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美君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1/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December 2013.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東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梁榮宗裁定罪名成立,被判10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賠償11,200 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3 cases
|
HCMA 7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7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92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東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梁榮宗裁定罪名成立,被判10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賠償11,200 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判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判罰及賠償令亦一併撤銷。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 3.答辯人代表高級檢控官招秉茵在書面陳詞內將控辯雙方的案情道出,本席基本上採納招檢控官所列出的案情。 控方案情 4.2012 年2 月,李先生在網上二手傢俬拍賣場向一名自稱姓楊的女子,以450 元購買一張梳化。楊小姐向李先生提供一個手提電話號碼,二人透過該號碼以短訊方式聯絡。另外,楊小姐向李先生提供一個銀行戶口號碼,要求李先生將錢轉賬到戶口。交易完成後,李先生保留楊小姐提供的電話號碼和銀行戶口號碼在他的手機內。 5.2012 年4 月,李先生的親戚患病,需要錢買藥。李先生的哥哥向李先生索取親戚的銀行戶口號碼,以作轉賬之用。李先生誤將楊小姐提供的銀行戶口號碼交給哥哥,導致李先生的哥哥將一筆11,200 元錯誤存入楊小姐提供的銀行戶口。李先生和哥哥發現問題後,李先生立即撥打楊小姐的電話號碼。電話由一名男子接聽,該男子答應會通知楊小姐,但李先生一直等不到回覆。李先生再次致電楊小姐,接聽的男子聲稱李先生打錯電話。李先生向楊小姐的電話號碼發放多個短訊,要求對方還錢,但對方一般不回覆,祇有一次表示「不要再打來呀,這電話不是姓楊的」。 6.李先生報警求助。調查顯示,有關的銀行戶口屬上訴人母親所持有。上訴人的母親向警方表示,她開戶之後,戶口交由上訴人使用。上訴人被拘捕。警方與上訴人進行會面紀錄。警誡下,上訴人指涉案的11,200 元是李先生向她購買手提電腦的餘額。上訴人聲稱手提電腦是由一名追求者所送,但不知道追求者的個人資料和聯絡方法。 辯方案情 7.審訊時,上訴人不爭議會面紀錄的自願性和準確性。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傳召她的姨媽作辯方證人。 8.上訴人的姨媽供稱,她曾經看見一名少年駕駛私家車送上訴人回家,其後她發現一部名貴手提電腦在上訴人的書桌上出現。她擔心上訴人,打算通知上訴人的母親,所以在2011 年左右替該部手提電腦拍了5 張照片。不過她在2012 年2 月開始便沒有再見過該部電腦了。 上訴理由 9.於2013年8 月15 日聆訊時,上訴人無律師代表。上訴人當時提出的上訴理由,須有謄本支持。她要求將案件押後,以便她在獲取審訊謄本後將詳細上訴理由列出。本席遂將案件押後。 10.在2013年12 月20 日聆訊時,上訴人獲法律援助署委派張民輝大律師代表她就定罪提出上訴。 11.張大律師提出數項上訴理由指定罪不安穩。基本上張大律師指裁判官過分熱衷參予檢控官的主問及盤問,亦不斷質疑辯方代表律師盤問的目的及用意何在,令審訊不公平。 12.另張大律師就控罪元素,提出包括上訴人何時挪佔構致盜竊、戶口持有人非上訴人本人等等所衍生的問題。 本席提出受關注之處 13.本席有機會閱讀整個審訊謄本。本席認為最令本席關注的是裁判官在辯方代表律師作結案陳詞時,不斷打斷後者就案情是否支持「挪取」及有關「挪取」法權產的有關法例及案例。辯方律師特別提出案例沒有類似本案的環境情況:即「被告用咗第三者嘅戶口」(上訴文件第184 頁N 行)。 14.裁判官在第186 頁O 行至187 頁D 行如此說:
在第187 頁P 行至188 頁B 行:
裁判官繼而在G 行說:
