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維新

Case No.DCCC 331/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3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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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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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日期: 2014年6月30日上午10時35分
出席人士: 葉敬森,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莊春生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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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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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

案情

2.2014年1月22日上午約5時34分, 警務人員在九龍旺角砵蘭街截查被告人, 其後向他進行搜身, 在他的正面褲頭對下位置, 搜出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 內有25個細透明膠袋, 內含6.79克可卡因的7.07克固體。警員於是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 被告人承認那些可卡因價值約6,000元, 他打算與朋友一起享用它們。

3.根據警方專家證人的意見, 涉案可卡因的市價約為港幣9,248元。

犯罪紀錄

4.被告人有4次定罪紀錄共涉及5項控罪,其中包括3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最後一次被判刑的時間是2012年4月30日, 因為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被判監30個月, 在2013年8月刑滿出獄。

個人及家庭背景

5.被告人現年31歲, 已婚, 與太太、父親、後母和父親與後母生的兩名女兒同住。被告人讀書至中四, 職業是汽車維修散工, 有工作時月入約9,000至10,000元, 每月支付2,000至3,000元家用。

減刑陳詞

6.辯方大律師指出, 被告人坦白認罪, 節省法庭時間。他指出被告人只是請朋友吸食涉案毒品, 屬於社交販運, 希望法庭可以採用較低的量刑起點。雖則被告人沒有毒癮, 但他也會使用涉案毒品的一小部份, 大約是1至2克。大律師亦要求不要因應被告人的紀錄而加刑, 因為他經而為過往的罪行受到刑罰。

判刑理由

7.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即使是涉及少量的危險藥物, 一般的刑罰選擇仍是即時監禁。倘若法庭要偏離這種刑罰選擇, 案件必須存有非比尋常的情節, 或存有極為罕有的強烈減刑因素。

8.本席經已考慮了本案的情節和大律師的減刑陳詞。大律師沒有要求本席考慮監禁以外的判刑選擇。明顯地, 本案並沒有偏離一般判刑的理據。本席裁定, 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

9.至於定量方面, 上訴庭經已定下清晰的判刑指引。上訴庭在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2]說明, 販運可卡因的判刑和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是相同, 因此本席必須參考The Queen v Lau Tak Ming[3]一案所訂立的判刑指引。根據這些判例所確立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內的可卡因,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兩年至5年。

10.辯方大律師認為 , 被告人只是涉及社交販運, 但一般而言, 這不構成降低刑罰的因素: HKSAR v Wong Suet-hau and Another [4];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許守城) [5]

11.在本案中, 考慮到本案可卡因的重量是6.79克, 本席採用監禁3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2.根據被告人在警誡下的招認, 他與朋友一起享用涉案毒品, 本席會視被告人自己會使用部份毒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6], 上訴庭認為在販毒案件中, 販毒者打算將涉案毒品全部或部分作自用, 可導致的減刑幅度應為基本量刑基準的10% 至25%, 幅度按不同案件的情況而定。

13.被告人承認他沒有毒癮, 他估計會使用涉案毒品中的1至2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卓健文[7],被告人承認販運海洛英但聲稱毒品中有三份之二供自用。上訴法庭同意給予被告人的刑期扣減約為15%。在本案中,被告人會自用的毒品數量顯然是低於卓健文案。所以,本席認為他可以得到的減刑幅度最多是基本量刑基準的10%。因此, 量刑起點可以因為部份毒品是自用這個因素調低至監禁37.8個月。

14.但另一方面, 本案有加重處罰的因素。被告人曾經有三項販毒罪的定罪紀錄, 而且在干犯本案前不足6個月才因為一項販毒罪從監獄釋放出來, 他短時間再犯, 這足以證明以往的刑罰對他起不了作用。本席因此將量刑起點調高, 重申將量刑起點訂為監禁42個月。

15.就著減刑因素,被告人認罪是唯一的減刑因素。他可以得到減刑三份之一。

16.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8個月。

  郭偉健
  區域法院法官

[1]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CAAR15/1993。

[3] [1990] 2 HKLR 370。

[4] [2002] 1 HKLRD 69。

[5] [2009] 1 HKLRD 1。

[6] [2012] 2 HKLRD 116。

[7] [2010] 5 HKLRD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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