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濟福 對 曾兆麟 及另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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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蕭濟福 (上訴人) 就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 (當時官階) 2012/4/18的裁決,提出上訴。上訴人亦申請許可,要求上訴時納入新證據。上訴聆訊時,本庭決定暫時納入新證據 ( de bene esse ),應否納入的最終決定,則與上訴一併處理。

Cites 4 cases

Case No.CACV 101/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0 Aug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0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101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0年第148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蕭濟福
第一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
第三被告人
第四被告人
第五被告人
第六被告人
第七被告人
曾兆麟
何天成
陳振華
高思文
蘇瑞龍
Yick Wing Keung(易永強)
Michael Roger Eyle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 2014年7月25日
判案書日期: 2014年8月20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蕭濟福 (上訴人) 就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 (當時官階) 2012/4/18的裁決,提出上訴。上訴人亦申請許可,要求上訴時納入新證據。上訴聆訊時,本庭決定暫時納入新證據 (de bene esse),應否納入的最終決定,則與上訴一併處理。

納入新證據的申請

2.本庭首先處理納入新證據的申請。這類申請必須符合案例

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的三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該新證據在原審時,申請人即使用了合理的努力,都不能夠提供到。

3.本申請涉及的新證據,全部都在原審時已經存在。上訴人說他在原審時未有提供,是因為他聽到被告人作證後,才想到找出這些證據,欲求反駁被告人的證供。

4.本庭認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訴訟人應該把所有與訴訟有關的文件透露、及納入審訊綜卷。審訊中,證人作供時,如果對方認為某文件可以用來反駁證人的證供的話,他應該即時向證人提出,法官便可以知道證人的答辯及反應。上訴人審訊後才提出這些文件,看來顯示審訊時上訴人的文件清單並不齊全。

5.但即使本庭接納上訴人的說法,即他當場沒有這些文件,本庭認為他亦應該在審訊期間,告訴原審法官他想提供這些文件; 如有需要的話,他可以申請押後審訊、讓他提供文件,好令原審法官掌握全盤證據,才作出裁決。上訴人沒有這樣做,等到上訴時才申請納入原審時已存在的證據,不符合Ladd v Marshall第一個條件,所以本庭不能批准他納入新證據的申請。

上訴

6.本庭以下處理上訴。原審法官撤銷了上訴人所有申索,理由載於2012/4/8頒發的裁決書。

7.上訴人提出上訴,但上訴理由籠統,他只是說他

“ 發現在很多地方陳法官只列舉出對各被告人有利原因及陳述, 而對本人有利的則甚少提及, 再加上聆訊當日他曾多次打斷本人的陳述及不容許本人把與案相關的事實說出來。所以本人認為陳法官的處理並不公正, 而打算上訴。”

他沒有列出他認為什麼是對他 “有利”的事情。上訴人亦沒有依循《實務指示》提供《論點綱要》,在上訴聆訊期間,他才意圖提出一些未經組織的議題,這做法對法庭準備聆訊與及審理上訴,都造成不便。最後本庭給予他機會,在14日內提供論點綱要。他在2014/8/7 提供了21頁的書面陳詞,但部份是有關本上訴範圍以外的法律程序及判決。本庭亦不能處理原審議題以外上訴人的“新的指控”。

背景

8.本案是有關Fresh Media Ltd (“FM Ltd”)公司。該公司成立日期是2005/7/13。由 2006/4/19起,上訴人是 FM Ltd 的7%股東,他同日被委任為FM Ltd的董事之一。第一至第五被告人亦曾是 FM Ltd 的股東及/或董事。FM Ltd 在2010/9/4決議清盤,第六及第七被告人是清盤人。FM Ltd 在2011/2/6已經完成清盤。

9.FM Ltd 曾出版一份名為 “Grocery” 的雜誌,出版了四期,但到2006年12月,FM Ltd 已經結束營業。FM Ltd 亦沒有依照 《公司法例》 (CO), 依時舉行2007, 2008 及2009  年度的股東周年大會 (AGM)。

10.其後,一間名為 Fresh Media (Hong Kong) Ltd 的公司開始出版“Grocery” 雜誌,一共出版了七期 (第5至11期)。再後,一間名為 Fresh Media Concepts Ltd 的公司出版了第12期“Grocery” 雜誌。到第13期雜誌改名為 “Grocer and Caterer”。第一至第五被告人是Fresh Media Hong Kong Ltd 及/或 Fresh Media Concepts Ltd 的股東及/或董事。

11.2009/10/10 (即 FM Ltd 結束營業差不多三年後),上訴人要求 FM Ltd 給予他以下五類文件:

(1) 核數師報告;

(2) 會議記錄,可分為 (a) 股東會議記錄,及 (b) 董事會議記錄;

(3) 文件記錄;

(4) 公司帳簿。

FM Ltd 沒有提供上訴人所要求的全部文件。

12.2009/12/28,FM Ltd舉行了2007年度周年大會,通過了2005-6年度核數師報告,上訴人沒有獲選為董事。

13.其後於2010/8/20, 上訴人展開HCA1276/2010訴訟,他的申索包括要求法庭宣告2007年度周年大會無效,及恢復他董事身份。但他在2010/9/17撤回了HCA1276/2010訴訟。