其後在午膳後,辯方律師試圖就法權產作陳詞。他指出上訴人母親 (控方第四證人) 的證供顯示她母女共用戶口,並舉例說若A及B在同一車內會如何。裁判官說 (第189 頁L至190 頁S 行):
15.在本案而言,由於上訴人使用她母親的戶口,控方有證據顯示母女兩人共用該戶口,辯方有權提出控方是否在證據上證明到上訴人挪佔存在她母親戶口內的金錢。 16.辯方律師祇不過是依據案例就挪佔法權產方面作陳詞,但裁判官根本不讓辯方律師就此範疇作陳詞,更不斷質問辯方律師是否想要「加埋個媽媽落去」。 17.雖然,很可能因上訴人持有她母親的銀行卡,可隨時在自動櫃員機存款及提款,在法律上她已有足夠的「控制權」,令她可挪佔母親戶口內的金錢,而若裁判官最終裁定控方第三證人確是入錯錢,上訴人是知悉對方入錯錢而在有義務歸還款項時 (《盜竊罪條例》第6(4) 條) 將款項據為己有會是干犯了「盜竊」罪,但本案另一範疇是控方第三證人是否真的「存錯錢」?抑或是上訴人真的賣了一部電腦給李先生?涉案的款項是否購買電腦的餘款?裁判官須作出事實裁定。 18.本席明白在作出詳細分析後,上訴人的版本確是很難令人信服,但每名被告人均有權獲得一公平的審訊 (基本法第87 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 條),即使被告人的版本是如何荒誕,裁判官絕不能在案件未審結時已作出決定、或看來是已經作出了決定。 19.裁判官在辯方律師作結案陳詞時,不斷表示控方證人是入錯錢,而上訴人是拒絕歸還款項;以及上訴人指賣出電腦的餘款,亦剛好與控方證人調整價格後錯誤存入上訴人母親戶口的款項相符,明顯裁判官在案件未完結前已認定控方證人所言真確及上訴人的版本不可信。 20.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所列的理由,亦正正與他在庭上,於辯方律師作結案陳詞時所言相若。裁判官完全無處理辯方提出的法律論點,更曾指有關戶口是上訴人「開立的儲蓄帳戶」(上訴文件第33頁)。雖則裁判官其後指出戶口屬上訴人的母親,但明顯他是以該戶口為上訴人的戶口般處理,而無考慮涉及的法律問題。 21.就上述情況,本席表示關注,並要求上訴人及答辯人作出陳詞。上訴一方完全認同本席的看法。 答辯人回應 22.招檢控官也認同本席上述的關注點,她表示她不能提出異議。 討論 23.上訴庭在楊茂林[1]一案,在處理法官詢問證人是否恰當此範疇作出裁定。上訴法庭法官鮑偉華在判案書第 473頁有以下的評論 (原文是英語,本席沿用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在曾偉民[2]一案第 19 段的譯文):
24.在決定原審法官是否有「偏見」此範疇時,上訴庭在Nattrass [3]及方振國[4]案件已經確立了「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us)一名被告人未獲公平審訊此原則是不足夠,測試的準則應該是有「真正危險」(real danger) 一名被告人可能未獲公平審訊。 25.本席認為單看裁判官親自盤問的次數及情況,未必顯示他有偏見,但他在辯方律師作結案陳詞時的表現,本席認為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的旁觀者會認為上訴人並無獲得公平審訊。從另一角度,本席亦認為考慮所有環境情況後,確是有真正危險上訴人並未獲得公平審訊。 2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將定罪、判罰及賠償令一併撤銷。 重審申請 27.就重審申請,法庭須考慮所有周遭情況,包括控罪的嚴重性、訴訟歷史、控辯雙方的證據、審訊是否複雜、上訴得直的理由、罪行發生及審訊至今已流逝的時間及上訴人已服的刑期等。 28.法庭在作出衡量時須顧及以公眾利益而言,必須將干犯了嚴重罪行的人繩之於法;另一方面,法庭亦須顧及上訴得直的被告人面對重審時所受的考驗。誠然,若考慮上述事項後,法庭的結論是無一合理的前景被告人重審後會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便不應判令重審 (案例R v Holgate (No 2) [1996] 3 HKC 324)。 29.本席在作出考慮後,認為不應判令重審——尤其是上訴人已完成社會服務令。
2013年8月15日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2013年12月20日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浩基律師行轉聘張民輝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就定罪上訴)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就判刑上訴)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7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