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啟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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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被判處罰款2,000 元,取消駕駛資格6 個月,兼須重新考取駕駛執照。上訴人現不服判刑,特別是重考令,提出上訴。

Cited by 5 cases

Case No.HCMA 325/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32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32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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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梁啟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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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7年5月17日

裁判日期:2007年5月17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被判處罰款2,000 元,取消駕駛資格6 個月,兼須重新考取駕駛執照。上訴人現不服判刑,特別是重考令,提出上訴。

2.事發為凌晨時分,上訴人以時速約80 公里駕駛私家車沿公路之左一綫行駛,期間以其右手燃點香煙,衹用其左手操控駕駛軚盤,令致私家車失控撞及左邊護欄後,再因上訴人立刻急速扭右,再橫向衝向右邊,斜橫越所有行車綫,最後車頭猛地撞向分隔公路來回行車綫的護欄。車上的兩名女乘客和上訴人均告受傷,其中後排女乘客因沒有配帶安全帶,傷勢較重。

上訴理由

3.上訴人指裁判官忽略了他並非因酒精或藥物影響下導致今次意外,今次亦沒有超速駕駛,案發前亦無干犯任何交通違例事項,亦已有超過一年駕駛電單車的經驗。他又呈上由瑪嘉烈醫院及明愛醫院醫生撰寫的信件,以茲證明他出席聆訊當天之所以用眼墊護眼,乃因右眼事發後淚水不足,他才遵從醫生建議保護眼睛免受感染,上訴人力陳其視力已回復正常,適合駕駛,所以不應被下令須重新考取駕駛執照。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大律師指本案案情嚴重,裁判官有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69 條取消其駕駛資格和第 70 條下令他須重考車牌。答辯人大律師續指,上訴人現時呈交的兩份醫生證明,屬新資料,而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3V 條和第 227 章裁判官條例第 118 條,法庭有酌情權去決定接納此等新資料與否。答辯人大律師表示上述證明頂多可證明上訴人可以駕駛車輛,然則,裁判官並非單以上訴人的體能作下令他重考車牌的唯一考慮,裁判官亦考慮到上訴人駕駛技術低於標準、安全意識薄弱,從而作出重考令。答辯人指刑罰恰當,並非明顯過重。

判決

5.裁判官考慮了本案的案情、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態度,案中私家車及防撞欄的損毀程度,及上訴人和乘客在是次意外的傷勢,她認為本案情節嚴重。她亦考慮了上訴人求情時所指,其右眼出現重影、視力需要長時間才能康復,左耳的聽力亦受到永久的傷害,要靠右耳去聆聽,而其面部肌肉控制系統也受損。

6.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說:

「在庭上他的右眼仍以膠布蓋着,並稱眼睛有重影的情況出現,本席認為以他現時的身體狀況,駕駛只會誤他一生,及對公眾利益構成威脅;雖然上訴人過往並沒有干犯任何交通事項,但他考獲駕駛執照只得26 天,便發生這次事故,顯然他缺乏基本駕駛技術及經驗,但他仍以單手操控車輛,另一手點煙,並以80 公里時速行駛,這彰顯其安全駕駛意識極為薄弱。因此除罰款2000 元外,本席下令取消其駕駛資格6 個月,及重新考取所有駕駛執照,以作出一個警愓性的懲戒及保障公眾的安全。」

7.一般而言,重考令適用於有關意外顯示駕駛者經驗不足、年老、體弱或技術未達水平的情況(見Ng Shiu Lun v. The Attorney General,HCMA146/1984)。

8.本案的案情顯示,上訴人不但經驗不足,而且安全意識薄弱,不但沒有促使後座乘客配帶安全帶、更在駕車時燃點香烟單手操控駕駛軚盤導致車輛失控,之後亦不能立刻糾正重新操控車輛,以致發生意外,足見上訴人的駕駛技術尚未達標。

9.貝珊法官在HKSAR v. Lee Chak Kuen,HCMA1034/2004一 案中,認同裁判官下令上訴人重考時說:

“The offence occurred in the early morning, the Appellant was not working at the time, he had 5 passengers on board and was clearly joyriding.  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he drove across the right lane and veered into PW1’s vehicle indicated he lost control of his car.  For those reasons the roads of Hong Kong are better off without him, until such time as he is able to appreciate his responsibility as a driver.”

10.本席認為是次意外顯示上訴人根本沒有體會作為司機者,責任重大。上訴人祇是自己向裁判官表示眼睛出現重影的情況的,他出示的醫生證明書只是說他 “Neurologically fit for driving” (神經病學上而言適宜駕駛)。本席認同裁判官所指,以他現時的體能、技術、經驗而言,容許他在不用重考的情況下駕駛車輛會誤其一生、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風險。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