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MA102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 年第 102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9 年第ESCC 2890 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0 年7 月28 日
裁判日期:2010 年7 月28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0 年8 月5 日
----------------------
判 案 理 由 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三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條 ,合共被判監禁3 個月。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判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上訴人可得本上訴及在裁判法院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評定。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一名年 40餘歲的女事主被替她進行治療的氣功師傅(上訴人)三度猥褻侵犯。案情顯示,女事主因為有手痛傷患,屢醫不好,經他人介紹前往找上訴人求醫。女事主在涉案的治療中心接受上訴人治療共約十次,在最後三次發生了女事主所描述的猥褻侵犯。
4.就該三次猥褻侵犯事件,女事主聲稱,首兩次上訴人突然用手指按女事主的乳房,最後一次除了按她的乳房外,更加用手捏她的乳頭。
5.女事主一而再﹑再而三前往找上訴人治療的原因,是因為治療的確有效。但經最後一次,她決定報警。
辯方案情
6.上訴人否認他曾經如女事主所描述按女事主的乳房或乳頭,他指稱在第三次治療的時候,已經告知女事主治療須按「天池穴」,而「天池穴」的位置是靠近乳房。而在案發的三次,上訴人指他當時是著女事主本人用她自己的手指按「天池穴」,而他則按女事主的手「灌氣」,其後再用一個叫「牛角」的刮痧板刮女事主乳房側的淋巴而已。
7.辯方另外傳召一名曾經接受上訴人治療的病人作證。該證人描述她接受上訴人的治療情況,與上訴人聲稱他替女事主的治療情況相若,該證人指稱她並不覺得上訴人取她便宜。
8.辯方案情是指患有抑鬱症的女事主因為過敏而誤會了上訴人,以為有關的療程是上訴人蓄意猥褻侵犯她。
裁判官裁斷
9.裁判官信納女事主的證言,裁定上訴人是有如女事主所言般,按她的乳房和捏乳頭,裁定上訴人三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代表王寶榮大律師連同謝漢元大律師共提出三項上訴理由,本席認為祇須處理第一項的上訴理由。該項上訴理由是指裁判官在審訊案件的過程,展示他存有偏見實質的危險,而導致對上訴人的案情有可能或實際的不公道。
11.王大律師引用案例R v Gough [1]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方振國 [2]支持他的論點。
答辯人回應
12.答辯人代表招秉茵檢控官引用案例楊茂林[3]及曾偉民 [4] ,指以本案而言,裁判官作出的干預是合理的。她指在整個審訊過程,裁判官與辯方大律師之間,的確是「火藥味」甚濃;不過,法庭最終要決定的是究竟一名知情聆聽者會否認為上訴人未獲公平審訊。
討論
13.上訴庭在楊茂林一案,在處理法官詢問證人是否恰當此範疇作出裁定。上訴法庭法官鮑偉華在案件第 473頁有以下的評論(原文是英語,本席沿用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在曾偉民一案第 19 段的譯文):
「19. 上訴法庭法官鮑偉華在判案書第 473頁有以下評論:
“本庭認為有關案例確立了下列5 項建議。該等建議對本庭要考慮的問題適用:
(1) 法官發問問題的數目本身並非決定性之因素;
(2) 必需考慮問題之性質及數量及二者互動下所引起之後果;
(3) 無需確立法官事實上有偏見。只要法官之行為令一名對事件有認知的旁觀者認為法官已取代了主控之職能,便已足夠;
(4) 如果原審時法官是單獨行事而非聯同陪審團審理事件,上訴法庭應考慮以下問題:究竟一名聆聽案件的人士會否合理地得出一個結論,就是法官提出之問題顯示他已經加入了『格鬥場』,而並非保持客觀之態度;
