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顧智玲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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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6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61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牽涉11.85克固體內含10.39克可卡因。被告在2012年7月26日晚上約10時,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被警員發現行跡可疑,其後她行入雅蘭街一大廈旁邊後巷用右手托著紙巾,女警上前截停及搜查,發現她右手紙巾內有兩包透明可再封膠袋,包著米黃色固體。經化驗後,為上述份量之可卡因,市值約為12,000元。警誡下,她承認與人夾份買來自用。 2.在錄影會面中,她進一步承認是與阿Ling兩人夾錢購買。當天下午,她給了阿Ling 5,000元,其後被告知在美林邨垃圾桶旁拾起兩包可卡因。其後她相約晚上到旺角苑苑酒店與阿Ling分配,但被告到達旺角後仍未見阿Ling,她往後巷打算分取自己一份,怎知卻被拘捕。她表示有吸食可卡因習慣,每月花上約5,000元。 3.被告現年35歲,過往分別在2010年2月、5月、7月及2011年5月干犯店鋪盜竊罪,亦曾3次違反感化令,最後在2011年5月被判監4星期。 4.姚大律師求情指出,被撿獲的可卡因,當中一半是自用,只有另一半打算分配予友人,控方亦接納此情況。姚大律師指案情與一般販運毒品有別,她只是與友人夾錢購買,替友人運送等等。被告自己寫下求情信表達內疚,家人並致函法院代為求情,她過往亦從沒有干犯任何牽涉毒品的刑事紀錄。 5.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採納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一案為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牽涉10克以下,應判以2至5年監禁,10至50克則5至8年監禁。 6.本案牽涉10.39克可卡因,按上述案例,已可以5年監禁為判刑起點,但控方亦接納,當中一半份量為自用,因此被告販運的份量約為5克。按上述案例,可以約3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剩餘被告自用的份量也確實不少。本席考慮上訴法院案件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經考慮後,本席認為總體來說,應以3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最為合適,認罪後減為2½ 年。因此,就此控罪被告正式被判2½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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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