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揚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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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李揚淨在特委裁判官余焯文席前承認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2011年的命令拆除有關違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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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85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5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85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28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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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揚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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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3年3月8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3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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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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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李揚淨在特委裁判官余焯文席前承認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2011年的命令拆除有關違例工程。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案情概要

3.上訴人為住宅單位的擁有人,有關單位違例搭建簷篷。2011年1月21日,建築事務監督發出拆卸令,命令上訴人60天內(即2011年3月21日)拆卸有關僭建物。2011年6月7日,上訴人仍未進行拆卸,建築事務監督於2011年6月15日發出警告,指將會檢控不依從拆卸令。

4.2012年7月24日,法庭發出本案傳票,不遵從拆卸令之其間為2011年7月31日至2012年5月25 日,共300天。2012年8 月23日,上訴人認罪,判刑押後,以待拆卸僭建物。2012年9月27,上訴人再次出庭,指家人有病,仍未拆卸,要求一次機會。2012年10月18日,上訴人第三次出庭,指母親中風,未能拆卸僭建物。裁判官遂給予最後機會,聽取背景報告,將判刑押後至2012年11月22日。判刑當日,上訴人已拆卸僭建物。

判刑理由

5.裁判官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元潔案HCMA 1220/2005。本席於該案就以往各類不同僭建物之一般罰款詳細列出,而與本案情況相同的僭建簷篷罰款10,000元,另每天附加罰款100元。

6.裁判官指裁上訴人無業,靠積蓄為生,但他是私人物業業主,並多次拖延拆建,因此將罰款定為15,000 元,另違反拆卸令期間300天,每天罰款100元,總罰款45,000元,60日繳付。

上訴理由

7.上訴通知書概指判處過重。他並非指量刑原則錯誤,但指裁判官未有因應他財政困難的求情因素給予減免。上訴人指有關物業與前妻共同擁有,他現正辦理離婚,已頒暫准離婚命令,未可動用物業,只能借款,並已交罰款。

8.上訴人結婚二十年,預計應要將物業與前妻平均攤分,短期内需要出售物業套現。他已經舉債繳付罰款,並無特殊理由豁免物業業主一般責任。

9.雖然本案固定罰款比元潔案為重,但本案之拖延甚長,上訴人最後還多次拖延,遠超於控罪期的三百天。

10.因此,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