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為力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同埋(3)條。
被告人喺裁判官嘅席前已經認罪同同意案情,就交付嚟高等法院原訟庭係判刑嘅。
睇番個案情喇,好簡單咁樣講,就係喺案發嗰日2013年11月4號夜晚八點幾嘅時候,警方人員就去查九龍旺角新填地街333號2樓(即係1字樓)嗰度個地方,因為以前曾經係做過賣淫場所嘅。去到查嘅時候,就啱啱見到一名女子就喺嗰度出嚟,咁就截停個女子,去問佢點解喺嗰度嘅時候,佢就話去探uncle,跟住就帶咗--即係呢位女子帶咗警務人員就去到嗰個樓宇入面嘅3號房,喺入面就係被告人你就喺度嘅,嗰個係你當時喺度嘅住所。你見到差人嚟嘅時候,初初就諗住即刻閂門嘅,就唔成功,警員入到去之後就發覺嗰個涉案嘅房間係好細嘅啫,其實我都有睇過啲照片,最後警方就係發現到喺嗰個控罪入面所講嗰啲危險藥物,其實就凈係講佢哋嗰個總數量,就係有呢個48.18克嘅固體,入面有31.98克就係可卡因嚟嘅,另外就有42.27克係晶狀固體,而入面係有41.41克呢個係嗰個叫做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係話係「冰」喇,另外就有202.26克嘅一啲固體,入面係有120.15克就係呢個氯胺酮。而喺呢個床上面亦都發現到有個即係所謂叫做「冰壺」,係愛嚟吸食「冰」毒嘅物品同埋有其他包裝毒品嘅工具嘅。
咁而特別講番嗰個「冰」,嗰啲警方搜獲嘅「冰」其中有一部分係喺個床尾度有個盒嘅,個盒入面就有9.24克嘅--即係9.45克嘅晶狀固體入面就有9.24克嘅「冰」,而呢啲「冰」就係用可以再封口嘅膠袋袋住,其中有兩個就有橙色嘅字寫咗個「力」字嘅,呢個亦都喺照片度睇到喇。後來就拉咗被告人你,當時被告人你就話啲毒品係即係嗰個女子帶嚟嘅,就你係做包裝嘅,而所有呢啲涉案毒品後屘去做過呢個估計之後,就發覺係116,687鈫嘅。而被告承認個控罪,就係話明知管有頭先所講嗰啲毒品係作非法販運嘅用途嘅,呢個就係個案情。
好喇,被告個背景,被告而家44歲,應該喺1978年嚟香港,讀書就讀到去小學五年班嘅程度,就結咗婚,不過亦都離咗婚喇,有兩個仔十零歲嘅,不過兩個仔都係同前妻住,被告同前妻同埋兩個仔係完全冇任何嘅聯絡。
以前亦都係做過嘅工作就係喺--做空運嘅司機,做咗成十幾年㗎喇,喺案發之前最後一項工作就係做回收生意嘅,係自己經營嘅,就同細佬,同啲屋企人咁,不過唔好彩,就係個生意係失敗嘅,舊年已經結咗業喇。根據你個代表律師鄭大律師同你求情就話,就係首先你係因為嗰個生意上即係嗰個壓迫,舊年,所以就聽人講就走去食咗呢個「冰」毒,先至引致你後屘被拉,結果你係有一個刑事紀錄就係話你管有毒品同埋管有吸食毒品嘅工具,係舊年嘅事嘅,係咁樣出嚟嘅。後屘因為就結業,又冇錢喇,於是就從事咗今次呢件嘅事件,喺個單位度就係人哋唔使錢畀你住嘅,你就係看倉,即係喺嗰個倉入面有呢啲毒品,而家就非常之後悔係做咗咁樣嘅事喇。
而亦都喺求情嘅時候就被告人你透過律師就向本席係提出,雖然你承認咗係販運所有嘅毒品,但係嗰三包其中有兩包有個「力」字嗰個就係你自己食嘅,其實就即係嗰個所謂老闆喇,個老闆,畀你住嗰個老闆呢,就唔使錢喺度住,仲有就每日就有800至1,000鈫嘅人工嘅。因為你係需要食「冰」毒,佢就平啲讓畀你,就400鈫1克,嗰度就9.24克,夾埋即係三千幾鈫,呢三千幾鈫你話就已經係老闆就喺每日應該畀你嘅人工嗰度就扣咗數,嗰度已經扣足晒㗎喇,所以嗰啲毒品就係屬於你愛嚟自用嘅。而就呢一方面,就控方冇反對你呢一個講法嘅。
好喇,講到去判刑喇。呢度有三樣唔同嘅毒品,所以我就要考慮用一個獨立嘅方式去逐項逐項睇定係用一個混合嘅方式,單獨獨立嘅方式即係話將每一項嘅危險藥物就去睇佢嗰個量刑起點係乜嘢,然後就再一個調整。而混合呢,就係揀呢三種毒品裡面邊一樣嘢喺呢個成分即係佢嗰個毒害嗰個份量係最差嗰個,就用佢嚟做個基準,然後就係酌量係做嗰啲其他嘅毒品,而係即係有番咁上下份量呢,就將個刑期加上去咁樣,嗰個就叫做混合式。咁我就睇過,我就覺得因為可卡因同埋「冰」毒都係即係不相伯仲,但係又唔係完全一樣,我就覺得唔係咁適合去話是但係揀用「冰」嚟做最嚴重嗰個嚟調整定係用可卡因做最嚴重嗰個嚟調整,所以我就會係用各自獨立嗰個形式將每一項去計咗嗰個適當嘅量刑起點,然後作出個調整嘅。
