產,嚴重危害二十多萬香港市民的重大公眾利益。 5.為阻止房委會繼續作出越權的行為,禁止房委會違反《基本法》侵奪私有財產,霍先生要求法庭判房委會支付懲罰性賠償一百六十萬港元,該計算方法是五至十年的利息。該款項全部捐給慈善機構作慈善用途,霍先生不會得益。 6.房委會根據法庭的固有司法管轄權及《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a)及(d)條規則,申請剔除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所有申索,理由是:(1) 該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及 (2) 其申索構成濫用法律程序。 7.勞潔儀聆案官考慮了以下原則:
8.在聆訊後,勞聆案官認為申索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已有既定判決(判詞第26-30段),霍先生沒有在申索陳述書中列明他以何種身分起訴(判詞第31-34段),及訴訟應以司法覆核的方式進行(判詞第35段)。因此她批准了房委會的申請。 9.現霍先生提出上訴。 上訴的理據 10.霍先生在其書面陳詞中所持的理據可歸納如下:
11.上訴是以重新聆訊的方式進行的,本席同意勞聆案官所使用關於剔除申索陳述書的原則。 申索陳述書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 12.本席認為,申索陳述書存在三方面的缺陷:首先,雖然霍先生在傳訊令狀的首頁上的方格形容其申索為業主與租客之間所引起的金錢申索,但他在申索陳述書內唯一指出的合約便是公屋租約及夾附的「房間設備檢收記錄表」。霍先生未能提出該兩份文件如何違反合約法、房產租賃法或構成民事過失。 13.其二,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號命令第3(a)規則規定,凡原告人是以代表的身分起訴,傳訊令狀必須陳述他是以何種身分起訴的,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14年》第1冊,第15/12/5段。 14.明顯地,霍先生的申索並非基於其個人損失而提出的。若他是代表香港65,900公屋租戶或200,000香港市民,則他沒有陳述他是以何種身分起訴,及為何租戶不自行提起訴訟而要霍先生代勞。無論他代表誰,每戶或每名市民的損失也不一定相同,狀書卻沒有作出區分。 15.其三,霍先生沒有足以支持法庭判決懲罰性賠償的法律理據,法庭更沒有權力強制訴訟任何一方把賠償金置於慈善用途。 16.單純根據狀書所提的指控,霍先生的申索並沒有顯示合理的訴訟因由。三項缺陷也不能以修補狀書來彌補。 申索構成濫用法律程序 17.霍先生整個申索的基礎,是基於房委會的政策違反《基本法》。他曾三次就着2003及2009年的政策提起訴訟。上訴法庭在CACV 145/2012總結其訴訟如下:
18.霍先生就着馮驊法官的決定而提出上訴,案件編號CACV 145/2012,亦遭駁回。 19.從公法而言,2003年的政策及2009年的政策是2009年12月1日的許可申請的主題,也是HCAL 55/2012及CACV 145/2012的裁決主題。現霍先生在本案重提該已完結的訴訟的主題,以圖取得補償,是濫用法律程序的做法。 20.從私法而言,霍先生已於SCTC 5657/2011提出金錢申索,並遭駁回,該裁斷至今仍未被推翻。 21.霍先生現第三度提起訴訟,實屬濫用法律程序。 22.在第12-21段所作的分析的前題下,本席考慮霍先生的上訴理據。 A及B──房委會違反《基本法》第11及第105條 23.這是屬於公法範圍,HCAL 55/2012及CACV 145/2012已處理過。在CACV 145/2012,上訴法庭甚至裁定房委會不支付霍先生安裝鐵閘的支出,並非不合理。房委會2009年7月31日的決定及所實行的政策,目的是為確保單位享有保安設施,目的並不是為向租戶給予鐵閘或其代價的優惠。因此,當單位已經備有這保安設施時,房委會提供免費維修及更換服務,已合理地保障所有單位都享有同等的保安設施。 24.既然2009年的政策房委會的決定沒有不合理之處,便不存在侵奪私產的行為,霍先生沒有可能獲得賠償。 C──司法制度不可能容許下級法庭的司法決定約束上級法庭處理案件 25.無疑地,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審裁官清楚地說明他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基本法》的問題,但由於申索所涉銀碼為$7,500,屬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他仍然就着霍先生的金錢申索作出了判決。 26.不能忽視的是該審裁處的判決是有效的、既定的判決,未被上訴推翻,因此不容霍先生就着同樣案情在任何法庭(包括上級法庭)再提出金錢索償。 D──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有誤,應將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原訟庭,而非不去處理《基本法》的論點 27.大律師的意見書並非本案的證物,姑勿論如何,根據霍先生對該意見書的描述,足見大律師是在評論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決定,而本案卻非處理該司法決定的上訴案件,大律師的意見書明顯地與本案無關。 28.高等法院並非不去處理《基本法》的論點,HCAL 55/2012及CACV 145/2012已提供了機會給霍先生作出訴訟。 E ──小額錢債審裁處在房委會沒有申請訟費的情況下,判決房委會可得訟費 29.這論點只適用於針對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判決而提出的上訴,與本申索陳述書應否被剔除無關。 F ──勞聆案官的判詞,英文判例佔20%之多,令霍先生不能理解,構成上訴極度因難,破壞公平公正的原則 30.英文的判例雖多,但勞聆案官已準確地將其內容精髓翻譯出來。引用英文只因勞聆案官善意地提供給慣於閱讀英語案例的讀者一個方便而已,沒有在法理上不清晰、不公平之處。霍先生的投訴並不成立。 G ──判決書全文不處理《基本法》的「新論點」 31.判決雖沒有提及《基本法》相關的條文及對條文作出解釋,勞聆案官卻已清晰地表達,關於《基本法》的爭抝應以司法覆核的程序提出。本席同意其看法,G項論據並不成立。 H ──提出以司法覆核處理是荒謬的 32.勞聆案官是在指出處理霍先生的訴因的合宜方法,並非評論訴因的是非曲直。正如霍先生所指出,司法覆核的三個月期限已過。他不能繞過正常的訴訟渠道,而以傳訊令狀的方式再度索償。 33.綜上八個上訴理據,無一能成立,申索陳述書的缺陷無可救葯,無修補的餘地,申索必然敗訴。本席同意勞聆案官的判決,申索書應予剔除,而申索亦應撤銷。 訟費 34.霍先生認為勞聆案官沒有參考案例、沒有考慮他的生存權利,命令他支付無法支付的二萬多元訟費。 35.霍先生又倚賴他在十多年來在各級法院都獲判無訟費命令,甚至在CACV 153/1998,獲撤銷下級法院的訟費命令的事實。 36.霍先生引用了兩個案例:
37.勞聆案官已考慮了霍先生的低收入及年齡,又考慮到霍先生曾多次就同一案情訴訟和上訴,因而引用訟費隨訴訟結果決定的原則,判決霍先生支付訟費。本席不認為勞聆案官犯上任何原則性的錯誤,因此駁回霍先生就着訟費而提出的上訴。 38.本席已考慮了霍先生沒有律師代表,也難以負擔訟費的事實。然而,他的申索確實欠缺理據,兼屬濫用法庭程序,因此上訴的訟費應隨訴訟結果決定,由霍先生支付。本席考慮了律政司所提供的訟費清單。本案不具複雜性,律政司在本上訴中所要處理的事項,應和在勞聆案官席前的相差不遠。本席酌情判予律政司$6,000訟費,由霍先生支付。 39.本席感謝鄭律師對法庭的幫助。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被告人:由李郭羅律師行的鄭兆君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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