14.期間在2010/9/4,FM Ltd 在清盤人辦事處舉行了2008, 2009 及2010年度的周年大會,同日把2007/1/1 至 2009/12/31 的核數師報告提供了給上訴人。在大會中,股東亦通過了自動清盤決議,委任第六及第七被告人為清盤人。當日上訴人堅持錄影會議過程,但遭拒絕,最後他被要求離開。

15.2010/9/17,亦即是上訴人撤回HCA1276/2010同一日,上訴人前往清盤人辦事處,要求查閱FM Ltd 文件,及要求清盤人調查 “Grocery” 轉變出版人一事。清盤人第六被告人拒絕了上訴人的要求,並說當時沒有時間處理上訴人所提出的事情。

16.2010/9/20,上訴人以書面形式,再向清盤人作出要求,並在2010/10/4提出HCA1486/2010訴訟,其申索簡述如下:

(1) 被告人須提供 2005/7/13 至2010/9/4的會議記錄、帳簿及單   據以及月結單,與及 “Grocery” 的 “權益轉讓文件” 。

(2) 要求法庭裁決在 2009/12/28舉行的2007年度周年大會,股東      是否有權 投票“任免” 他 2009/12/28以後的董事身份。

(3) 要求法庭下令清盤人調查 “Grocery” 轉變出版人一事。

(4) 要求法庭裁決在2010/9/4舉行的2008-2010年度的周年大會, 第六被告人是否有權要求他離場,及他是否有權進行錄影。

(5) 被告人提供文件後,委任會計師,計算他的損失賠償。

討論

(1) 上訴人所要求的文件

- 股東會議記錄

17.根據CO 第120條, 上訴人身為股東,有權查閱會議記錄簿册。事實上,上訴人確認他已收到了FM Ltd 所有的周年大會記錄。

18.看來原審時沒有證據顯示 FM Ltd 曾經舉行過特別大會 (EGM),因此本庭看不到上訴人憑什麼理據說FM Ltd 曾經拒絕了他的查閱要求。

-董事會議記錄、帳簿及單據以及月結單

19.在原審時,看來與訟雙方對文件應由誰人保管,有相當爭議,但其實主題應是上訴人是否有權查閱公司的文件。因為若上訴人法律上是沒有這權利的話,是否有人違反CO規則、沒有保管公司文件等議題,並不在本上訴範圍內。

20.根據普通法,一般來說,任何董事都有權查閱公司的文件 (看案例Tsai Shao Chung v Asia Television Ltd [2012] 4 HKLRD 52),包括CO 第121(3)條所指的帳簿。

21.FM Ltd組織章程細則第七條指,董事的委任是直至下一個周年大會 ,但上訴人在2006年被委任董事之後,FM Ltd 一直都沒有舉行周年大會,直至2009/12/28才舉行了下一個周年大會。因此上訴人的董事委任繼續至2009/12/28。(至於他的 “退任”是否合法,本庭以下會另作討論)。

22.是故,由上訴人在2006年被委任起,至 2009/12/28止,這段時間內,上訴人身為董事有權查閱 FM Ltd的文件,包括董事會議記錄、帳簿及單據以及月結單。如有需要的話,他可以向法庭作出有關申索。上訴人在2009/10/10向 FM Ltd 要求查閱上述文件後,據他說他未獲提供,但他沒有到法庭行使他的權利,要求法庭頒令FM Ltd向他提供有關文件。

23.在2009/12/28,上訴人卸任董事後,他便失去了查閱權利 (Re Peaktop Technologies (USA) Hong Kong Ltd [2007] 4 HKLRD 207 para.3, Butterworths Hong Kong Company Law Handbook p.391); 理由是,董事查閱公司文件的權利,是建基於董事對公司的責任 ; 法律給予他這權利的目的,是令他能正當履行董事的職務 (Tsai Shao Chung 第27段) 。因此,上訴人以董事身份查閱公司文件的權利,已隨著他卸任而消失。(如上文所述,他的卸任是否合法這議題,本庭以下會另作討論)。

24.至於上訴人可否以股東身份查閱公司文件,CO第152FA條提供一條渠道,給予股東向法庭作出申請。這一點,看來上訴人沒有在申索陳述書提出,所以原審法官沒有加以考慮。但既然這是法律方面的議題,本庭可以在上訴階段作出研究及討論。

25.根據第152FA條,擁有2.5%或以上股權的股東,是有權向法庭申請查閱公司文件。但法庭會否行使酌情權批准查閱,須首先視乎申請是否真誠作出,與及所申請的查閱是否為了恰當的目的 (看第152F(3)條); 隨着,法庭亦會考慮查閱的建議,是否會帶出有用的結果 (看案例 Wong Kar Gee Mimi v Hung Kin Sang Raymond [2011] 5 HKLRD 241 )。案例 In re Opes Asia Development Ltd HCMP447/2012 亦指出,如果股東作出申請的目的,是為監察董事的行為、挑戰董事的決定,這並不能構成恰當的目的; 股東必須自己提出證據,顯示公司的管理層確實曾經、或將會有不當行為或舞弊,而這些證據必須足以令人合理地覺得有追查的需要 。

