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少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16/201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March 2013.

1. CACC316/2011是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248號(HCCC248/2010)第三被告人楊少英(D3)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CACC327/2011是同一案件第四被告人林賽玲(D4)就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Cites 4 cases

Case No.CACC 316/201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5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1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316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24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楊少英(D3)
(YEUNG SIU YING)
 

CACC 32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327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2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林賽玲(D4)
(LAM CHOI LI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聆訊)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13年2月1日
判案書日期: 2013年3月5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CACC316/2011是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248號(HCCC248/2010)第三被告人楊少英(D3)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CACC327/2011是同一案件第四被告人林賽玲(D4)就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HCCC248/2010

2.本庭首先簡述有關背景。在HCCC248/2010一案,四名被告人同被控一項“串謀強行禁錮”罪。控方指,潘智豪(D1),蘇俊傑(D2)及D4是一間酒樓的前僱員。他們夥同D3串謀強行禁錮該酒樓少東“X”先生。

3.事發前,D3曾經打電話給“X”,說要訂場擺酒,但要先看場地,“X”同意這個安排。

4.事發當晚,D3再次打電話給“X”,要求他先落停車場,幫手攙扶一名身體不適的人士落車上酒樓。

5.當“X”在停車場準備攙扶一名身穿女裝的人士落車時,他發覺是男人假扮的。“X”立即企圖離開車輛,但被對方捉住。雙方糾纏後,“X”成功逃脫。最後警方拘捕了四名被告人。

6.D4於2010年8月1日承認控罪,其後D1及D2亦前後於2011年1月11日及21日,審前覆核聆訊時,承認控罪,並表示願意作為針對D3的控方證人。

第三被告人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

7.輾轉到2011年4月8日,D3在彭偉昌法官席前,亦承認控罪。但後來她聲稱,她認罪是基於她當時患有精神分裂症,她是受到聽覺幻覺影響的情況下認罪。她申請改變認罪的申辯。2011年7月26日,彭法官拒絕該申請,D3現在要求本庭推翻彭法官的決定。

8.本庭首先簡述有關D3精神狀況的資料,這都是來自在彭法官席前的多份醫生報告。

2011/1/21 – 2011/1/25(TLCW)

9.D3是長期精神科病患者,她定期到西九龍精神科中心(“WKPC”)覆診。

10.2011年1月21日,上述審前覆核聆訊後,D3被還押於大欖女子中心(“TLCW”)。這段時間內,她向心理科醫生說,有聽覺幻覺(auditory hallucination)及自殺思想(suicidal ideation)。

2011/1/25 – 2011/2/17(SLPC)

11.2011年1月25日,D3被安排到小欖精神科中心(“SLPC”)接受精神科檢查。

12.SLPC精神科顧問Dr Henry CH Yuen (阮醫生)在該中心,多次檢查過D3的精神狀況。阮醫生2011年4月21日的報告說,2011年2月1日他首次檢查D3時,D3承認以前曾經患過聽覺幻覺,但幻覺現已完全平伏(“auditory hallucination had completely subsided”)。阮醫生檢查她後,認為她適宜申辯(fit to plead),但仍需繼續接受觀察,讓醫護人員斷定她是否真的患了精神病(“further observation would be needed to see whether she was really psychotic”)。

13.根據阮醫生上述報告,由2011年1月25日起至2月17日止,這三個多星期期間,D3沒有服用任何葯物,而在病房時精神情況平穩(“mentally stable in the ward”)。阮醫生認為她沒有現行的精神問題(“she did not have active mental problem”),有需要考慮她是否有裝病的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malingering had to be considered”),而她可以到WKPC接受跟進處理。

14.2月17日,阮醫生認為D3就精神狀況而言,適宜離開SLPC (“mentally fit for discharge from SLPC”)。

2011/2/17 – 2011/3/1(TLCW)

15.D3離開SLPC後,回到TLCW。TLCW Dr Ho Chun Pang (何醫生)的報告說,這時候D3沒有現行的精神病徵(“no active psychotic symptoms”),離開SLPC時亦沒有開葯,但仍然安排了她於2011年3月11日到WKPC覆診。

