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百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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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林百豐在裁判官阮偉明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Cites 7 cases

Case No.HCMA 50/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5348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百豐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3年7月9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7月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3年7月16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林百豐在裁判官阮偉明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2012年2月10日晚上,深水埗麗寶花園舉行業主大會,第一證人為業主,第二證人的丈夫與上訴人的妻子競逐委員會主席,上訴人妻子當選。

4.大會結束之後,第一證人離開會場,被人從後推了一下。她轉身看見上訴人,便問上訴人為何推她,上訴人沒有理會。第一證人繼續前行,再被人從後用力推了兩下。她轉身見到上訴人,再問上訴人為何推她,上訴人回答:「去喇,前面有律師,你咁多嘢講。」第一證人即時沒有報警。

5.2012年3月20日,第一證人見到由上訴人妻子以法團主席身份發出之「嚴正聲明」(辯方證物1),指她當選後,不斷受某業主打擾,無理叫罵。該業主指稱一宗被推撞事件,直指她的丈夫。她指該業主應盡快報警,不應到處散播謠言,抺黑及騷擾她的生活,並對其失實指控,保留追究權利。第一證人見到通告後,憤憤不平,所以報警。

6.第二證人亦是名業主,她目擊上訴人推了第一證人兩下,第一證人差不多跌倒。

7.其後第一證人等請願,要求上訴人妻子辭職。最後上訴人妻子卸任,由第二證人丈夫出任業主委員會主席。

辯方案情

8.上訴人不作供。警誡下,上訴人否認指控。辯方盤問指第一及第二證人屬同一陣營,作出誣告。即使上訴人曾推過第一證人,也純屬意外。

9.辯方證人是屋苑經理,第一證人離開會場時,突然大叫,說有人拉扯她,但辯方證人並無見到任何人拉扯第一證人,又沒有明顯原因令第一證人情緒激動,而當時上訴人是站在第一證人的前面。

裁判官的理由

10.裁判官首先考慮辯方證人證供,指他的證供不僅與控方證人們相抵相悖,而且與辯方的案情亦矛盾:

(1) 辯方證人指第一證人大叫有人拉扯她,但同意案情指警誡下上訴人說第一證人問:「你為什麼推我﹖」

(2) 辯方證人指第一證人大叫時,上訴人是站在她前面,但辯方盤問時從沒有如此向第一證人指出過,反指即使上訴人推過第一證人,也純屬意外。

(3) 辯方證人不能說出第一證人為何突然變得激動。

因此,裁判官認為辯方證人並非忠誠老實的證人。

11.裁判官指上訴人沒有接受盤問,對其開脫之警誡供詞不予任何比重或只予極少比重。

12.裁判官繼而考慮第一及第二證人之證供:

(1) 辯方指第一證人的口供書欠缺細節,裁判官指出口供書所有問題是標準打印,只預留很少空間作答,獲接見的人士會預期只需提供簡潔答案,沒有細節並無不妥。

(2) 口供書其中一條問題要求提供襲擊人進一步資料,答案是「不詳」。第一證人指她當時並無說過「不詳」,是警員(第四證人)寫的。第四證人說他聽過第一證人回答後,認為這是她的答案。裁判官指警方已問過襲擊者的身份, 第一證人指是業主委員會主席的丈夫,顯然就是上訴人,警方毋須進一步資料,而第一證人亦無其他資料可提供。

13.裁判官知道第一及第二證人同一陣營,與上訴人妻子對立,但她們的證供相輔相成,亦無其他證據與她們的證供相悖相抵。裁判官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上訴人的確故意用力推過第一證人。

上訴理由

14.原備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1) 裁判官在辯方證人作供時積極盤問,令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的旁觀者認為他擔當了主控的角色,進入了訴訟場地,以致上訴人未獲公平的審訊;

(2) 裁判官錯誤地先行拒納辯方證供,繼而才考慮控方證供,令人覺得除非辯方能令法庭接納其證供,否則將被定罪;

(3) 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控辯雙方案情的內在可能性,並使用兩個不同(對辯方更為不利)的準則來考慮證據;

(4) 裁判官完全忽略辯方證人為本案唯一獨立證人,錯誤地:

(a) 沒有合理分析下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納他的證供;

(b) 基於辯方證人與辯方案情有分歧,全盤拒納辯方證人證供,沒有恰當地考慮辯方證人獨立地是否可信。

(5) 第一證人指她與第二證人一起閱讀通告,之後決定報警, 而第二證人承諾任控方證人,但第二證人則指她從未與第一證人商討過事件。

15.R v Yeung Mau-lam [1991] 2 HKLR 468 ,上訴庭就法官對被告人發出大量問題列出原則:

