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43/201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February 2013.
1. 答辯人(歐陽麗紅)原面對含六項控罪的公訴書。該六項控罪指答辯人,作為利豐(貿易)有限公司(“利豐”)的代理人,接受新信發工藝製造有限公司(“新信發”)的楊柳施提供的現金饋贈,總額為1,411,444元。控方指答辯人收取“新信發”賄款,以方便“新信發”取得“利豐”的購貨合約。另外兩名被告人( 關 和 楊 )則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關 、 楊 和答辯人都否認控罪,而案件原排期在2011年10月18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開審,審期預計10天。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