16.期間D3向代表律師作出指示,她準備認罪。隨着,於2月23日,D3代表律師通知各方D3會認罪。

17.一星期左右後,於3月1日,D3在法庭經大律師通知法官她還是決定不認罪。法官於是押後聆訊。

18.3月1日法庭聆訊的謄本顯示,D3只是說她就應否認罪一事,覺得矛盾,但不甘被人冤枉,所以還是決定不認罪。

19.本庭留意到,在上述聆訊時,D3並沒有提出她患精神病,亦沒有提出她的精神狀況對她的申辯決定,有任何影響。

2011/3/11 – 2011/3/30(WKPC & TLCW)

20.2011年3月11日,D3到WKPC覆診。根據主診醫生Dr Liem Shu Keung(林醫生)2011年4月1日的報告,

-  由2005年至2009年,D3精神狀況穩定,她不時有剩餘的聽覺幻覺,但她能夠處理得好(“… she had been mentally stable with some residual auditory hallucination from time to time that she could cope well”)。

-  2010年3月24日,D3被拘捕後延誤到WKPC覆診。她雖然情緒低落,但聽覺幻覺沒有加深(“Her mood was low but there was no increase in auditory hallucination”)。

-  由2010年3月24日至2011年3月11日,D3有定期覆診,除了不頻發的剩餘的聽覺幻覺,精神狀況一般穩定(“Her mental condition was generally stable apart from some infrequent residual auditory hallucination”)。

21.本庭留意到:

-  上述報告顯示D3沒有向林醫生說過,她的聽覺幻覺影響了她2月23日至3月1日期間,改變申辯的行為;

-  林醫生認為D3適宜申辯(fit to plead)。

22.2011年3月25日,HCCC248/2010審訊開始。D3反對警誡供詞呈堂,但供詞被彭法官接納。“X”及拘捕D3的警員亦有在庭上作供。

23.2011年3月30日,D3因其他身體不適見TLCW的醫生。根據何醫生2011年5月12日報告,D3在TLCW期間內,沒有服用精神科葯物,而且說話切題,有條理和合理,沒有精神病徵(“she was found to be relevant, coherent and reasonable, with no psychotic symptoms”)。

2011/4/7 – 2011/4/21(SLPC)

24.2011年4月7日開庭時,D3代表大律師要求短暫押後。她在40分鐘後,通知法官D3決定認罪。控辯雙方繼而準備一份同意案情。

25.翌日,D3在庭上認罪,並提交了一份親筆撰寫的求情書。

26.本庭留意到,在上述4月7日聆訊時,D3沒有提出有任何不尋常的事,影響了她申辯的決定。這情況與林醫生上述4月1日報告,認為她是適宜申辯(fit to plead),是一致的。

27.彭法官命令D3還押SLPC,並要求精神科報告。

28.阮醫生於4月21日撰寫了一份報告。根據該報告,於4月12日,阮醫生再向D3作出精神科檢查。D3向阮醫生說,她認罪是基於在法庭感覺壓力。

29.本庭留意到重要的一點,是當阮醫生問D3她是否還有聽覺幻覺時,她答案是近期沒有(“When I asked her whether she still had auditory hallucination, she replied that there was no ‘voice’ lately”)。這是認罪後4天的事。

30.D3在SLPC逗留至4月21日。根據阮醫生報告,醫護人員報告D3還押在SLPC這段時間內,精神穩定。

2011/5/11 (WKPC)

31.5月6日,D3到WKPC覆診。林醫生5月11日撰寫的報告顯示,D3的剩餘的聽覺幻覺沒有增加(“there was no increase in her residual auditory hallucination”),但她等候判刑而感覺憂慮。

32.本庭留意到,在上述覆診時,D3並沒有向林醫生(即她的主診醫生)說過被任何幻覺煩擾,或她的申辯決定被任何幻覺影響。

改變認罪申辯的申請

33.2011年6月27日,D3代表律師通知法庭她自4月中已表示希望改變認罪的申辯。

2011/7/6 (陳醫生報告)

34.7月6日,D3的代表律師聘請了精神科醫生陳嘉露醫生檢查她。根據報告,D3向陳醫生說:

