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92/202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August 2025.
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三項控罪,即身為在新界元朗丈量約份第107約地段第1910號餘段(「該處所」)整塊土地的擁有人,在2012年6月22日至2023年1月12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4(1)條的條文,於2012年4月23日向上訴人送達的三項命令,該三項命令著令進行工程,即拆除有關的違例建築工程,並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核准的圖則修復樓宇受影響的部分,違反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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