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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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阮偉明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Cited by 9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751/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5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51號

(原官塘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444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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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3年6月27日
判案日期: 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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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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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阮偉明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上訴人的姊姊。2012 年7 月25 日早上,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及其他家庭成員在瑪嘉烈醫院B 座5 樓處理剛去世母親的事宜,她和其他家庭成員正坐在大堂內。此時,上訴人突從母親的病房衝出,走向控方第一證人,不單要求取回母親的身份證,更打了控方第一證人一記耳光。當上訴人企圖離開時,附近的其他人士高聲喝止。

3.當時大堂剛巧有警員在場,控方第一證人遂向警員投訴,亦被安排到急症室檢查身體。

4.控方第一證人同意她與弟弟周志強 (辯方第一證人) 正因銀行聯名賬戶問題進行訴訟。另外,控方第一證人也承認於2011 年5 月和上訴人因母親立下的遺囑問題起過爭執。

5.控方第二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的妹妹。案發時,控方第二證人坐在大堂的其中一張椅子上,她看見上訴人從病房走出,看起來情緒激動。上訴人走到控方第一證人面前,先要求對方交出母親的身份證,後更打了控方第一證人一記耳光。控方第二證人見狀大叫「警察,有人打人」。上訴人此時企圖離開,但遭其他人阻止。

6.控方第二證人同意雖然她和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均很久沒有見面,但是她和控方第一證人的關係比和上訴人的好。

7.控方第三證人是隨後到場拘捕上訴人的警員。控方第三證人謂上訴人在警誡下同意曾經指著控方第一證人,並要求對方不要取走母親的身份證,但上訴人否認曾接觸控方第一證人。

辯方案情

8.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辯方第一證人作證。

9.辯方第一證人案發時正坐在大堂,看見上訴人從病房走出後轉身走向控方第一證人處,要求控方第一證人不要使用母親的身份證。及後,辯方第一證人謂他雖聽到兩把女聲大叫「警察,有人打人」,但是看不見有這樣的事情發生。此時,控方第二證人和一名警員走過來,指責上訴人毆打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顯得目瞪口呆。辯方第一證人謂該名警員曾詢問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實際有否毆打她,此時,控方第一證人顯得猶豫。

10.辯方第一證人確認上訴人根本沒有毆打控方第一證人,但他沒有告訴當時在場的警員。

上訴理據

11.上訴理據概括如下:

(1) 裁判官錯誤地在辯方第一證人作供時,積極盤問辯方第一證人,令上訴人不能獲得公平之審訊。

(2) 本案主要關乎控方及辯方證人的誠信,但裁判官無論在口述判決及在裁斷陳述書中均錯誤地先處理及評估辯方證人的證供及辯方案情,這處理證供的方法是本末倒置及犯上分析上的錯誤。

(3) 本案的抗辯理由是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串同誣告上訴人,故掌摑過程是審訊重要課題,但裁判官錯誤地認為這課題是無關重要。除此之外,裁判官一早已經信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討論

12.就首項的上訴理據,上訴庭已在R v Yeung Mau Lam [1991] 2 HKLR 468一案訂下法律原則,本席不打算重複。

13.HKSAR v Hui Po Keung and another, CACC 240/2011一案中,上訴庭亦重申有關的法律原則,更特別提及在3 個情況下,上訴的法庭才會作干預定罪的裁決:

“41. The issue of the dividing line, between permissible and impermissible judicial intervention, was addressed in the oft-quoted judgment of the 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 in R v Hulusi 58 Cr. App. R. 378, in which the judgment of Lord Parker’s CJ in R v Hamilton (unreported; 9 June 1969) was cited with approval (page 382) :

‘… But the interventions which give rise to a quashing of the conviction are really threefold; those which invite the jury to disbelieve the evidence for the defence which is put to the jury in such strong terms that it cannot be cured by the common formula that the facts are for the jury and you, the members of the jury, must disregard anything that I, the judge may have said with which you disagree.  The second ground giving rise to a quashing the conviction is where the interventions have made it really impossible for counsel for the defence to do his or her duty properly presenting the defence, and thirdly, cases where the interventions have had the effect of preventing the prisoner himself to do himself justice in telling the story in his own way.’”

