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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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本席在7月25日判被告罪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和女受害人的創傷報告,將判刑押後到今天8月21日。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261/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6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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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L.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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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8月21日
出席人士: 馮尚潔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子勤先生,由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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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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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本席在7月25日判被告罪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和女受害人的創傷報告,將判刑押後到今天8月21日。

2.本席在早前的裁決理由書已經詳述案情。簡而言之,被告在2011年2月2日,在女受害人的家中非禮女受害人。而女受害人是一名三十多歲,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士。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60歲,小二程度,在2000年離婚,現在和他的前妻和女兒沒有聯絡。被告曾經做玉石的打磨工作,在1997年後轉行做地盤雜工。辯方大律師說被告自食其力,沒有不良嗜好、沒有案底、沒有異常性傾向。報告指出,被告重犯的機會低。辯方亦說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提及被告和受害人數次的性接觸,但法庭只能專注今次的控罪。受害人是有不開心,亦擔心懷孕。經過社工的幫助、輔導,受害人似乎能夠重回正軌,沒有深遠的影響。

4.辯方找不到有指導性的判刑案例,但呈上區域法院案件特區朱熙(譯音)DCCC 1040/2010。該案的受害人是36歲女子,但智商是65,大約是9歲至14歲女孩的程度,亦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該案的被告面對五項控罪,當中三項是非禮,一項是企圖非法性交,一項是非法性交。法庭的量刑起點,就該三項的非禮罪是12個月至18個月不等。

5.在法庭的查問下,辯方大律師說非禮一名女子的胸部和私處的刑責是一樣的。本案受害人曾說被告「篤下篤下」受害人的私處,辯方大律師說並不能證明被告的手指真有插進受害人的私處。

判刑

6.一向以來,法庭都是責無旁貸地保護和保障弱小社群,避免她們成為性罪行的受害者。這種保護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或年幼弱小的人,無論是男性或女性,尤其重要。非禮罪行的犯罪行為可以是多樣化,亦有不同的程度。有關的刑罰,最高的刑期亦在1991年開始增加一倍至10年。法庭在判刑時亦需要考慮到受害人的創傷程度和對其家庭的影響。

7.本案的女受害人和她18歲的女兒相依為命,靠綜援維生。女受害人的丈夫早已離世,這使女受害人深感孤獨無援,缺乏安全感,亦感到沒有人可以保護她和她的女兒。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指出,被告是受害人的家庭朋友,而受害人的母親亦信賴被告,甚至把受害人的住所鎖匙交給被告。

8.受害人很怕受孕,而受害人的女兒亦因為被告公然在她面前侵犯母親而感到無奈和憤怒。報告指出,被告曾經屢次侵犯受害人,但本席要強調,法庭只能以被告面對一項非禮罪而判刑,該非禮的控罪只是一次的犯罪行為。但明顯地,被告是以受害人作為免費的洩慾工具,任其魚肉。受害人母親的容忍和息事寧人的態度變成助紂為虐,令被告更加肆無忌憚地侵犯受害人。可幸的是受害人的女兒並沒有被侵犯。從專家報告的描述,本席是有合理理由相信,假以時日,如果被告的犯罪行為不被揭發,受害人的女兒有很大可能亦會被人侵犯。專家認為受害人和她的女兒都需要接受社工的專業輔導,以加強她們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本席認為這種輔導,在被告出獄後更形重要。

9.另一方面,被告現年60歲,小二程度,沒有刑事紀錄。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指出,被告在1976年結婚,在2000年離異,有一名37歲的女兒。被告現在獨居。被告聲稱他沒有召妓的習慣,在離婚後亦沒有性伴侶。被告說他和受害人已過世的父親是朋友。被告知道受害人是弱智。被告否認他曾經非禮受害人,堅持他是無辜的,亦聲稱他有很低程度的性慾。專家認為由於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有性偏離的興趣或傾向,加上被告的年紀和罪行的性質,估計被告重犯的機會較低。臨床心理學家並不建議被告接受任何的心理輔導。但從受害人的臨床心理學家專家報告而言,本席對被告重犯的可能性低的說法甚有保留。被告只聲稱他是性慾低的人,但這並沒有獨立可靠的證據支持。被告在2000年離婚後說沒有性伴侶,但從受害人描述非禮的經過,被告除了用受害人的說法「又攬又啜,又叫我含佢架生」,被告亦有用第三隻手指「篤」受害人的私處,令受害人有不舒服和有點陰痛。被告甚至想在受害人體內射精,最後在受害人胸口射精。受害人說當時被告並沒有戴安全套。

10.本席認為被告的行為形同企圖非法性交,甚至可以說臨界到強姦的程度。本席認為被告對受害人的行為令人髮指,藉著得到受害人母親的信任、藉著受害人和女兒孤立無援而加以欺凌和剝削、藉著受害人丈夫離世的機會、藉著受害人弱智的先天性缺陷,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破壞誠信。這些因素都是加重刑責的元素。

11.被告在專家報告表現出毫無悔意,在報告的第8段,專家指出,在重複詢問下,被告承認當日曾經見過受害人,但這次會面是指案發時段或當晚年夜飯則不得而知。如果是後者,即是年夜飯見面,本席則感到奇怪,因為在辯方大律師盤問受害人的過程中,辯方已說被告在當晚年夜飯是見過受害人和她的家人、親戚。

12.但無論怎樣說,本席都要重申,本席只能以控罪的案情判刑,亦即是這是被告單一的犯罪行為。被告毫無悔意,而辯方大律師今日在求情時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求情理由,再一次,本席看不見被告一絲一毫的悔意。被告和受害人年紀相差約為二十四年。法庭亦需要強調,非禮無精神能力者是天理不容的。當然,非禮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但控辯雙方都未能提供可以依賴的判刑案例。

13.特區李佛生CACC 480/1997,[1995-2000]HKCLRT 123,該案上訴人承認三項非禮一名年僅十二歲十個月的女童,該女童亦是弱智的。每次上訴人都撫摸受害人的胸部,另外兩次更加曾經拍打受害人的頸部,威嚇受害人不能告知他人。原審法官每項控罪以4年為起點,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所採納的4年量刑基準是明顯過低。任何低於5年甚至6年的量刑基準,均不能合理和充分地反映涉案的嚴重性。誠如前述,本案存在其他加刑因素,10歲智商的三十多歲的受害人根本不能保護自己。案件的發生,對無精神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會否有永久創傷,似乎只能藏在受害人自己內心深處,不為外人道。

14.本席考慮到本案涉及一項控罪,而前述李佛生一案的上訴人則涉及三項非禮罪。當然,本案的非禮程度則較李佛生一案更為嚴重。因此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以三年半為起點。被告並沒有任何的求情理由,他是經過審訊後定罪,亦沒有任何悔意,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三年半。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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