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辛致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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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沒有遵從紅色交通燈的指示」罪。認罪後被梁雅忻暫委特委裁判官判罰款2000元及吊銷和不准持有任何駕駛執照直至重新測驗。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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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9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49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3年第33號)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沒有遵從紅色交通燈的指示」罪。認罪後被梁雅忻暫委特委裁判官判罰款2000元及吊銷和不准持有任何駕駛執照直至重新測驗。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時,由李大律師代表上訴人。李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數項上訴理由。最主要不是針對罰款,而是針對裁判官的吊銷令。 3.裁判官考慮案情時,有機會看見控方所提出的一段影片,片段是由現場的一部攝影機所拍下當時車輛的情況,很明顯看到上訴人的小巴當時是跟著前面一系列的車。而從相片則可看到上訴人駛越燈前的白界時,交通燈已經轉了紅燈,但上訴人並沒有停下,因此上訴人被控衝紅燈。要特別留意的是交通燈後有斑馬線,行人有很大機會認為紅燈已經亮著而沒有車輛駛過,其實那是非常危險的。不過今次很幸運,沒有發生任何交通意外。 4.求情時,上訴人表示自己當時失業,之前是公共小巴司機,現在倚靠積蓄過活。他是單身,但要供養母親。他當時對裁判官表示他想休息一段時間才工作。 5.裁判官得知上訴人過往有一次同樣是衝紅燈的交通定罪記錄,另外有三次定額罰款記錄,其中一次亦同樣是衝紅燈。 6.求情時,上訴人向法庭表示他過往衝紅燈是因為他不熟路或看錯燈,上訴人亦表示涉案交通燈的黃燈時間只有大約三秒,對他來說是一剎那的時間。案發時他的視線受阻,因此沒有在紅燈時停在白界線前。 7.本席從相片看到上訴人所駕駛的車輛是一輛公共小巴,在他的前方有一輛黑色私家車。本席看不到他的視線如何會受阻,裁判官亦有留意到這一點。 8.裁判官亦提及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本港的交通燈號黃燈一般亮著大約三秒。如果上訴人認為時間太短而難以在燈號改變時作出適當反應及遵從燈號的指示,這表示上訴人在遵從交通燈的反應能力及判斷能力上非常有問題,所以裁判官得到的訊息是上訴人的駕駛技術未達標。 9.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不明白他的駕駛問題和其嚴重性。裁判官有參考英國一個案例R v Paul Donnelly (1965) 60 Cr App R 250,根據該案例,重考車牌的命令適用於駕駛經驗不足、年老、體弱或技術未達到水平的司機。其實在另一宗香港案件HCMA 325/2007,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敏琦(當時官階)亦有引述Donnelly一案。 10.最後裁判官根據本案的情況及上訴人的背景,考慮駕駛改進課程究竟是否適合上訴人。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問題在於他駕駛時面對交通燈的反應能力及判斷能力不達標,因此參加駕駛改進課程不適合他。裁判官認為命令上訴人重考車牌較為恰當,更能針對上訴人現有的問題,因此裁判官判上訴人罰款2000元,吊銷和不准持有任何駕駛執照直至重新測驗。 11.上訴時李大律師盡能力說服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吊銷命令是明顯過重。李大律師最主要引用的英國一個案例R v Peat (1984) 6 Cr App R (S) 311。該案件的案情指,一個駕駛者要從小路出大路,他的車突然死火而發生打人事件,該司機被控傷人及魯莽駕駛。在此情況下,法庭在第313頁說出要停牌三年:
12.李大律師說沒有跡象顯示本案的上訴人與英國Peat一案的上訴人是“general incompetence”,這其實是裁判官所考慮的問題。因為裁判官的意思是上訴人的判斷能力是未達到良好駕駛者的水平,所以判上訴人一定要重新考車牌。本席同意裁判官這個分析,這其實是一個很嚴重的罪行。衝紅燈不只是觸犯交通條例這般簡單,後果更可能很嚴重。如果該司機的概念是錯的,就應該要先更正他,才可給他再次在道路上駕駛。本席重看相片,可清楚知道當時上訴人是蓄意地衝紅燈,因為他前面有車阻住他,他無需要跟著該車駛過行人路線。 13.另外正如黃大律師指出,本席留意到上訴人在求情時,裁判官詢問上訴人「喺白界之前係黃燈嚟嘛,黃燈就要停車,你識不識?」。上訴人說「Okay。」。裁判官跟著問「你識不識?」。上訴人說「如果我再有機會,下次我再揸車,我一定停車,不論後面有冇車跟住。」。這正正指出上訴人其實是“general incompetence”。因為駕駛人士都知道停車前要留意周圍的車輛,停車不可以影響跟隨你後面的車輛。如果你在黃燈前行駛中要停車,你要判斷後面的車可能沒有足夠時間停下,所以你要繼續前去,這是求情時的一個解釋。但上訴人說這些話,已經反映出他不但判斷能力差,他的知識亦很差。因此本席看不到裁判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犯錯,本席不認為刑罰明顯過重或犯了任何法律原則。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錦卿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希仕廷律師行轉聘李頌然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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