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曉風

Case No.DCCC 870/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Ma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7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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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曉風CHAN Hiu-f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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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3月18日
出席人士: 陳思聖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青菁女士,由范紀羅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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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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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否認三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罪。經過審訊後,本席在2月27日裁定被告全部罪名成立。由於被告的年紀,本席索取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3月18日)。本席亦強調索取這些報告並不表示本席不會判被告入獄。

2.本席在裁判理由書已經詳述案情。簡而言之,受害人女童X在2000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在手機平台認識女童。他們在2012年7月至8月某一天第二次見面。接著他們去歌和老街壁球和乒乓球中心2樓一間男廁內性交(第一項控罪)。在同一期間的稍後日子,女童X去到九龍公園泳池找被告,被告和女童在一處樓梯的地方發生性行為(第二項控罪)。在8月的某一天,被告和女童相見,而被告帶女童去港鐵康樂會九龍灣會館。被告因為家人的關係曾經去過這會館。被告和女童在一間傷殘人士廁所內發生性行為(第三項控罪)。被告在三次性交都帶上由女童帶來的避孕套。

求情理由

3.辯方力稱被告本質並不壞。本案是單一事件。被告本身的智力並不十分好,但在2005年至2013年在游泳方面都屢次獲獎,包括一般的獎項、體育獎項、學業獎項和拯溺總會的獎章。被告亦有義工服務的感謝狀。被告在羈留期間深深感到家庭和教師、校長的支持和鼓勵。今天被告的家人和導師都有出庭支持被告。另一方面,辯方大律師指稱有關本案女童X亦因為另外案件而有一份心理評估報告。女童X並沒有創傷和心理疤痕。女童X亦是另外三宗區域法院案件的受害人。辯方呈上這三宗案件的判刑理由書,DCCC 42/2013、DCCC328/2013和DCCC358/2013,涉及四名被告。這四名被告都是成年人,他們四人全部都坦白承認控罪,被判入獄兩年四個月、16個月和更新中心不等。辯方亦呈上十封求情信,包括被告自己、被告父母、被告外公外婆、被告游泳導師和教練,以及被告的校長和教師等等。辯方大律師亦陳述認為女童X和被告年紀相差七至八年,但以被告智力的程度,雙方的距離亦拉近了一點。女童X亦算是一個性經驗豐富的女孩。辯方大律師亦促請本席採納報告的建議。

判刑

4.案發時,女童X並未足12歲。明顯地女童X是情竇初開,對性十分好奇,而對被告亦很有好感,甚至可以說是千依百順。被告亦知道他自己得到女童X的「垂青」。在第二次相見,被告便乘虛而入,和女童性交。女童在錄像證供中亦坦然享受雙方的親密行為和性活動,形容為「爽」。被告亦明顯地利用女童對性的好奇和對被告的好感,甚至曾經叫女童購買避孕套。被告甚至不肯和被告一起去便利店購買。明顯地被告當女童X是「順手」的洩慾工具。在第四次的約會後(即第三項控罪時段之後)便斷言不再和女童X交往。可幸是受害人X並沒有創傷,這在錄像證供和被告在視像聯繫下作供時均可見到。這亦是當初本席並沒有索取女童X的心理報告的原因。

5.被告在求情信中說自己年少無知,沒有人生經驗才引致案件的發生。被告有家人和老師的鼓勵,被告會積極面對結果。被告父母的求情信中提及,由於被告母親在懷孕期間患上德國麻疹而致使被告父母更加關注被告的身體狀況。被告在小學二年班曾經被評估患上讀寫障礙。被告父母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予以輕判。被告的外公、外婆亦說被告對他們細心,亦照顧他們。游泳會的總教練說被告是友善和善解人意的人,對女隊員並沒有不良的行為,他亦說以良心相信被告能夠改善自己,做過有為青年。被告的校長亦說被告的學業基礎薄弱,用了八年的時間完成中學課程。被告因為案件而愧對父母和師長,歉疚之心亦令被告的精神深受壓力、瀕臨崩潰,希望被告能夠重新振作,報答父母、貢獻社會。

6.但法例是要保障弱勢的群組,13歲以下的女童便是其中一群,因此這一條第123條的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在本案而言,女童X是自願獻身。被告和受害人年紀相差七年左右,他們在當時的關係並不能定性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在審訊期間對女童進行性格和道德上的攻擊,以一個性慾強的形象描繪女童X,每次都是女童X主動出擊,但被告卻「無動於衷」,堅決聲稱把持自己的底線而不和受害人性交。女童是需要出庭作供。女童X和其他男子有任何親密關係或性行為,並不表示被告能夠乘虛而入、混水摸魚,和一個年紀不足12歲的女童性交。

7.被告在審訊期間亦屢次攻擊執法人員,泛指他們威嚇和誘導被告認罪。這些在在都反映被告全無悔意的心態。有關報告亦指出被告就案件並沒有太大的悔意,聲稱自己只是一般時下的青年,對性保持開放的態度(見報告的第4頁首段)。報告指出,被告在理智上對社交關係缺乏一定的認知,認為被告需要一段院舍式的監管和督導,以改善和更正被告對守法和自我探討的能力。因此,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教導所。

8.涉及本案的女童X的另外四名成年的罪犯,在三宗區域法院的案件都全部承認控罪,沒有抗辯,這亦免使受害人女童X出庭作供,亦沒有浪費法庭的時間。如果本案的被告是成年人,本席會毫不猶豫判被告入獄兩年半以上。但本席亦要考慮到被告的年紀、沒有前科和他自己的本質、被告和女童X的年紀差距、被告得到家人師友的支持和鼓勵。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亦相信被告會改過自新,兌現他對父母、親人和師友的承諾。在考慮各項因素後,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並且採納報告的建議,判被告入教導所。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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