-  她SLPC期間,她幻覺的“說話聲音”顯著地增加,恐嚇及威迫她 … 她頭腦及思想混亂(“voices” increased markedly, intimidating and threatening her … she felt all confused in her brain and in her thinking”)。

-  有很多“大花臉”經常在她左右挑戰她,令她驚怕到不敢告訴阮醫生,只要求他批准她回到TLCW(“the ‘Big Painted faces’ loomed around so frequently and were so many in people, surrounding her and challenging her, that she was very scared.  She claimed to have felt so scared that she did not dare to tell Dr Yuen anything, apart from begging him to let her return to [TLCW] as soon as possible”)。

-  D3又聲稱,那些說話聲音不停與她對話,有些要求她認罪,亦有些要求她不認罪。她覺得很混亂(“the ‘voices’ kept conversing with her, some ‘voices’ asking her to plead guilty, and some ‘voices’ asked her to plead not guilty.  She felt very confused”)。

改變認罪申辯的申請聆訊

35.2011年7月26日,D3申請改變認罪的申辯聆訊時,陳醫生有出庭作供,她的意見是,D3認罪時是知道她在做什麼,但有可能受到說話聲音的外來影響。

36.翌日,彭法官頒布判決,詳細理由載於書面判決書,這裏不會覆述。簡單而言,彭法官把陳醫生短暫的檢查,與阮醫生長時間的檢查對比,認為前者的判斷受了D3的誤導,彭法官尤其考慮到,如果D3的情況真如她所述般惡劣,她如何能夠隱瞞?而就算D3真的是聽到兩把聲音,亦沒有證據顯示她不能抗拒叫她認罪的聲音,而卻能抗拒叫她不認罪的聲音。

討論

37.本庭認為在本案的特殊情況下,法庭須注意的,是D3於2011年4月7-8日在庭上認罪時,是否適宜申辯(fit to plead) ,而即使她明白審訊的過程,包括有能力提供妥善的辯護理由,明白有權反對陪審員,與及明白證據的細節 (comprehend the course of proceedings at trial so as to make a proper defence, challenge jurors and understand the details of the evidence),因而符合一般適宜申辯的要求,法庭還要考慮到她認罪是否出自真誠自由的選擇(genuine free choice) ,還是因外來影響脅迫她認罪。陳醫生的專家意見是, 精神分裂病患者幻覺中所聽到的聲音,是出自病患者身外的,就這一點,控方沒有提供反方意見,所以本庭認為即使脅迫是由幻覺產生,都可以按事實的脅迫(duress) 的原則來分析案情。

38.換言之,本案的議題是: 在關鍵時段4月7-8日,D3在庭上認罪時,(1) 她是否適宜申辯,(2) 她是否有幻覺,而即使有的話,幻覺是否令至她失去真誠自由選擇。

39.就(1)適宜申辯這一點,除了阮醫生於D3逗留在SLPC的三個星期時間內(1月27日至2月17日)檢查D3後,認定她適宜申辯之外,D3的主診醫生林醫生,在D3於3月11日覆診後,亦加以確認。其實陳醫生在庭上亦同意D3是符合了上述的一般適宜申辯的要求,她只是認為D3受幻覺影響她的自主能力。

40.就(2) D3是否有幻覺,而即使有的話,幻覺是否令至她失去真誠自由選擇,彭法官裁定陳醫生的判斷受了D3的誤導。本庭認為這裁定是有證據支持的。

40.1 阮醫生指出,D3在1-2月被還押SLPC時,對他說她以前曾經患有聽覺幻覺,但幻覺現已完全平伏(“auditory hallucination had completely subsided”) 。雖然如是,但阮醫生仍然把D3繼續留在SLPC,讓中心內的專科醫護人員有機會觀察她。而根據阮醫生的報告,D3在SLPC三個多星期期間,沒有服用任何葯物,但在病房時精神情況平穩(“mentally stable in the ward”)。這正是彭法官所留意的一重點,如果D3的情況真如她所述的惡劣,她如何能夠隱瞞,中心內的專科醫護人員又怎會在三個多星期內,都沒有觀察到呢?

