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少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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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7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370號 ----------------
---------------------- 官: 本案被告人原本被控兩項控罪,第一控罪係企圖強姦罪,第二控罪係猥褻侵犯罪,第二控罪係第一控罪嘅交替罪名,被告人承認咗第二控罪,但係不承認第一控罪,控方向法庭表示控方會接受被告人承認第二控罪嚟處理本案,亦都請法庭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4)條,判被告人第一控罪無罪,辯方大律師同意呢個處理方法。喺被告人承認第二控罪亦都承認相關嘅案情之後,本席裁定咗被告人第二控罪罪名成立,現在亦都判被告人第一控罪無罪。 本席就第二控罪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案件嘅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受害人嘅心理創傷報告、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受害人現年31歲,喺佢6歲嘅時候被評定為輕度弱智,智商介乎50至69,佢曾經入讀輕度弱智兒童而設嘅特殊學校,現時佢嘅整體智能屬於明顯低於平均嘅水平。喺案發嗰段日子,每逢星期一至星期五嘅日間,受害人會到庇護工場工作,喺大約下晏4點45分放工。喺案發日,受害人落班之前,如常咁樣打電話畀母親話佢會準備回家,佢返到住所,乘搭電梯,去到佢住所嘅樓層,經過咗走廊嘅防煙門嘅時候,被告人突然間打開防煙門,將佢拉咗入後樓梯,然後同埋揑佢嘅胸部,跟住又除去咗受害人嘅褲同埋內褲,觸摸受害人嘅私處,並且用手指㓤入去,受害人亦都被逼觸摸被告人嘅私處。被告人最初侵犯受害人嘅時候,兩個人係面對面嘅,期後被告人擰受害人轉身面向牆壁,然後侵犯佢,用腹部撞向受害人嘅腰,受害人嘗試推開被告人離開,但係被告人唔准,就咗受害人嘅臉兩次。與此同時,受害人嘅母親因為見受害人遲遲未返到屋企,就出去走廊,見到受害人喺度,喺防煙門外面哭泣,面向牆壁,雙手按喺牆上面,被告人就隔住受害人嘅衣服,從後揑受害人嘅胸部,下半身正在猛然擺動,當時受害人嘅褲已經退至露出半個臀部嘅位置,但係母親睇唔到被告人有冇脫咗自己嘅褲,母親立即制止被告人。 受害人嘅心理創傷報告顯示,雖然事件已經過咗大約一年,受害人因為呢宗案件所受嘅心理創傷仍然持續,佢需要搬進宿舍居住,之後情況已經有好轉,不過佢嘅安全感依然係低嘅,當心理學家同佢談及案件嘅時候,受害人依然顯得驚慌,身體亦都震起嚟。受害人本來係開朗嘅,同別人亦都相處得嚟,事發之後,安全感大受影響,害怕單獨,容易受驚,時常會喊,難以入睡,亦都經常會發惡夢,對平時喜受嘅活動亦都失去興趣。佢依然不時會想起案發嘅事情,亦都對案發嘅地方產生抗拒,而嗰個地點卻係佢屋企嘅附近。喺入全宿舍之後,加上母親嘅悉心照顧,受害人喺各方面嘅情況已經有好轉,亦都逐漸回復日常嘅社交能力同埋與人相處,心境亦都好咗,不過要完全康復,仲需假以時日,尤其是因為受害人嘅智力不比常人。心理學家認為社工同埋家庭對受害人嘅關懷同照顧,相比心理學治療會較為有助於受害人嘅康復。心理學家同時指出,受害人嘅母親亦都因為呢件事件受到困擾。 被告人60歲,已婚,有三名成年嘅子女,被告人喺內地接受咗小學教育,1978年移居香港,曾經做過看管牛隻同埋地盤工人嘅工作。被告人係冇刑事定罪紀錄嘅,本席獲告知被告人患有結腸癌,現在仍然需要覆診。 