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章鎮

Case No.HCCC 388/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8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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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汪章鎮 (HUANG Cheung-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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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4年6月12日上午10時11分
出席人士: 馬家颿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國強先生,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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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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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汪章鎮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同埋(3)條。被告喺本席席前認罪。

案情顯示,喺2013年3月29日,當時海關人員就進行一個反毒品嘅行動,喺碧街一個大廈度進行嘅,咁當時被告人就同另一名男子,就喺一個樓宇入面嘅單位度出嚟嘅,即係3字樓,咁跟住呢個海關人員就截停咗被告你,搜你身,就發覺喺個腰間個皮帶同個肚皮之間有一包嘅當時懷疑係毒品,咁就拉咗被告人你。就後屘,呢啲懷疑毒品就證實咗其實係可卡因嚟嘅,總重量係個固體就有0.98,即差唔多1公斤喇,而呢個毒品可卡因嘅份量就係0.87公斤,個市值係差唔多一百萬嘅,936,880鈫,咁呢個就係第一項控罪喇。

跟住,因為當時呢個海關人員搜被告人你身嘅時候就搵到有鎖匙嘅,就用個鎖匙入咗去你剛剛出嚟嗰個3號單位嗰個門口喇,入咗去,咁係去到被告人你個房度就搜,喺個房入面就搵到有一個旅行袋,入面就有另外九包就係都係懷疑毒品,咁嗰個包裝就同先前喺你身上搵到嗰包係相約嘅。咁呢啲懷疑毒品後屘亦都係證實咗其實真係毒品嚟嘅,嗰個固體就有8.83公斤,而呢一個可卡因嘅份量就係7.73公斤,嗰個市值就相當多喇,八百幾萬嘅,8,441,480鈫。咁而被告人喺本席嘅席前承認你係知道呢一啲包裝入面嗰啲係危險藥物,而當時你管有呢一啲嘅危險藥物個作用、個目的就係販運,咁所以係罪名成立。

咁你個背境喇,被告而家就係35歲,就有兩次嘅犯事紀錄,一次就係管有危險藥物,罰500鈫,嗰陣時係1997年。另外一次,喺1998年亦因為係盜竊,就被判咗去戒毒所嘅。咁今次係被告你第一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名。而被告就自稱係單身,讀書就讀到中學一年班嘅程度,就犯案嘅時候係做呢一個嘅保安員,係賺16,000鈫。

同你求情嘅蘇大律師就向本席講,都好坦白咁樣去承認就喺呢件案件,最大嘅求情理由就係被告人你嗰個認罪㗎喇。咁而雖然被告你係亦都有一份工作喇,即係喺犯案嘅時候有工作,但因為想畀年紀大嘅爸爸媽媽一個好啲嘅生活,所以就鋌而走險去賺快錢,咁跟住就干犯咗而家呢兩項控罪,被告人你已經非常之後悔。蘇大律師要求本席係盡量輕判你,因為佢都話喺呢件案件係冇--即除咗被告人你係一個即係帶毒嗰個人,你就冇其他係令到呢個案情更加嚴重嘅因素嘅。咁而被告人你、你父母、你家姐--我諗係你家姐喇,同埋你個即係做嘢嗰個老闆,全部都有寫到信畀我,其實個個入面嘅內容,基本上都係要本席盡量輕判嘅。

咁好喇,講呢個判刑方面喇。首先,就喺一個嘅案例係叫做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喺嗰件就話,因為呢個可卡因同個海洛英嗰個毒品嘅成份係好相似,所以個案例就應該跟番劉德明 R v Lau Tak Ming & Ors [1990] 2 HKLR 370嗰件案件,係上訴庭頒下咗,如果一個人係販運海洛英嘅時候應該點判刑,咁即係話呢件案件亦都係考慮劉德明嗰件案件嗰個判刑,首先考慮咗先。而呢一個咁樣嘅做法,期後有兩件嘅案件係--就譯名喇,張振雷沙(譯音)R v Chang Chen Liu-sa [1995] 1 HKCLR 69同埋一個叫康祥志(譯名)HKSAR v Hong Chang Chi [2002] 1 HKLRD 486嘅案件都係話應該咁做嘅。