14.本席有機會看過審訊的謄本,在辯方第一證人的主問及盤問時,裁判官基本上完全沒有作出任何的干預,他祇是聆聽證供。當盤問結束後,裁判官才開始發問問題。

15.裁判官發問問題的地方主要集中在兩點上:

(1) 控方第一證人講及上訴人曾以手指指著控方第一證人時雙方的距離;及

(2) 當在場警員調查此襲擊案時,辯方第一證人為何選擇不作聲,不即時向警員解釋上訴人沒有掌摑任何人士。

上述兩點主控官在盤問時都沒有觸及過,裁判官認為有需要向控方第一證人作出澄清,他在等待主控官完成盤問後才發問,本席認為無可厚非。就第二點,裁判官確是多次詢問,因為辯方第一證人的解釋確令人費解,裁判官祇是跟進,讓辯方證人進一步解釋。本席看不到有不妥當的地方。無論如何,裁判官在發問完畢後,曾給了雙方的律師作進一步發問的機會,但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也沒有善用。

16.本案除沒有上訴人大律師所講及裁判官過份干預的情況存在外,也沒有令一名客觀的人士覺得公義未能彰顯,更重要的是Hui Po Keung 一案的3 個情況也不存在於本案中。

17.至於次項的上訴理據,上訴人大律師援引HKSAR v Ejegi, Edwin Robert,HCMA 502/2010一案。簡單而言,上訴人大律師指裁判官在口述裁決及裁斷陳述書中分析證供時,先分析及否定辯方的案情,後接納控方的案情是錯誤的;裁判官這種做法,令人覺得他將舉證責任本末倒置。

18.首先,Ejegi一案並沒有訂下任何的法律原則表示裁判官在作出口述裁決或撰寫裁斷陳述書時須先處理控辯雙方那一方的證供。實際上,每名裁判官在作出口述裁決或撰寫裁斷陳述書時都可根據他個人風格作出,這也是司法獨立的其中一個體現。一般較傳統的口述裁決或裁斷陳述書都先論述控方的案情,接著再講及辯方案情,最後才作證供的分析及事實的裁斷。在分析證供時,不少裁判官都會先分析控方證人的證供及為何控方的案情得以被接納,接著才處理辯方的案情。當裁判官這樣處理時,不少的上訴理據卻是裁判官先入為主,沒有將辯方的案情充分考慮。是次上訴的理據卻是剛剛相反。似乎,裁判官究竟有否本末倒置,純粹視乎上訴人大律師的取態而矣。較新穎的司法文書的寫作基本上是祇處理審訊時雙方的爭議點,裁判官就每一爭議點列出雙方的證供並作出分析,很多時更是先處理敗訴一方的理據,詳細列明敗訴的原因,好讓敗訴一方能得個清楚明白。

19.其次,本席相信處理哪方證據、案情的先後不是問題,問題是裁判官是否公平處理雙方的證供,這亦是Ejegi一案帶出的重點。在Ejegi 一案中,邵德煒法官推翻裁判官的裁決,並不是簡單的先後次序問題,而是裁判官沒有將控辯雙方的證供放在同一基礎上作評估。

20.在本案中,綜觀整篇的裁斷陳述書,雖然裁判官先分析辯方的證供,但是他的分析是合理的,他也沒有如Ejegi 一案般將雙方的證供放在不同的基礎上作評估,次項的上訴理據並不成立。

21.就第三項上訴理據,上訴人大律師主要針對的是裁判官在初審時曾講及上訴人是以左手還是右手掌摑控方第一證人實非重點所在此一點,他認為基於本案的抗辯理由是誣告,故上訴人使用左手還是右手是重要的。

22.初審時,雙方的爭議點是上訴人有否襲擊控方第一證人,而非上訴人是用左手還是右手掌摑對方。從盤問的過程看到,上訴人一方的抗辯理由是誣告。當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他清楚講及上訴人是使用左手襲擊她右邊面的。當主控官要求控方第一證人作出示範時,控方第一證人卻使用了自己的右手作出示範。主控官似乎對此相當著緊,裁判官此時才介入表示:

「…. 點解成日都要執著左手右手、上啲下啲、大力啲、中力啲、小力啲、痛與唔痛、開心唔開心呢啲咁嘅嘢呢,講番個事實咪得囉,係咪?」

23.經驗告訴我們,證人作證講及左右時,將左右互調而產生混亂是不時發生的事;尤其是施襲和被襲人士面對面的情況時,被襲者的右方便是施襲者的左方。當被襲者被要求示範施襲者的動作時,本席相信不少人都需花些少時間構想。當然,若果不同的證人講及被襲的經過時是南轅北轍的話,這會令人覺得有誣告這可能性的。但是實際上,本案的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由始至終都是講及上訴人是以左手掌摑控方第一證人的右邊面頰的,除控方第一證人作出示範時弄錯外,本席看不到有甚麼問題。

24.此宗案件純粹取決於證人的可信性及證供的可靠性等問題,除非裁判官的裁斷是不合邏輯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本案沒有這情況存在。

25.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俊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許天福律師事務所轉聘李國輔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