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訴 方素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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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6月14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批准申請人方素豪先生就區域法院的判決提出的上訴。案件的背景在上述判案書詳細列出,故不在此贅述。

Cited by 8 cases

Case No.HCMP 447/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Sep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44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5年第447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4年第47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答辯人) 律政司司長  
   
被告(申請人) 方素豪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聆訊日期: 2005年9月2日
判案書日期: 2005年9月2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5年6月14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批准申請人方素豪先生就區域法院的判決提出的上訴。案件的背景在上述判案書詳細列出,故不在此贅述。

2.根據區域法院的判決,方先生因申請法律援助時,故意隱瞞他的財政資源,故要歸還法援署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1995年第9421號為他支付的7萬多元訟費。

3.方先生不服本庭的裁決,現提出動議,要求本庭批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4.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前,方先生曾向區域法院法官及上訴法庭單一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但都失敗。

5.上訴法庭拒絕批准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決定,不容申請人再上訴至終審法院(見HLF v MTC & LHN FAMV No. 29 of 2003案,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4 59/14/22段及該段列出的多宗案例)。

6.不論方先生是否接納本庭在2005年6月14日的判決,他亦無權再上訴。

7.方先生提出的動議,沒有法律基礎,必需撤銷。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被告(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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