睇番呢件案件喇,雖然係有兩項控罪喇,兩項罪名成立,但係以當時嘅環境情況,好明顯呢兩個控罪係好接近嘅,即係話第一項控罪入面嗰啲嘅毒品同第二項控罪入面嘅毒品係根本係好相連嘅。喺咁嘅情況之下,上訴庭亦都講過,一個最恰當嘅做法就係將全部嘅毒品加埋一齊,一次過去計,而唔係分開兩項控罪咁嚟計,咁樣呢個有案例喇,係叫做葉碧貴(譯音)HKSAR v Yip Pik Kwai [1999] 3 HKLRD 42、陳培志(譯音)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同埋呢個周如志(譯音)HKSAR v Chow Yu Chi CACC 359/2000、張國樑(譯音)HKSAR v Cheung Kwok Leung [2003] 3 HKLRD 542同黃滔(譯音)HKSAR v Wong To [2001] 4 HKC 499都係咁樣講法嘅。咁呢件案件睇番,以第一項控罪0.87公斤、第二項控罪7.73公斤,加埋就係8.6公斤喇,咁即係話我係會用8.6公斤一筆過嚟考慮呢件案件嘅量刑。

首先睇番就劉德明喇,劉德明嗰件案件,當時上訴庭畀低嘅量刑指引就係話如果超過600克,即係未夠1公斤嘅,超過600克,嗰個量刑起點就由20年開始,咁就留番畀法官自己去睇下喺--即係用20年加幾多年上去呢?咁到後來2009年就有另一宗案件,外籍人士係叫做Abdallah嘅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喺嗰件案件,上訴庭就畀進一步嘅指引,就話即係如果你超過600克以上,用公斤嚟計嘅話,個量刑起點喺幾多,等即係大家法庭可以有個準則去跟,被告人就--即係大家都知道應該係會坐幾耐監喇。咁因為呢個範疇係變咗就係去4公斤至15公斤嘅--等於呢個海洛英喇,嗰個量刑嘅起點就係26至到30年嘅,咁即係話喺呢件案件,我就要考慮喺26至30年之間嚟選擇一個嘅起點喇。

睇番呢件案件嘅案情先,咁就好明顯喇,被告人你真係一個帶家,所謂叫做帶家喇,就即係冇其他加刑嘅因素,咁亦都好明顯睇到你寫畀法庭嘅信喇,就尤其係父母、家姐同埋老闆寫嘅信,就睇到你係--即係被形容為就--即係個人係好善良嘅,又孝順仔,做嘢又嗰個工作態度好好,咁好明顯今次被告你就真係好蠢,去為左賺快錢係干犯咗咁嚴重嘅罪行。當然,呢件案件除咗嗰個犯案嗰個情況之外,亦都要考慮涉及嘅可卡因,因為呢個亦都係一個相當嚴重嘅因素,咁我就考慮到,就認為呢個恰當嘅量刑起點就係27年。

咩嘢叫量刑起點呢?量刑起點就即係話,以一個被告人,係販運今次涉及可卡因嘅份量,經過審訊之後而定罪,而嗰個人係冇案底嘅,咁先叫做量刑起點。咁呢個量刑起點,即係話如果一個人係好似你咁樣,干犯咗而家嘅控罪,但係冇案底嘅,又係審訊之後,我係會用27年嚟做判刑。咁被告人因為你唔係第一次犯事,咁我就要考慮下,就係唔係仍然用27年,定係應該將27年再調高,嚟顧及到你嗰個案底呢?不過蘇大律師都好盡量咁幫你求情,我都考慮到,就真係上--即係嗰兩項嘅控罪就係相當耐以前㗎喇,1997同1998,咁同埋睇番個判刑,亦都好明顯即係唔係咁嚴重嘅罪行,所以我就喺今次嘅量刑,就唔考慮你先前嗰兩次嘅案底,即係話喺未減刑之前,我都係用27年作為呢一個嘅量刑。

咁而蘇大律師亦都好明確咁指出,喺呢件案件,即係除左你求情之外,都冇咩嘢其他特別嘅求情理由㗎喇,最大嘅求情理由就係你認罪,咁所以我係會畀你足足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嘅。咁亦都明白到,當然父母、家姐對於被告人你將要係坐一個相當長嘅刑期梗係傷心喇,亦都某程度上屋企一定係有困難㗎喇,因為本來你係家庭嘅經濟支柱,但係呢一啲都唔構成喺法律上一啲人道嘅理由,令到本席係再將嗰個刑期嚟扣減嘅,咁即係話只係可以考慮係減三分之一嘅。咁變咗呢兩項罪行加埋,一齊要坐嘅監就係18年喇,因為減咗三分一。

咁第一項控罪,正式嘅判刑係18年;第二項控罪都係18年,兩項控罪係同期執行,總共係18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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