40.2   另外,D3向陳醫生聲稱,她(相信指1-2月時)在SLPC幻覺的“說話聲音”顯著地增加,恐嚇及威迫她,她頭腦及思想混亂,但她不告知阮醫生,原因是她想離開SLPC。但本庭留意到,她離開了SLPC回到TLCW後,3月11日曾到WKPC覆診。林醫生報告說,由2010年3月24日至2011年3月11日,D3有定期覆診,除了不頻發的剩餘的聽覺幻覺,精神狀況一般穩定(“Her mental condition was generally stable apart from some infrequent residual auditory hallucination”) 。明顯地,這與D3幾星期前曾受到幻覺的脅迫,病情有劇烈的轉壞的說法相悖。

40.3     另外,在3月30日,即D3認罪前一星期左右,TLCW醫生亦沒有發現D3有任何精神上的問題。何醫生報告,D3回到TLCW期間內(直至4月8日認罪的一天),沒有服用精神科葯物,但說話切題,有條理和合理,沒有精神病徵(“she was found to be relevant, coherent and reasonable, with no psychotic symptoms”)。

40.4     以上是認罪前的情況。認罪後4日,阮醫生再次檢查D3,當阮醫生問D3她是否還有聽覺幻覺時,她答案是近期沒有 (“When I asked her whether she still had auditory hallucination, she replied that there was no ‘voice’ lately”)。這是與認罪日期最接近的精神科檢查。

40.5     根據D3代表律師6月的書信,她於4月中已表示希望改變認罪的申辯。如果D3認罪時真是受到脅迫性的幻覺影響的話,於5月6日,D3到WKPC覆診時,理應會告訴主診醫生。但林醫生5月11日撰寫的報告指出,D3的剩餘的聽覺幻覺並沒有增加(“there was no increase in her residual auditory hallucination”) 。D3並沒有向林醫生說過被任何幻覺煩擾,或她的申辯決定是被任何幻覺影響。這是支持控方的立場,即D3是於認罪後才想到幻覺脅迫她認罪這說法。

40.6     另外,本庭留意到,D3對陳醫生說在SLPC時,出現“大花臉” 的視覺幻覺,但在有關時段,她從沒有對主診醫生提過。這亦顯示她會為了務求申請成功,誇大病徵。這是與阮醫生第一份報告,評估D3為操縱性(“manipulative”) 的說法 ,是一致的。

41.最後,彭法官亦指出,即使接受D3的說法,也只是說有兩把不同的聲音令到她混亂,其一叫她認罪,另一叫她不認罪,而沒有證據顯示叫她認罪的聲音具更大的威力,所以D3最終認罪仍然出自她真誠自由選擇。本庭認為,若果D3受到幻覺脅迫而認罪的說法得以成立的話,這個觀點可能太狹隘,不過在本案中,本庭認同彭法官裁定事實上D3並非受幻覺影響而認罪的看法。

42.為對案件有更全面的處理,本庭紀錄一點。D3在本庭聆訊時表示,叫她認罪的那一把聲告訴她,認罪便可以回家。但她承認她從來沒有就認罪後是否便可以回家這一點,請教過律師,這亦顯示幻覺影響是一項後加的說法。

43.既然D3認罪,本庭不會考慮她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

44.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駁回D3就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

第三及第四被告人針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45.彭法官判處四名被告人,都以10年為量刑基準。雖然D3認罪,但是在控方證據不少部份完成後才認罪,其後又改變主意而浪費法庭時間,所以法官不給予認罪一般的1/3扣減,而只給予1/5扣減,判她八年監禁。D4則獲1/3扣減,她被判6年8個月。

46.就彭法官採用的10年量刑基準,代表D4的張大律師,與及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温大律師,都向本庭提供了一些“強行禁錮”罪判刑的案例[1]。雖然本案被告人是被控 “串謀” 罪,但明顯地,他們已採取行動,所以判刑時,本庭參考了“強行禁錮”罪的判刑案例。

47.這些案例沒有訂立判刑指引。回應張大律師的陳詞, 本庭認為上訴法庭在The Queen v Tam Ping Man [1993] 2 HKCLR 163並沒有訂立了8年監禁的判刑指引。

