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28/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May 2013.
2. 案情中的女童X出生於2000年12月15日,她在案發的時候(即2012年8月、9月期間),是大約十一歲八個月左右。X透過電話通訊項目「微信」認識了本案的被告。被告在1985年8月22日出生,即犯案時快將27歲或已經27歲。X在「微信」中告知了被告她年齡超過11歲。辯方律師說,X在「微信」中也對被告說過自己是16至18歲,後來才說自己是11歲。由於X說法有異,被告不知哪個說法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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