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律明 對 鄧永康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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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原告人非正審禁制令的申請。在2013年3月21日的聆訊中,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本席現將判決的理由陳述如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A 44/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4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3年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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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鄧律明 (TANG, BRANDON TIMOTHY)  

第一被告人 鄧永康 (TANG WING HONG)  
第二被告人 鄧致祥 (TANG CHE CHEUNG)  
第三被告人 鄧森源 (TANG SUM Y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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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3月21日
判決日期: 2013 年3月21日
發出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3年3月26日

決理由

1.這是原告人非正審禁制令的申請。在2013年3月21日的聆訊中,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本席現將判決的理由陳述如下。

2.原告人聲稱是「鄧甲榮祖」的受益人。

3.3位被告人是「鄧畧祖」的司理。「鄧畧祖」的受益人是以股份的形式擁有「鄧畧祖」的權益(參閱鐘安德法官在HCA 1944/2007案件中的判詞,2010年6月25日),合共285股份。

4.根據原告人的案情,「鄧甲榮祖」擁有「鄧畧祖」23份的權益。

5.「鄧畧祖」在元朗及屯門擁有多幅土地。

6.根據一份日期為2007年8月2日簽訂的土地臨時買賣合約,3位被告人以司理的身份把多幅「鄧畧祖」於元朗及一幅在屯門的土地出售。被告人在庭上向本席指出,這些土地的交易已經完成。買家已經全數支付土地的售價,而被告人亦已經把土地的收益分派給「鄧畧祖」各股份的受益人。

7.元朗區的土地賣買已經完成「轉名」的手續。3位被告人並未在屯門區民政事務處註冊為“鄧畧祖”的司理。因為這個理由及原告人的父親及有關人士的反對,屯門那一幅土地的賣買沒有完成「轉名」的手續。

8.在本申請中,原告人向法庭提出非正審禁制令的申請,內容是「就被告人等盜賣祖堂的土地,非法收取巨額現金,冒充司理,涉及恐嚇有份人等作出禁制令,要求將非法款項存入法庭保管。」

9.在HCA 1570/1012案件中,原告人的父親鄧添柱先生已經向本案的被告人提出內容幾乎相同的禁制令申請。因為法庭已經在較早時向鄧添柱先生發出破產令 (HCB 6075/2012),而破產管理署署長亦沒有批准鄧添柱先生繼續有關的訴訟,故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吳美玲在2013年1月22日把鄧添柱先生的禁制令申請無限期擱置。

10.本席撤銷原告人在本案的相同申請,理由有以下3點。

11.首先,原告人沒有成功舉證,他或“鄧甲榮祖”是“鄧畧祖”的受益人。“鄧畧祖”與鄧添柱先生早前涉及HCA 1944/2007案件中的訴訟。在該案件中,鍾安德法官已經作出裁決,根據1983年的一項法庭命令及2003年的一份協議,鄧添柱先生是「鄧甲榮祖」唯一的「承繼人」,而鄧添柱先生已經把他在“鄧畧祖”的股份轉讓給他的父親。再者,鄧添柱先生同時確認“鄧甲榮祖”在“鄧畧祖”再沒有擁有任何的權益。在此情況下,鍾法官裁定,“鄧甲榮祖”在“鄧畧祖”的全數利益已經被轉讓給鄧添柱先生的父親。基於「既判案件 (res judicata)」的法律原則,原告人不能推翻法院較早時在這方面的裁決,故此原告人不能成功舉證,他在“鄧畧祖”擁有任何的權益。

12.在聆訊中,原告人向本席指出,他本人並非HCA 1944/2007案件中的訴訟人。再者,HCA 1944/2007案件並非鄧添柱先生提出的訴訟,而他只是該案件中的其中一名被告人。可是在該案件中,法庭需要考慮鄧添柱先生是否把“鄧甲榮祖”在“鄧畧祖”的全數利益轉讓給他的父親。再者,該案的其中兩名與訟人是當時“鄧甲榮祖”的司理及原告人的父親。基於「既判案件」的闊義解釋,法庭在該案中關乎以上問題的裁決對原告人亦有一定的約束力。在此情況下,原告人不能成功舉證,他通過“鄧甲榮祖”而擁有“鄧畧祖”的任何權益。

13.第二,原告人不能成功向法庭舉證,3位被告人並非“鄧畧祖”的合法司理。在HCA 1944/2007案件中,法庭已經接納3名被告人為“鄧畧祖”的合法司理,而他們亦同時在元朗區的民政事務處註冊為“鄧畧祖”的合法司理。除非原告人現階段向法庭提出有力的證據,否則原告人的指控只是空泛之說。

14.第三,即使原告人成功舉證他有合理的訴因,本席在考慮過頒發禁制令與否對雙方的影響後,本席同樣否決原告人禁制令的申請。

15.原告人主要希望法庭頒令,禁止被告人把屯門土地「轉名」給買家。假如法庭頒發有關的命令,買家可能遭受巨額的損失而向3名被告人索償。倘若被告人最終在本訴訟中勝訴,被告人便可要求原告人賠償有關的損失。原告人只是一名學生,完全沒有經濟的能力賠償有關損失。故此,錯頒禁制令可能對被告人造成巨額損失。

16.相反,假如法庭不在現階段發出禁制令而原告人最終在本訴訟中勝訴,對原告人的影響是有限的。首先,3名被告人已經把賣地的收益分發給各收益人。在此情況下,禁制分發賣地收益的禁制令已經沒有任何的作用。法庭只可頒令禁止屯門該幅土地的「轉名」事宜。可是賣出該土地的收益只有五百多萬元,收益並且已經分發給「鄧畧祖」的各受益人,原告人的損失有限。再者,假若他最終勝訴,他可以向各被告人追討有關的損失,而本席亦相信各被告人有能力支付原告人有限的損失。在此情況下,本席不應頒發有關的禁制令。

17.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撤銷原告人禁制令及把賣地收益繳存法院的申請。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及第三被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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