(1) 法官作出干預問題的次數並非決定性因素;

(2) 法官發問問題的數量與性質是互相影響的因素;

(3) 法官毋須被證明有真的偏見,一個知情的旁觀者認為法官取代了控方的角色已足夠;

(4) 當法官在無陪審團進行獨任審訊時,上訴法庭必須問的是旁觀者是否合理地認為法官已進入競技場;

(5) 最終是法官的行為是否令知情的旁觀者認為被告人沒有得到公平的審訊。

16.李大律師指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羅兆麒[2001-3] HKCLRT 439,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敏琦(當時官階)指裁判官的提問帶出新範疇,令一名明理的旁觀者眼中覺得他進入「格鬥場」,有違「公義必須彰顯於人前」的原則。

17.謄本可見,裁判官在辯方證人被盤問後,自行發出問題, 包括辯方證人的觀察、場地的光線、相對位置、距離,及附近的人之位置及會場環境,這些問題早已問過,裁判官只是較仔細的再問。

18.代表上訴人的李大律師指出,裁判官自行提問辯方證人為何第一證人由平靜變成激動,辯方證人答不知,這構成裁判官不信納辯方證人的原因。

19.然而,辯方證人所講正是第一證人突然由平靜變為激動,並未提及任何原因,裁判官發問,只是給辯方證人說出原因的機會。辯方證人說不出原因,這與之前一樣。本席認為裁判官沒有針對辯方證人,亦不令人覺得他心存偏見,或其提問沒有令到審訊變得不公。

20.李大律師引述HKSAR v Ejegi, Edwin Robert HCMA 502/2010指裁判官先行拒納辯方證據,才考慮控方證據,令人覺得辯方有責任說服法庭無罪之嫌。本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張廣勇HCMA 447/201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余麗芳HCMA 584/2012曾引述Ejegi案,指出其真諦為裁判官有否將舉證責任倒置。雖然裁判官先考慮辯方證據,但他清楚指引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及他就辯方律師對控方證人的批評進行詳細分析,並非僅因拒納辯方證人而信納控方證人,絕無將舉證責任倒置。

21.辯方證人見不到第一證人被推或拉扯,認為她無故大叫。李大律認為這並非不合理,因為第一證人可能因她的陣營輸了選舉,深深不忿,大叫以誣告上訴人。

22.其實,裁判官聆聽過控方證人們,有權拒納他們的證供。然而,裁判官還有基於辯方證人的證供與辯方盤問的情節存在矛盾。辯方證人指上訴人當時是站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前面,辯方從未向第一證人指出當時上訴人是站在她的前面,況且,辯方向第一證人指出即使上訴人有推過第一證人亦純屬意外。若上訴人站在第一證人前面,則上訴人無可能意外地推到第一證人。因此,裁判官不信納辯方證人的證供有強力理據支持。

23.李大律指辯方證人與控方證人們及上訴人均無交往,是名獨立證人。他錄取警方證人口供書時,上訴人的太太已卸任,第二證人的丈夫繼任主席,他無理由甘冒大不韙而偏幫上訴人。李大律師指站在前面後面純屬支節,即使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警誡供詞不予比重,亦應對獨立證人的證供給予比重。

24.一般來說,法庭對獨立證人的證供應該賦予更大的比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黃國惠 HCMA 412/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張惠國HCMA 923/2008),而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韓祥HCMA 33/2003,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慧玲(當時官階)指出,裁判官需指出基於什麼原因不信納一名獨立證人的證供。

25.代表答辯人的曾律師則指出,辯方證人是管業公司人員,他指出控方證人經常對屋苑管理事提出意見及投訴,他認為第一證人不喜歡上訴人的妻子。其實辯方證人並非客觀的旁觀者,並非絕對的獨立證人。

26.一個證人是否獨立,最終是屬於「陪審團」的事實問題。誠如曾律師指出,辯方證人並非如旁觀者路人般的獨立證人。況且,裁判官拒納辯方證人,並非單憑控方證人們的證供,更重要的是基於他與辯方盤問情節之出入,本席認為並無不妥。

27.本案屬事實裁斷,裁判官已充份考慮了與案各方的背景。 裁判官沒有顛倒舉證責任,裁決亦沒有違反固有可能性或錯誤分析。

28.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轉聘李祖詒大律師及余藝芬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