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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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並非根據與按照牌照的規定而輸入受管制化學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45章《化學品管制條例》第3(a)及15(1)條。該罪指被告於2013年6月16日在香港國際機場連同一姓曹的男子(即Cao Guangxi),並非根據與按照由香港海關關長所發牌照的規定,而輸入香港法例第145章《化學品管制條例》附表2所指明的物質,即內含約5.86公斤假麻黃碱的26.64公斤的片劑及碎片片劑,以及50片內含2.2克假麻黃碱的片劑。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DCCC 917/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1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9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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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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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4年1月8日下午3時05分
出席人士: Mr Gary T K F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YEUNG Shak-nung,由湛耀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並非根據與按照牌照的規定而輸入受管制化學品(Importing a controlled chemical not under and in accordance with a lic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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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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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並非根據與按照牌照的規定而輸入受管制化學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45章《化學品管制條例》第3(a)及15(1)條。該罪指被告於2013年6月16日在香港國際機場連同一姓曹的男子(即Cao Guangxi),並非根據與按照由香港海關關長所發牌照的規定,而輸入香港法例第145章《化學品管制條例》附表2所指明的物質,即內含約5.86公斤假麻黃碱的26.64公斤的片劑及碎片片劑,以及50片內含2.2克假麻黃碱的片劑。

案情

2.2013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乘坐飛機由開羅經多哈到香港,她向機場職員說見不到自己的行李,她指著一個紅色行李箱說那是她的,由於被告出示的行李認領證不符該行李箱的編號QR726692,職員叫被告先填寫遺失表格再作處理。

3.海關人員檢查該行李箱,發現內有二十五包含假麻黃碱物質的片劑,裝在外表是茶葉袋的錫袋內。後來,政府化驗師驗出該等片劑為26.64公斤片劑和片劑碎片,含約5.86公斤假麻黃碱,以及五十片片劑含約2.2克假麻黃碱。假麻黃碱是受《化學品管制條例》第145章附表2管制的物質。在非法製造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的過程中,假麻黃碱是提煉過程中的優先物質(precursor),只要使用合成途徑或方法,假麻黃碱可以被製成「冰」毒。

4.被告在2013年6月17日上午再找機場職員,今次她拿著的正是該紅色行李箱的認領牌QR726692。被告被海關扣查起來,她對海關人員說該行李箱是她的,裡面有餵豬的片劑。後來她又對海關人員說,她是單獨前往多哈的,在那處認識那曹姓男子,姓曹的叫被告去領取該紅色行李箱,說行李箱內有餵豬的片劑,被告不知姓曹的為何叫她代領行李,但她就無償地為曹去拿取該行李。被告對海關說自己的行李亦不見了。

5.調查人員查出被告其實不是獨自往多哈的,她和曹其實在2013年5月4日已一起從羅湖到香港,同日兩人一起乘坐飛機離開香港,2013年5月11日,兩人一同乘坐飛機回港並即日一起由羅湖離境。辯方律師在庭上代被告承認,2013年5月4日至5月11日,被告和曹也是由香港乘飛機經多哈往開羅,再由開羅乘飛機經多哈回港。

6.2013年6月10日,被告和曹又一起由羅湖入境到香港,翌日,即2013年6月11日,兩人一起乘飛機由香港經多哈再到開羅。被告和曹在2013年6月15日在開羅一起乘機飛到多哈,翌日,即6月16日,一起乘飛機由多哈回到香港。

求情

7.被告現在剛滿19歲,沒有案底,案發時她是十八歲又五個月大。辯方律師說,被告的父母早年離異,被告和父親、繼母、哥哥及祖母一起居住,被告完成小學教育後,留在家裡幫忙,父親是農民。被告在最近兩年才出來工作當售貨員,她經朋友介紹認識了那名大約30歲的曹姓男子,兩人十分投契,姓曹的還出錢帶被告往外地旅遊。辯方律師說,兩人在2013年5、6月兩赴開羅,都是旅遊,是曹的主意,被告告假陪同對方一起前往,但辯方律師就說不出被告為何要在這麼短的時間兩度陪同曹前往開羅旅遊。

8.辯方律師稱,今次曹對被告說自己的行李太多,要求被告替她拿取那紅色行李箱,被告相信曹稱行李箱內的是餵豬的感冒藥片,該藥片在國內是可以使用的,被告不知道那些藥片是違禁品,便替曹向航空公司方面提取該行李箱,因而被捕。律師說,被告是年少無知,被人利用了。律師說,就算法庭不相信被告不知道那些片劑是違禁品,亦不能斷定被告知道那些假麻黃碱是可以製毒的,他叫法庭輕判被告。

