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百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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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林百豐在裁判官阮偉明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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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5348號) 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林百豐在裁判官阮偉明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2012年2月10日晚上,深水埗麗寶花園舉行業主大會,第一證人為業主,第二證人的丈夫與上訴人的妻子競逐委員會主席,上訴人妻子當選。 4.大會結束之後,第一證人離開會場,被人從後推了一下。她轉身看見上訴人,便問上訴人為何推她,上訴人沒有理會。第一證人繼續前行,再被人從後用力推了兩下。她轉身見到上訴人,再問上訴人為何推她,上訴人回答:「去喇,前面有律師,你咁多嘢講。」第一證人即時沒有報警。 5.2012年3月20日,第一證人見到由上訴人妻子以法團主席身份發出之「嚴正聲明」(辯方證物1),指她當選後,不斷受某業主打擾,無理叫罵。該業主指稱一宗被推撞事件,直指她的丈夫。她指該業主應盡快報警,不應到處散播謠言,抺黑及騷擾她的生活,並對其失實指控,保留追究權利。第一證人見到通告後,憤憤不平,所以報警。 6.第二證人亦是名業主,她目擊上訴人推了第一證人兩下,第一證人差不多跌倒。 7.其後第一證人等請願,要求上訴人妻子辭職。最後上訴人妻子卸任,由第二證人丈夫出任業主委員會主席。 辯方案情 8.上訴人不作供。警誡下,上訴人否認指控。辯方盤問指第一及第二證人屬同一陣營,作出誣告。即使上訴人曾推過第一證人,也純屬意外。 9.辯方證人是屋苑經理,第一證人離開會場時,突然大叫,說有人拉扯她,但辯方證人並無見到任何人拉扯第一證人,又沒有明顯原因令第一證人情緒激動,而當時上訴人是站在第一證人的前面。 裁判官的理由 10.裁判官首先考慮辯方證人證供,指他的證供不僅與控方證人們相抵相悖,而且與辯方的案情亦矛盾:
因此,裁判官認為辯方證人並非忠誠老實的證人。 11.裁判官指上訴人沒有接受盤問,對其開脫之警誡供詞不予任何比重或只予極少比重。 12.裁判官繼而考慮第一及第二證人之證供:
13.裁判官知道第一及第二證人同一陣營,與上訴人妻子對立,但她們的證供相輔相成,亦無其他證據與她們的證供相悖相抵。裁判官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上訴人的確故意用力推過第一證人。 上訴理由 14.原備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15.於R v Yeung Mau-lam [1991] 2 HKLR 468 ,上訴庭就法官對被告人發出大量問題列出原則:
16.李大律師指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羅兆麒[2001-3] HKCLRT 439,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敏琦(當時官階)指裁判官的提問帶出新範疇,令一名明理的旁觀者眼中覺得他進入「格鬥場」,有違「公義必須彰顯於人前」的原則。 17.謄本可見,裁判官在辯方證人被盤問後,自行發出問題, 包括辯方證人的觀察、場地的光線、相對位置、距離,及附近的人之位置及會場環境,這些問題早已問過,裁判官只是較仔細的再問。 18.代表上訴人的李大律師指出,裁判官自行提問辯方證人為何第一證人由平靜變成激動,辯方證人答不知,這構成裁判官不信納辯方證人的原因。 19.然而,辯方證人所講正是第一證人突然由平靜變為激動,並未提及任何原因,裁判官發問,只是給辯方證人說出原因的機會。辯方證人說不出原因,這與之前一樣。本席認為裁判官沒有針對辯方證人,亦不令人覺得他心存偏見,或其提問沒有令到審訊變得不公。 20.李大律師引述HKSAR v Ejegi, Edwin Robert HCMA 502/2010指裁判官先行拒納辯方證據,才考慮控方證據,令人覺得辯方有責任說服法庭無罪之嫌。本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張廣勇HCMA 447/201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余麗芳HCMA 584/2012曾引述Ejegi案,指出其真諦為裁判官有否將舉證責任倒置。雖然裁判官先考慮辯方證據,但他清楚指引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及他就辯方律師對控方證人的批評進行詳細分析,並非僅因拒納辯方證人而信納控方證人,絕無將舉證責任倒置。 21.辯方證人見不到第一證人被推或拉扯,認為她無故大叫。李大律認為這並非不合理,因為第一證人可能因她的陣營輸了選舉,深深不忿,大叫以誣告上訴人。 22.其實,裁判官聆聽過控方證人們,有權拒納他們的證供。然而,裁判官還有基於辯方證人的證供與辯方盤問的情節存在矛盾。辯方證人指上訴人當時是站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前面,辯方從未向第一證人指出當時上訴人是站在她的前面,況且,辯方向第一證人指出即使上訴人有推過第一證人亦純屬意外。若上訴人站在第一證人前面,則上訴人無可能意外地推到第一證人。因此,裁判官不信納辯方證人的證供有強力理據支持。 23.李大律指辯方證人與控方證人們及上訴人均無交往,是名獨立證人。他錄取警方證人口供書時,上訴人的太太已卸任,第二證人的丈夫繼任主席,他無理由甘冒大不韙而偏幫上訴人。李大律師指站在前面後面純屬支節,即使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警誡供詞不予比重,亦應對獨立證人的證供給予比重。 24.一般來說,法庭對獨立證人的證供應該賦予更大的比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黃國惠 HCMA 412/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張惠國HCMA 923/2008),而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韓祥HCMA 33/2003,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慧玲(當時官階)指出,裁判官需指出基於什麼原因不信納一名獨立證人的證供。 25.代表答辯人的曾律師則指出,辯方證人是管業公司人員,他指出控方證人經常對屋苑管理事提出意見及投訴,他認為第一證人不喜歡上訴人的妻子。其實辯方證人並非客觀的旁觀者,並非絕對的獨立證人。 26.一個證人是否獨立,最終是屬於「陪審團」的事實問題。誠如曾律師指出,辯方證人並非如旁觀者路人般的獨立證人。況且,裁判官拒納辯方證人,並非單憑控方證人們的證供,更重要的是基於他與辯方盤問情節之出入,本席認為並無不妥。 27.本案屬事實裁斷,裁判官已充份考慮了與案各方的背景。 裁判官沒有顛倒舉證責任,裁決亦沒有違反固有可能性或錯誤分析。 28.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轉聘李祖詒大律師及余藝芬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