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紹英 對 長江實業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18/201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March 2014.
1. 本庭在2013年12月31日頒發判䅁書,駁回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當時官階)陳江耀2011年10月7日撤銷她的上訴,及向她頒下一項「限制提出申請令」的決定所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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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1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218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4年第63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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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3年12月31日頒發判䅁書,駁回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當時官階)陳江耀2011年10月7日撤銷她的上訴,及向她頒下一項「限制提出申請令」的決定所提出的上訴。 2.原告人在2014年1月9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獲得准許,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條例」)第22(1)條就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4.案例清楚確立,條例第22(1)(a)條只適用於:(i)經算定款項達100萬元或以上的金錢申索,或 (ii)對某些經算定價值達100萬元或以上的特定財產或所有權權利的申索:見China Field Ltd v. Appeal Tribunal (Buildings) (No.1) (2009) 12 HKCFAR 68; WLK v. TMC (No.1) (2009) 12 HKCFAR 473; 及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Ltd v. Chan Chun Chuen & Anor (2011) 14 HKCFAR 798。 5.本庭2013年12月31日的判決是有關原告人在HCA639/2004案已終結後,在2011年5月4日發出的傳票申請,及被告人在2011年8月18日發出的傳票申請。兩項申請都不涉及金額或價值已算定並達100萬元或以上的申索。原告人在HCA639/2004案中的申索亦非一項符合法律規定的經算定的申索。原告人的申請不屬於條例第22(1)(a)條的情況,原告人不享有當然上訴的權利。 6.至於條例第22(1)(b)條,原告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中並没有列出任何法律問題,遑論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原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相當冗長,兩者的內容基本上都是重複之前在本庭上訴時的陳詞。原告人在聆訊時的口頭陳詞亦是如此。本庭在判案書已就這些陳詞不能成立的原因給予說明。本庭認為原告人的論點沒有值得爭辯之處。本案亦不存在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原告人的申請亦不符合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 7.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按照一貫訴訟常規,頒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訟費,金額由法庭評定。
原告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答辯人): 由何柏生馬華潤律師行轉聘張文諾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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