9.律師呈上被告自己寫的求情信,被告在信中說自己被姓曹的騙了,她替對方拿取以為是裝載感冒藥的行李箱,被告說自己現在十分後悔,請求法庭輕判。

案例

10.控辯雙方都引述CACC 425/2009何家銘案,該上訴人被控兩罪,涉及的是約2.7公斤固體含約1公斤假麻黃碱鹽酸鹽,該等物品是在上訴人的腰封及襪子內被發現的,他對海關人員說那些是中藥,他為10,000元紐西蘭幣替人帶往紐西蘭。化驗師指約1公斤假麻黃碱鹽酸鹽可生產出0.5至0.75公斤「冰」毒。原審法官不相信上訴人以為那些物質是中藥,對兩罪都以6年監禁為判刑起點,給予上訴人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每罪各判監4年,兩項刑期同期執行。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的判決。

11.在本案中,辯方律師說,上訴庭在何家銘案中認同原審法官不相信該上訴人以為涉案的物品是中藥,認定該上訴人知道那些物品會被製造毒品,所以才會重判上訴人。辯方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本案的被告知道那些假麻黃碱片劑會被用來製毒,被告更不知道那些物質是可以用來製造「冰」毒。律師稱,被告真的以為那些片劑只是用來餵豬的感冒藥,被告只是透過辯方律師作出上述的指稱,她選擇不上證人台作供。

12.主控官則藉何家銘案的第27段指出,有關的罪行是要管制指明物質的進口或出口,防止物質被用作非法用途,此等罪行不須證明被告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有關物質會被用作製毒。

13.主控官除提出何家銘案之外,還提及一宗區域法院案例DCCC 823/2013,該案的三名被告同坐飛機由開羅經多哈到港,每人的行李內都藏有二十多公斤片劑,含6至7公斤假麻黃碱,三人都說那些是餵豬或餵雞的感冒藥,他們各被控一項非法輸入罪。在該案中,區域法院法官參考了何家銘案,認為各被告人輸入的假麻黃碱份量雖較何家銘案中的上訴人所涉及的大約1公斤為多,但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人知道有關的物質可被用來製造「冰」毒。該區域法院法官看來是相信三名被告人會用該等藥片來餵飼豬隻或雞隻,所以僅對三人判監兩年,即判刑起點各為三年監禁。

判刑

14.何家銘案涉及的是大約1公斤的假麻黃碱,上訴庭認為上訴人知道他攜帶的是可用來製毒的物質,所以重判。在DCCC 823/2013一案中,區域法院法官看來是相信三名被告會用有關的藥片來餵豬或餵雞,所以各名被告輸入雖有6、7公斤假麻黃碱,僅被各判監兩年。

15.在本案中,被告說自己年少無知,以為只是替姓曹的拿取行李,裡面載有的只是餵豬的藥片。她不選擇上庭說個清楚,這是她的權利,但本席從她同意的案情中肯定被告不是如此天真。被告在案發時雖年青,但亦有十八歲五個月大。曹只得一件寄倉行李,當然可以自行拿取,被告在當時的情況下,怎會覺得曹叫她拿取行李是正常的。

16.另外,被告和曹在2013年5、6月兩番採取同一途徑往來開羅及香港,她說是旅遊,這說法全不可信。本席肯定就算被告不是確實知道那個紅色行李箱內所載的是可以用來製毒的物質,被告也必定知道自己和曹當時正在走私非法物品。本席肯定他們當時不是旅遊,是在走私。

17.本案的罪行在公訴中的最高刑罰是15年監禁及罰款一百萬元,在區域法院中,此罪最高可被判監7年。本席認同上訴庭在何家銘案第27段所說的,此罪行是要管制指明物質進口或出口,以免被人非法使用,不用證明被告人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有關物質會被用來製造危險藥物。

18.被告和曹一夥行事,非法輸入合共約5.86公斤假麻黃碱,若此等物質真的被人用來製造「冰」毒,按何家銘案中的資料,可被製成大約2.9至4.4公斤的「冰」毒。若被告知道她和曹輸入的假麻黃碱可用來製造毒品甚至是「冰」毒,本案的判刑一定很重,會比何家銘案中的上訴人的判刑高出很多,不過控方沒有這方面的證明,但本席肯定被告不是以為那些只是用來餵豬的感冒藥片,本席肯定被告知道自己和曹是在輸入非法物質,因此本案的判刑不會如DCCC 823/2013的三名被告所受的一般輕。

19.本席考慮了案發時被告只得十八歲又五個月大,沒有案底,她肯定是受曹的主使才和他一起非法輸入那大約5.86公斤的假麻黃碱。本席以四年半監禁作為判刑起點,給予被告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判她入獄3年。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