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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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簡單說,事發時,被告人駕駛私家車由大路右轉進入屋邨;死者則在被告人的迎頭行車線駕駛電單車。由於被告人的私家車右轉時架在死者的行車線構成障礙,死者緊急剎車,卻因此被拋離電單車,身受致命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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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65/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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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施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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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 2013年5月28日
出席人士 : 是香媛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倩文大律師,由聶柏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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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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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控方不接納,繼續以原有控罪檢控他。

審訊後,本席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2.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簡單說,事發時,被告人駕駛私家車由大路右轉進入屋邨;死者則在被告人的迎頭行車線駕駛電單車。由於被告人的私家車右轉時架在死者的行車線構成障礙,死者緊急剎車,卻因此被拋離電單車,身受致命重傷。

4.本席認為,由於被告人沒有亮起右轉指示燈及右轉時沒有留意迎頭方向的行車 (on-coming traffic),所以釀成意外。

求情及判刑

5.被告人現年21歲,有一次刑事紀錄(但性質與本案不相同;當時他才17歲,判處感化令)。他於2011年8月考獲駕駛執照,駕駛紀錄良好,定額罰款也沒有。

6.被告人中五學歷,任職地產代理,未婚,與父母和弟妹同住,現時月入約15,000元(樓市高峰時,月入曾達4、5萬元)。

7.求情時,李大律師陳詞,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的經濟能力,予以輕判。停牌令方面,李大律師沒有陳詞。

8.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指出,本案交通意外的釀成,很可能是被告人右轉時沒有留意迎頭方向的行車,應該是一時不留神。當然,因為被告人一時不留神,便令死者失去生命,後果堪虞。

9.答辯時,被告人已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故此,本席須以「認罪」的基準量刑。本席認為,適當的刑罰是罰款5,000元;停牌12個月;以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1]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須於停牌令的最後3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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