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V 7/2002 on BabelCite. This FACV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February 2003.
2. 許多從世界各地持有效旅行證件抵港的非中國籍人士,在獲准入境後年復一年地獲准留在香港。本港的憲法《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為該等人士提供一個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方法,而取得該身分的人士亦得享本地居留權(即居港權)。此條文使獲准進入本港及留港時間夠長的人在符合以下條件後取得上述身分: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他們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意指在香港通常居住滿所需年期及無限期而非有限期地視香港為其家。他們接着只須聲稱享有永久性居民身分並申請該身分,其所倚賴的基礎是他們在緊接提出該申請之前已以上述方式居於香港。其聲稱一經核實,他們便可享有永久性居民身分。上述程序十分簡單直接,事實上亦應如此。藉着拘泥形式、把事情複雜化或着眼於微妙的差別而拒絕或延遲批予一項憲法身分或權利,必會削弱公眾對法律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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