再睇番可卡因先喇,可卡因夾埋就31.98,31.98克就算10至50克呢一個範疇,嗰個量刑起點就係5至8年嘅,呢個案例就係一個叫做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1994] 2 HKCLR 69嘅案例,就係引用咗一宗叫做劉德明[1990] 2 HKLR 370嘅案件,就係即係話同呢個海洛英係一樣咁計法嘅。我就認為睇咗呢一個案例之後,喺呢件案件就如果凈係睇可卡因就係7年。
好喇,到「冰」喇,咁「冰」係41.41,41.41克就算係10至70克呢個範疇,嗰個量刑起點,根據程國雄[1991] 2 HKLR 125嘅案例即係7至10年。咁仲有,我都特別提一提,因為其實喺今年6月9號,喺一宗叫做譚伊真 CACC 524/2011嘅案件就上訴庭已經係將嗰啲份量嗰個基準係增加咗嘅,即係話而家如果係販運41.41克就唔係7至10年嗰個量刑起點㗎喇,不過因為你犯嗰陣時唔係喺6月9號嗰日或者之後,係之前,所以就用番舊嗰個量刑指引,就唔使用新嗰個住。如果就咁睇呢個,我認為喺你嗰個情況8年就啱㗎喇。
咁好喇,41.41克8年喇,咁鑑於被告你就話9.24克係畀你自己食㗎嘛,咁我又考慮到呢,就喺一宗叫做黃雪巧 [2002] 1 HKLRD 69嗰個案件,上訴庭又畀過個指引,係話如果被告係咁講,要考慮啲乜嘢嘅因素咁「盛」喇,咁我亦都考慮到就當時即係嗰幾包就真係分開擺嘅,而且加上就好明顯有兩包寫住個「力」字,個「力」字就係你個中文名嘅其中一個字嘅,所以我又加上控方都唔反對你呢個講法,咁我就接納你嘅講法就話9.24克係畀你自己食嘅,即係喺41.41克裡面其中有9.24克就係畀你自己食㗎喇。喺咁嘅情況之下,我又要再考慮嗰個量刑起點係應該幾多喇,當然我又要考慮埋即係畀嗰個百分比應該要畀幾多。
頭先你都記得喇,我係將個案件係押後咗就係等大家可以睇一睇上訴庭有另外一件案件叫做周俊生[2012] 2 HKLRD 1116嘅,就喺嗰度就講咗即係要喺咩嘢情況之下點考慮,其實基本上即係就算係全部自己食呢都係,最多都係去到百分之二十五㗎咋,當然你唔係全部自己食喇,咁我要考慮,喺呢個41.41克裡面其中有9.24克係畀你自己食應該減嗰個百分比係幾多。咁睇番41.41克其中嘅9.24克你話佢唔係一個重要嘅份量,又唔可以咁講,因為都相當多喇即係夾埋晒,都未到50,但係都有差唔多10喇,咁即係都係份量好多。
但係又要睇番下你當時喺呢件案件扮演嗰個角色嘅,因為你嗰個角色就睇到係幫一個老闆咁去看個倉,咁就好明顯係有個集團㗎喇,即係當然我唔知道個集團去到幾大,呢個如果睇咗喺周俊生入面嗰個案件嘅第19段,係講咗我其中要考慮嗰啲嘅地方嘅,我就認為喺咁嘅情況之下減9個月應該啱㗎喇,我都冇特別去計過,9個月應該係啱啱係--睇下先,如果以8年,8年就96,係喇,即係話少過百分之十啲咁多,9個月。如果以8年為量刑起點,即係本來個量刑起點,而家減咗呢9個月就應該係87個月喇,咁87個月即係七年三個月,呢個就係「冰」毒,未計其他,凈係「冰」毒嗰個量刑起點。
好喇,最後一樣就係呢個氯胺酮喇,氯胺酮就120.15克,咁就屬於50至300克嗰個範疇嘅,個量刑起點呢,根據案例許守城[2009] 1 HKLRD 1嗰件案件就係6至9年。我就認為,喺呢件案件嚟睇7年就啱喇。
好喇,咁又另外一個睇法囉喎,因為要做一個調整吖嘛,如果你將三樣加埋晒就193.54克嘅,即係未計自己食嗰處。咁又講清楚先,因為喺當時搵到嗰啲份量嗰啲毒品有啲藥丸嘅,係屬於呢個第一類藥物呢啲叫做,我就唔計嗰啲第一類藥物落去嘅,我凈係計而家嗰三樣毒品嘅啫。咁好喇,如果唔計嗰9.24克話自己食先,就咁用193.54克嚟睇,我睇落如果全部係可卡因就12年,如果全部係「冰」都係12年,但係如果全部係氯胺酮就七年半,咁樣去睇,咁然後去調整嘅時候,我又要諗下即係「冰」裡面嘅9.24克就係自己食嘅,所以又要減番啲,咁又要睇番下,三樣就唔可以就咁話七年加七年加七年幾咁,唔係咁計㗎嘛,我計過晒之後,我就認為9年就啱喇,全部加埋晒9年量刑起點。
雖然你係試過有兩次同毒品有關嘅定罪紀錄,即係舊年,就我唔會因為呢個緣故係將嗰9年再加嘅,即係都係用9年,okay?因為你係喺好早,即係第一個有機會去認罪,喺裁判署認咗罪,一路都係保持認罪,冇嘥到法庭嘅時間,我亦都係會畀你係足足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即係以9年嚟做量刑起點,減咗呢個三分一之後就係6年喇,你就除咗係認罪之外,你嘅代表律師都承認係冇其他嘅求情理由可以再--除咗三分一之外再減刑嘅,所以根據而家你所干犯認咗罪嘅控罪,我就係判你要坐6年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