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5/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3. 簡單說,事發時,被告人駕駛私家車由大路右轉進入屋邨;死者則在被告人的迎頭行車線駕駛電單車。由於被告人的私家車右轉時架在死者的行車線構成障礙,死者緊急剎車,卻因此被拋離電單車,身受致命重傷。
Cites 1 case
|
DCCC 6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控方不接納,繼續以原有控罪檢控他。 審訊後,本席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2.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簡單說,事發時,被告人駕駛私家車由大路右轉進入屋邨;死者則在被告人的迎頭行車線駕駛電單車。由於被告人的私家車右轉時架在死者的行車線構成障礙,死者緊急剎車,卻因此被拋離電單車,身受致命重傷。 4.本席認為,由於被告人沒有亮起右轉指示燈及右轉時沒有留意迎頭方向的行車 (on-coming traffic),所以釀成意外。 求情及判刑 5.被告人現年21歲,有一次刑事紀錄(但性質與本案不相同;當時他才17歲,判處感化令)。他於2011年8月考獲駕駛執照,駕駛紀錄良好,定額罰款也沒有。 6.被告人中五學歷,任職地產代理,未婚,與父母和弟妹同住,現時月入約15,000元(樓市高峰時,月入曾達4、5萬元)。 7.求情時,李大律師陳詞,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的經濟能力,予以輕判。停牌令方面,李大律師沒有陳詞。 8.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指出,本案交通意外的釀成,很可能是被告人右轉時沒有留意迎頭方向的行車,應該是一時不留神。當然,因為被告人一時不留神,便令死者失去生命,後果堪虞。 9.答辯時,被告人已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故此,本席須以「認罪」的基準量刑。本席認為,適當的刑罰是罰款5,000元;停牌12個月;以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1]。
[1] 須於停牌令的最後3個月內完成。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6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