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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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罪行詳情可見於經修訂控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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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332/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33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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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曹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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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日期: 2013年8月7日上午10時44分
出席人士: 鄭淑儀,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祖詒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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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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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罪行詳情可見於經修訂控罪書。

案情

2.在2012年6月21日, 警務人員搜查被告人的住所, 在被告人的桌面電腦內發現一個與《eDonkey》軟件有聯繫的影像檔案, 內有色情物品。警員以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 被告人承認下載這些物品, 但祗是出於好奇, 並非存心觀看。警務人員亦從被告人的家中檢走一部手提電腦。其後警方科技罪案組的電腦法理鑑證專家在被告人的桌面電腦內發現共3,511個影像檔案和27個影片檔案, 而在被告人的手提電腦內發現共100個影像檔案。這些總數為3,611個的影像檔案後來被認定為來自8本兒童色情漫畫故事, 其中880個影像檔案是兒童色情物品。該27個影片檔案是兒童色情影片。

3.辯方同意, 根據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萬廣材和何恩橋(CAAR8&9/2007) 一案對兒童色情物品的分類, 涉及本案的兒童色情物品根據各分類的數量如下:

分類 兒童色情影像檔案數量 兒童色情影片檔案數量
第一類 71 2
第二類 76 0
第三類 284 5
第四類 449 20
總數 880 27

4.本席在判刑前曾經觀看上述的兒童色情物品。

犯罪紀錄

5.被告人是初犯。

個人及家庭背景

6.被告人現年27歲, 在上海出生, 在2000年移居香港, 現時與母親及一名同母異父的妹妹同住。現年69歲的父親則獨居於上海。被告人在港接受至中七教育, 其後從事金融業, 現時為一名重金屬的投資顧問, 每月底薪連佣金的收入可達5至6萬元。被告人患有先天性心漏症, 在1999年曾經接受心臟手術, 現在依然定期接受覆診。

被告人的精神科和心理科報告

7.根據這兩份報告, 被告人沒有精神科或心理科的問題。被告人從大約17歲開始接觸色情物品, 沒有偷窺或戀物的癖好。他曾經有4次拍拖的經驗, 與現在的女朋友經已交往了兩年,有正常及滿足的性生活。被告人否認有戀童癖, 涉案的兒童色情物品是他從互聯網下載成人色情物品時被相關的電腦軟件同時下載的, 他只是曾經透過快速搜畫功能觀看了部份, 沒有感到性興奮, 但他沒有把這些兒童色情物品刪除。被告人處理問題和預計其行為的結果之能力較為薄弱, 但重犯相同罪行的可能性不高。

減刑陳詞

8.本席現歸納上次聆訊時的余大律師和今天出庭的李大律師(以下稱辯方)替被告人作出的求情。辯方指出, 被告人不是存心犯法, 只是在案發時, 他的電腦裝有“edonkey”和“amule”兩個下載軟件, 當他意欲下載一些成人色情物品時下載了這些兒童色情物品。在下載檔案時, 他不知道檔案的內容, 在下載之前亦沒有任何預覽圖片可以讓他參考。被告人也不是將27段影片檔案逐段下載, 只是下載的軟件可以同時間下載多段影片。在警誡下, 被告人亦曾經說出, “edonkey”軟件在電腦待機狀態時會不斷自動下載一些影像檔案。所以, 被告人並不是刻意或選擇性地下載這些兒童色情物品。被告人承認, 對於27段下載的影片, 他曾經觀看了23段, 但其餘4段完全沒有開啟; 而且被告人只是看了大約8至10分鐘, 因為他只是透過快速播放來了解片段的內容。辯方強調, 880個影像檔案其實是來自8本兒童色情漫畫, 並非真人兒童的色情影像檔案, 也不是基於真人兒童所繪畫。辯方指出, 被告人並沒有戀童癖, 在被捕前的三個月經已刪除了下載影片的軟件, 他唯一沒有做到的就是將這些兒童色情物品删除。

