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18/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February 2022.
1. 上訴人承認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之命令的傳票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第 40(1BA)條。控罪詳情指上訴人身為大埔太和道15號太和中心第1座2樓F室及平台的擁有人,在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4(1)條的條文,於2012年1 月18日向上訴人送達的命令CWP/S1/100002/12/NT。該命令着令進行工程,即拆除有關的違例建築工程,並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核准的圖則,把樓宇受影響的部分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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