47.1     在該案中,一名小童在家外走廊玩耍時被抱走,犯人要他家人支付$100,000贖金,但因抱走小童的同黨心怯,小童於兩小時內被釋放。該案在區域法院審訊,上訴人不認罪,被判6年監禁。

47.2     上訴時,他大律師陳詞說,根據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 “綁架”罪行(kidnapping)最高監禁只是7年,而該宗案件的案情並非最嚴重,所以應該只判予4年監禁。

47.3     上訴法庭駁回這陳詞時,表明控方不應該再根據普通法起訴“綁架”罪行,而應該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2條起訴,因為普通法起訴只適用於並非以獲得贖金為目的的“綁架” 罪行,而以獲得贖金為目的的“強行禁錮”罪行,最起碼都應該判予8年監禁,而在大部份案件中,都應該判予更重的判刑( “ … we are satisfied that a planned kidnapping for ransom should, after trial, receive a sentence of not less than eight years’ imprisonment and indeed, in most cases, a more severe sentence may well be called for” 第169頁)。本案正是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2條起訴的。

48.法庭沒有訂立判刑指引,是因為每件案件的事實情況不同。判刑時法庭要考慮到多項因素,包括計劃周詳,參與的人數,目標人物是否已鎖定,目標人物的個人情況(例如: 年齡,性別),目標人物與犯人的關係,採取行動的進度,行動時犯人有沒有攜帶武器,目標人物有沒有受驚或受傷,其家人有沒有受驚,目標人物若被禁錮的話,他被困的時間與及待遇,他怎樣得到釋放,犯人是否得到贖金,案件最終結果等。

49.但無論如何,本庭認為“強行禁錮”罪是一項十分嚴重的罪行。在一個文明、有良好治安的社會中,市民應該享受自由出入的權利,不需為本身或家人每次上學、上班,日常生活外出時的人身安全,感到焦慮。如果法庭輕判“強行禁錮”這類罪行,越多犯法者便會以身試法,他們下手的目標亦不會局限於有條件聘請保鑣的富翁,這便會威脅社會的整體治安,影響市民日常生活的安寧。

50.本案的被告人已是中年人,他們分工合作,計劃周詳,清楚掌握目標人物 “X” 的背景及工作地點情況,事前與他聯絡,令他不虞有詐,夜間單獨去到停車場,還步入陌生人的車內。被告人更為打算載走“X”的車換上了假車牌,亦預備了禁錮他的地方。他們雖然沒有攜帶武器,但曾經以武力企圖拉他入車內。若不是“X” 機警,體力亦足夠令他可以從車裏擺脫抓著他的人,被告人的計劃是會成功的。

51.在上述情況下,本庭認為彭法官採用10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並非明顯過高。這是與簡燦雄案 [2003] 2 HKLRD 708的量刑基準一樣。無疑,簡燦雄案比本案嚴重,因為該案犯人用假槍及𠝹刀指嚇目標女士,但本庭留意到上訴法庭駁回上訴時,曾說該案原審法官 “採納之10年量刑基準,不但不是明顯過重,反而是輕判了”(第76段) 。其實亦有案例,判刑比本案重得多(看蔣世華案CACC342/2008 ,14年量刑基準) 。本庭亦看不到D3及D4本身的情況有任何獨特的減刑因素。本庭明白D3患精神病, 但相信懲教署會定期安排覆診。至於她在書面陳詞中提到她對女兒的憂慮, 相信她可向福利官反映, 如有需要的話, 作出適合的安排。

52.基於以上理由,本庭亦駁回D3及D4就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温淑芳代表。

申請人(楊少英):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申請人(林賽玲):由范仲瑜律師行轉聘張維新大律師代表。



[1] Queen v. Shiu Kwok Kwan and Others CACC360/1987 

Attorney General v. David Lee Po-man [1992] 2 HKLRD 70

R. v. Tam Ping Man [1993] 2 HKCLR 16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簡燦雄及另一人 [2003] 2 HKLRD 708 

HKSAR v. Chiang Sai Wah, Brandi (蔣世華) CACC342/2008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31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