26.在本案而言,上訴人 未有提供任何證據顯示 FM Ltd 管理層確實曾經、或將會有不當行為或舞弊。上訴人說FM Ltd 是有盈利的,所以該公司不應該結束營業,令到雜誌被其他公司出版。但FM Ltd 有盈利這說法,只是上訴人自己的說法,他沒有提供證據支持。

27.反過來,FM Ltd 的獨立核數師報告顯示,由2005/7/13 (公司成立日期)起,至2006/12/31(結束營業)止,FM Ltd 虧蝕了$211,652。雖然這報告是有保留的 (qualified report),但唯一的保留只是有關核數師未收到銀行結存的確認。這方面的有關款項,從報告看是細數額,而上訴人沒有證據顯示這數額有錯誤。後期同一核數師的報告(截止日期為2009/12/31) 無保留地述明,他們已獲得足夠及恰當的證據,令到他們作出核數意見,認為 FM Ltd 的財務報表真實及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財政狀況,即結束營業前FM Ltd 虧蝕了$211,652,而股東最終需免除了公司所欠他們的債項共$216,827。

28.上訴人在本席前指控 FM Ltd董事 “造假數”,但這只是他的懷疑,他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支持這嚴重的控訴。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法庭不可以接納純屬懷疑的指控。

29.總括而言,上訴人說 FM Ltd 是有盈利這說法,沒有證據支持,而且抵觸了獨立核數師的專業意見。

-“Grocery” “權益轉讓文件”

30.上訴人沒有證據顯示 FM Ltd擁有 “Grocery” 雜誌的什麼權益,亦沒有證據顯示網域名、電話號碼,及傳真號碼是使公司可獲利潤的權益。根據清盤人理解,FM Ltd沒有註冊商標,所以沒有可能有這方面的轉讓。另外,沒有證據顯示FM Ltd 從出版四期雜誌而獲得了商譽,而曾經把這商譽轉讓給其他公司,令致應有文件可供上訴人查閱。其實清盤人亦曾經向上訴人查詢他就這方面的資料,但直至清盤人卸任時,他都未有提供,其實到現時上訴人也都未有提供任何證據支持這項申請。

(2) 2009/12/28以後上訴人的董事身份

31.FM Ltd 的組織章程細則第七條指 “At the Annual General Meeting to be held next after the adoption of these Articles and at every succeeding Annual General Meeting all Directors, except Permanent Directors if any are appointed, shall retire from office and shall be eligible for re-election”。上訴人不是 Permanent Director (永久性董事),所以他作為董事的委任期,是直至下一個周年大會 。 上訴人委任之後,公司下一個周年大會是在2009/12/28舉行,但在該大會中,上訴人不再獲選為董事。

32.上訴人提出的議題是,這是2007年度周年大會 ,他質疑股東是否有權投票“任免” 他 2009/12/28以後的董事身份。

33.本庭研究CO的Table A與及 FM Ltd的組織章程細則後,認為核數師報告中所說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 of the company’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ll directors shall remain in office for the ensuing year”對第七條有誤解。第七條的正確理解是,每名董事的委任期是直至公司的下一個周年大會 ,該周年大會是哪年度的,沒有關係; 總之各董事委任後, 在公司舉行下一個周年大會時,各董事便必須卸任,由股東重新選出董事。雖然2009/12/28舉行的是2007年度的周年大會 ,但本庭看不到對根據第七條之下,董事的卸任、與及股東選董事這些事,有什麼影響。因此,2009/12/28後,上訴人不再是董事。

(3) 要求法庭下令清盤人調查 “Grocery” 轉變出版人一事

34.本庭以上第30段已討論了這議題。無論如何,如果一名股東對清盤人有投訴,他應盡快根據CO第200(5)條向法庭作出有關申請,但上訴人沒有這樣做。

(4) 2010/9/4舉行的2008-2010年度的周年大會中,第六被告人是否有權要求上訴人離場,及他是否有權錄影

35.2010/9/4舉行的周年大會是在清盤人的辦事處舉行。上訴人企圖錄影,但遭人反對。當時正舉行公司會議,會議主席 (或其代理人)有權決定會議應該怎樣進行,包括要求上訴人停止錄影,而若他堅持錄影的話,可要求他離開。

(5) 提供文件後,委任會計師,計算損失賠償

36.這議題建基於法庭會頒令被告人向上訴人提供文件。鑑於以上討論,這議題不需處理。

37.最後,基於本庭對本上訴的結論,本庭亦無需處理第五被告人是否 FM Ltd的董事這議題。

總結

38.本庭撤銷上訴人的上訴。

訟費命令

39.各被告人沒有出席聆訊,因此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至第七被告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