9.就著被告人的個人因素, 根據被告人的醫生報告及覆診預約紙, 辯方指出, 被告人患有先天心漏症, 即使在1999年曾經接受手術, 但依然不能進行劇烈運動, 時常有心絞痛, 需要定時覆診。但是, 即使被告人疲累也是努力不斷工作, 因為他需要努力賺取多些收入來照顧父親和妹妹。辯方替被告人呈上由被告人、他的父、母、女朋友、上司和同學及朋友撰寫的多封求情信。根據這些信件, 被告人的父親, 獨居上海, 在2011年曾經遭遇車禍, 在2012年發現前列腺增生, 雖則尚未確診為前列腺癌, 但情況並不樂觀, 因為癌症的指數相當高。妹妹在2012年5月患上嚴重思覺失調症, 醫生界定她為完全殘疾人士。因此, 被告人需要每月支付

$10,000給父親, 和$5,000給妹妹來支持他們的生活及醫療。被告人也需要照顧母親、女朋友和女朋友的家人, 在經濟上及情緒上支持他們。被告人的母親在信中力讚被告人是孝順兒子。辯方亦告知本席, 被告人的母親現在倚靠被告人的積蓄支付家人的醫療費用, 但憂慮假若被告人遭受長期監禁, 醫療費用會出現問題。根據被告人的女朋友, 她在2008年認識被告人, 在大約兩年前開始拍拖, 被告人有著正常的社交圈子, 與她有著穩定的關係和正常的性生活, 被告人非常愛她和她的家人, 她相信被告人不是存心犯法, 她會等候被告人服刑後與他結婚。被告人的上司指出, 被告人工作勤奮, 短時間內由見習投資顧問晉升為銷售經理, 並且成為持牌經紀, 非常孝順, 充滿愛心, 所以她批准被告人停薪留職, 及即使被告人因為本案失去經紀牌照, 她依然會繼續聘用被告人, 安排其他職位, 但被告人的收入無可避免地會減少。被告人的同學和朋友共同稱讚被告人的為人是絕對最好的。所有人均要求本席給予被告人輕判。辯方認為, 在被告人真心知錯及得到各人的支持下, 報告亦顯示他沒有精神或心理問題, 因此, 被告人重犯的可能性相當低。

10.辯方還指出, 被告人有著正面的良好品格。在上海就讀小學時, 被告人曾經拾獲人民幣兩萬元, 這些原本是工廠工人的工資, 被告人沒有據為己有, 並且將錢交往警察局。他的行為獲得學校發出證書表揚, 事件亦在報章上報導。被告人從2004年開始便多次擔任義工。他不單止身體力行, 還有捐錢給不同機構。辯方呈上被告人獲得不同機構頒發的獎狀。

11.辯方同意監禁是無可避免, 但基於被告人坦白認罪、非常後悔、重犯的可能性相當低, 而且案件沒有加重處罰的因素, 因此要求法庭輕判。

12.就著刑期的長短, 辯方引述律政司司長訴萬廣材和何恩橋(CAAR8&9/2007) 、HKSAR v Yau Yan Kit (DCCC171/2010), 和HKSAR v Choy Ka Leung (DCCC405/2012) 給本席參考。

判刑理由

13.上訴庭經已在萬廣材和何恩橋案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訂下了判刑原則和量刑指引。上訴庭把兒童色情物品根據其內容按照其嚴重性分為四級。第一級最輕微, 第四級則是最嚴重。第一級的兒童色情物品只是顯示裸露的色情畫面而不涉及任何性行為。假若數量不多(例如20件或以下), 可以判處非拘禁式的刑罰, 否則可以判處監禁1至6個月。第二級的兒童色情物品顯示兒童獨自進行自慰或兒童間的性行為, 即使管有少量數目, 即時監禁也是恰當, 刑期視乎數量, 可以長達監禁9個月。第三級顯示成年人與兒童之間不涉及進入身體的性行為。視乎數量, 刑期為監禁6至12個月。第四級顯示成年人與兒童之間涉及進入身體的性行為, 或涉及人獸交或異常的性行為。即使管有少量, 刑罰可以由監禁12個月開始, 直至監禁36個月。

14.上訴庭強調, 就著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判刑的重點在於阻嚇, 目的是為了保護受到剝削的兒童, 亦需要保護社會。因此, 嚴刑峻法無可避免。假若有人說犯案人只是在家中私人地方管有這些物品不應受到重罰, 這只是一個非常狹窄的想法。同時間, 上訴庭強調, 法庭亦必須考慮每一件案的整體案情, 包括有關的色情物品是否涉及真正的兒童或只是人工創作不涉及真人兒童的影像, 並且要注意每宗案件的加刑和減刑因素。加刑因素包括犯案者有相類似的犯罪紀錄、色情物品描述的兒童之年紀、管有的目的和數量等等。減刑因素包括被告人儘早承認控罪。

