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煒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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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謝煒俊在暫委裁判官詹俊祺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三項「猥褻侵犯」及一項「企圖猥褻侵犯」罪有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1)條。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55/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Jul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5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5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3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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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謝煒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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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4年7月22日
判案日期 : 2014年7月2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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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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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謝煒俊在暫委裁判官詹俊祺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三項「猥褻侵犯」及一項「企圖猥褻侵犯」罪有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1)條。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批准上訴,並下令重審,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基於案件發還重審,本席對案情不詳細敍述。概括來說,上訴人與女事主(第一證人)在小巴並排而坐。女事主兩次感覺被軟腍的東西輕掃,她當時以為是車身移動之故。當她第三次感到輕掃,便產生懷疑。她假裝睡著,暗中觀察上訴人。 第四次女事主見上訴人的手正伸向她胸部,但沒有接觸,她即指稱非禮。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沒有作供,但其警誡供詞經《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C條呈堂。上訴人是懲教署職員,下班後乘小巴。他全程在玩手電遊戲,可能是背囊掛帶觸及第一證人。

上訴理由

5.上訴理由包括裁判官過份干預,審訊並不公平。

討論

6.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偉民案CACC 190/2001,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當時官職)指出,上訴法庭之最終考慮,是究竟原審法官的行為會否令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的旁觀者認定被告人沒有獲得一個公平的審訊。而在HKSAR v Fong Chun Kwok (方振國)案 HCMA 417/2001,測試是被告人是否有可能未獲公平審訊的真正危險(real danger)。

7.R v Gough [1993] AC 646案,英國上議院指出,法官偏見毋須是實質的偏見(actual bias),表面上的偏見(apparent bias)已足夠。而在Porter v Magill [2002] 2 AC 357; [2002] 2 WLR 37案,英國上議院指出法庭存有偏見的危險性與可能性是同義的。

8.代表上訴人的謝大律師指出,裁判官在辯方律師陳詞時作出干預。謝大律師指案件爭議點是若有觸碰,是否純屬意外。辯方亦質疑第一證人在裝睡期間,是否可以清楚看見上訴人的舉動。然而,裁判官聽取陳詞時一早已指第一證人是受害人,對辯方律師之陳詞不斷作出干預,存有偏見,上訴人未得公平審訊。

9.本案十分簡單,陳詞階段謄本達30頁,用了個半小時,内容約一半是裁判官發言。

10.代表答辯人的梁大律師指出,有關對話只是在陳詞階段,並非聽取證供。即使裁判官不斷發言,只是就意外之可能逐一探討。辯方律師仍可以作出有效的陳詞,而裁判官的分析亦合理。

11.謝大律師指出,公平審訊之原則在案件所有階段均適用。裁判官給人感覺,在律師一開始陳詞,案件未審結已下決定。

12.就裁判官指涉案的證人是「受害人」,往往只是個代稱,而是否一早已有定案要看實質情況而定。縱觀陳詞階段之對話內容,裁判官一開始就對辯方律師陳詞即時逐一反駁。發言初由律師居多,至後期逐漸為次。

13.本案爭議非純法律問題,還有第一證人的可靠性與上訴人混合供詞的可信性。事實裁斷者應先聽畢陳詞,細心裁量才作決定。雖説陳詞甚久,互有招架,或可代表辯方律師能有效回應,但知情的旁觀者很可能覺得裁判官聽取陳詞時已認定上訴人有罪,聽不入耳。此情況下,上訴人是否得到公平審訊有真正的危險。

14.本席建議,重審為公平的做法。謝大律師指上訴人同意,梁大律師亦理解法庭觀感,未有強烈意見。

15.因此,本席批准上訴,下令重審。

訟費

16.謝大律師申請訟費,梁大律師反對,指上訴人在警誡供詞中自招嫌疑。

17.本席認為上訴得直非證據問題,而是審訊過程出現技術性問題,因此拒絕訟費申請。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謝英權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