辯方李大律師強調以下各點:一,被告人已經有充份嘅悔意,佢承認控罪,省卻咗受害人要出庭作證,顧及受害人嘅心智,李大律師話呢一點係重要嘅。二,被告人係初犯嘅,亦都唔會再犯。三,今次受害人被侵犯係單一事件。四,被告人冇對受害人使用過份嘅武力,亦都冇用武器,亦都冇對受害人作出額外羞辱嘅行為。五,被告人只係一時糊塗之下犯案。六,為咗不再影響受害人,被告人一家人已經搬往其他地方居住。七,被告人並冇做例如要受害人口交或者拍下佢照片呢啲加重刑責嘅行為。辯方亦都呈遞咗被告人嘅女兒同埋女婿嘅信件,二人都深信被告人有充份悔意,並表示對被告人嘅支持,為佢求情。 本席參考咗辯方向法庭呈交嘅四宗案例,HKSAR v LAU CHIN YU(CACC 529/2005)、HKSAR v WONG KAM HUNG(譯音)(DCCC 440/2010)、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松芳(DCCC 267/2014)同埋HKSAR v Chu Hey(DCCC 1040/2010)。此外,本席亦都參考咗上訴法庭嘅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佛生(CACC 480/1997)。呢類案件並冇量刑指引,因為每宗案件嘅情節都不同,亦都係因為如此,上述案例只係具參考作用,而且有三宗係一審法庭嘅判處。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顧及咗本案嘅整體情況,尤其是關注以下嘅事項:一,被告人嘅侵犯行為包括除去咗受害人嘅褲同埋內褲,然後不單只觸摸事主嘅私處,而且用手指㓤入去,用手指插入私處,以猥褻侵犯罪嚟講,係好差劣嘅情節,因為涉及侵入女士身體最隱私嘅部分,而且帶嚟衛生風險。被告人亦都逼受害人去摸佢嘅私處,即係被告人嘅私處,佢亦都有同埋揑受害人嘅胸部,被告人亦都以下身向褲子已經退至露出半個臀部嘅受害人猛然擺動。二,被告人喺受害人住所外嘅走廊行過嘅時候,突然間打開防煙門出嚟將受害人拉入去後樓梯,然後即時侵犯佢。雖然被告人亦都喺嗰個樓宇居住,因此喺該樓宇出現並不出奇,不過整個情況顯出被告人當時之犯事並非偶然。三,受害人係輕度弱智嘅人,法庭有責任保護呢一啲易受傷害嘅人,喺判處嘅時候反映出嚟,被告人喺行動之前是否知道受害人係弱智嘅人呢一點,案中冇直接嘅證據,不過喺被告人向受害人出手之後,從佢嘅行為反應被告人不會絲毫不察覺受害人嘅能力不及常人,而被告人依然繼續侵犯佢係可恥嘅。四,案發地點係一個住宅樓宇嘅一個樓層嘅走廊,並非係三教九流之地,係一般人會認為係安心出入嘅地方,尤其是對受害人而言,佢已經差唔多返到屋企,被告人喺咁嘅地方犯案係法庭必須正視嘅。五,受害人所受嘅精神創傷程度不輕,為咗讓佢早啲康復,佢被安排搬離屋企,去到一間宿舍居住,顯得事件令到受害人留喺家中居住係不利康復嘅。 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認為採用兩年半作為量刑基準係恰當嘅,先至可以充分反映案件嘅嚴重程度。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顧及整體情況包括辯方李大律師嘅求情,本席認為呢個就係被告人應得到嘅刑期扣減幅度。本席得知被告人患上結腸癌,被告人健康不良嘅狀況對判處有咩嘢影響,上訴法庭喺R v Chan Kui Sheung([1996] 3 HKC 279)一案裡面有所分析,並且列出一般適用嘅考慮原則,大體嚟講,健康不良,除非嚴重程度係足令法庭額外施恩,否認並非係可以減免判處嘅理由,本席認為喺本案嚟講,被告人應該因為呢個情況再得減刑理據並不充份。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就第二控罪監禁20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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