15.控方紀錄了涉案的兒童色情物品檔案於4隻光碟(但內容描述為Disc1至Disc6), 本席有機會觀看。在本案中, 被告人管有880個兒童色情影像檔案和27個兒童色情影片檔案。該880個影像檔案, 全部是來自兒童色情漫畫, 這是屬於人工創作不涉及真人兒童的色情物品, 因此案情的嚴重性較為低。但另一方面, 這些創作物品, 達致第四級類別的有449個之多, 再者, 被告人還管有影片檔案27個之多, 其中20個屬於第四級。這些影片檔案涉及真正的兒童。根據這些影片檔案本身的描述及影片內兒童看起來的歲數, 她們大約是6至13歲。雖則這些影片檔案大部份沒有涉及捆綁或其他變態的行為, 影片內的兒童大部份看起來也沒有痛楚或受到欺凌的表現, 但其中一些影像也是相當嘔心, 包括兒童在睡覺時被侵犯、兩名成年男人同時間與一名女童發生進入身體的性行為、肛交等。整體而言, 本案涉及的罪行嚴重性肯定是非判處監禁不可。

16.至於定量方面, 本席參考了萬廣材和何恩橋案。上訴庭認為假若判監是恰當的刑罰選擇, 該案的何恩橋應該接受的刑罰之量刑起點是監禁2年。他管有8,290個兒童色情影像檔案及205個兒童色情影片檔案, 涉及第四級及該案之前所採用的第五級之影像檔案和影片檔案分別是200個和48個。

17.辯方大律師引述的Choy Ka Leung案是區域法院的判刑, 該案的被告人被判監22個月,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他管有的兒童色情物品包括2,457個影像檔案和157個影片檔案, 其中145個影像檔案和27個影片檔案屬於第四級。案情有一些嚴重情節, 例如涉及的兒童有些只有2歲至9歲, 和兒童在被捆綁、關入籠或鎖上手銬下進行變態性行為。該名被告人曾經上訴要求減刑, 但上訴駁回(見CACC365/2012)。上訴庭不認為原審法官採用的量刑起點過高。

18.Yau Yan Kit案是區域法院的判刑。犯案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檔案, 包括17個影片檔案、1,734個相片檔案和12,222個漫畫影像檔案, 其中8個影片檔案和366個相片檔案屬於第三級, 和5個影片檔案和242個相片檔案屬於第四級。主審法官採用監禁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因為檔案中有涉及年紀低至1歲的兒童, 將量刑起點調高至監禁18個月。

19.本案的情節沒有何恩橋案和Choy Ka Leung案那麼嚴重, 所以刑罰應該較輕。不過, 單是管有20個第四級兒童影片檔案, 被告人的量刑起點亦必然高於萬國材案所指的第四級物品的最低量刑起點(即監禁12個月)。當然本案還涉及449個第四級的兒童色情檔案(雖則是不涉及真人的檔案), 和其他類別的兒童色情影像及影片檔案。本案的情節較為接近Yau Yan Kit案, 兩者均有涉及非真人的影像檔案, 而且Yau Yan Kit案涉及的整體兒童色情物品較本案為多。但在Yau Yan Kit案, 涉及的第四級影片檔案只有5個, 遠較本案的20個為少。

20.另一方面, 被告人沒有相同的前科。兩份專家報告顯示他重犯的可能性不高。因此, 在考慮本案的量刑起點時, 本席毋須將這些因素考慮在內。

21.經小心考慮後, 本席採用監禁18個月為量刑起點。

22.至於減刑因素, 被告人坦白認罪, 他可以得到減刑三份之一。刑期降至監禁12個月。

23.本席亦接納被告人有著良好的品格, 多次擔任義工和捐輸金錢。本席亦相信, 被告人在犯案時並不知道罪行的嚴重性可以影響到他供養及照顧父親和妹妹。基於這些因素, 本席將被告人的刑期再扣減兩個月。連同認罪的減刑優惠, 本席經已將量刑起點調低了超過百分之四十。在這種情況下, 本席認為, 沒有其他再扣減刑期的空間。

24.基於以上原因,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0個月。

  郭偉健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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