(5) 上訴法庭最終要考慮之問題是究竟原審法官的行為會否令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之旁觀者認定被告人沒有獲得一個公平之審訊。
本庭亦須強調,在考慮原審法官之詢問是否恰當時,需緊記由始至終原審法官有責任確保審訊是正當地及有條理地進行。”」
14.楊法官在曾偉民一案亦就有關的法律原則再作闡釋(第 13至17 段):
「13. 在敵對審訊制度下,法官在審訊時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是一名聆聽者。法官要根據雙方提交之証據及陳述,就有爭議的問題作出裁定。法官不應過份參與詢問証人,以免有偏幫一方之嫌。
14. 對上述基本原則,不應有任何異議。但作為事實之裁決者,法官亦必須在有爭議的問題上聽取足夠之証供,以協助其作出事實裁定。
15. 一般情況下及當雙方都有律師代表時,雙方律師都會在証人之主問,盤問及覆問過程,將一切有關証供從証人口中套取,令法官有充份証據就有爭議之事實問題,作出裁定。
16. 但很多時事與願違,由於對事件之觀感不同,或基於審訊過程時之策略運用,或証人回應問題之態度,或律師能力等等因素,法官未必能在雙方律師對証人之主問,盤問及覆問過程中,獲得應有之資料,而令法官要向証人親自發問,以求對事件有更清晰的瞭解後才作出裁定。
17. 只要在詢問証人時,法官能採取不偏不倚之態度,不會令一名合情合理之旁觀者,在知情的情況下,覺得法官有偏幫一方之嫌,上述做法不但無可厚非,更是合理及必須的。雖然另一較合適的做法是透過雙方律師向証人發問以求獲得所需資料。」
15.在決定原審法官是否有「偏見」此範疇時,上訴庭在Nattrass [5]及方振國案件已經確立了「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us)一名被告人未獲公平審訊此原則是不足夠 ,測試的準則應該是有「真正危險」(real danger)一名被告人可能未獲公平審訊。
16.在處理上訴一方大律師提出的投訴前,本席在細閱有關謄本後,可見裁判官當初是不清楚了解辯方所謂的「誤會」是什麼情況。裁判官看來是以為辯方所指的誤會是指即使當事人所言屬實,上訴人並無干犯罪行,因為他無猥褻侵犯的意圖。祇是在案件審訊的後期,辯方大律師才有機會清楚指出辯方所說的誤會是基於有異於女事主說法的療程。
17.在此大前提下,本席可見在審訊初段,當裁判官詢問辯方大律師是否有辯方證人時,裁判官就該「誤會」答辯及辯方證人的證言是否與案情有關此範圍,與辯方大律師討論了相當時間,並表達了他本人的意見。但本席可見的是,裁判官根本不准許辯方大律師作詳細解釋,而祇是以他本人理解的「誤會」批評辯方大律師。不過,最後裁判官仍表示雖然他不同意辯方大律師的看法,但若辯方大律師堅持,他是會讓辯方傳召該證人的。既然如此,本席實不明白為何裁判官要與辯方大律師爭辯呢?況且,當時控方尚未傳召證人,裁判官應該等待控方舉證完畢,辯方傳召有關證人時才決定該證人的證言是否與案情有關?是否應該被接納為證據?
18.基於裁判官對辯方所謂的「誤會」有誤解,因而引致有一連串不愉快事情,亦如招檢控官所言——「火藥味」甚濃。
19.辯方的說法是在第三次的療程中,上訴人已告知女事主將來需按「天池穴」這個較敏感的地方。誠然,女事主否認其事,但辯方的案情是女事主已知悉,其後在第八次的療程便有按「天池穴」的療程。上訴人指是女事主用她的手按「天池穴」,而非上訴人用手按女事主的「天池穴」。
20.裁判官對於辯方大律師盤問女事主有關第一次至第五次的療程感到不耐煩,雙方有以下的對話(第 83頁I至第 85頁A):
「官: Mr So呀,我真係唔係好明,我逐次逐次你go through嗰啲呢,同本案真係有咩嘢關係。我好有耐性聽到第五次,第五次佢丈夫係咪同佢到場,係咪8 月25 號,係唔係有入房,究竟同本案有啲咩嘢關係呀?
MR SO: 我盡快係……
官: 唔係盡唔盡快嘅問題呀,有時係嗰啲嘢係有冇用嘅問題,唔係話『我就盡快,我問埋就冇喇,法官閣下』,即係如果係廢嘅問題,一個都嫌多,係咪?即係如果係有用嘅問題,講真,你問三日三夜又何況呢,如果有關係?
MR SO: 法官閣下……
官: 即係我希望,即係我完全可以喺辯方盤問入面,我合埋把口,我淨係聽﹑淨係抄喇,我就覺得好滿足嘞。
MR SO: 法官閣下,我點解咁講,因為呢,如果法官閣下留意一下,係呢個被告嗰個—嗰個會面紀錄,有問過佢係每次治療嘅時候,佢係咪都係一個人,被告反而係喺—我哋話喇吓,慌亂之中,係答咗話冇人陪佢嘅,我而家只係想喺呢個證人口中確認……
官: 其實你唔問嘅話,我根本就唔知被告嘅會面紀錄講嗰啲係真係假。
MR SO: 咁我知,但係當然……
官: 你問完,咁我咪而家咪知,被告原來喺會面紀錄入面有咁嘅情況。
MR SO: 當然喇,其實嗰個係證供之一吖嘛,嗰個會係證供之一,我一定要——我相信法官閣下……
官: 點解一定要呀?
MR SO: 我相信法官都會睇晒佢嘛。
官: 唔係,點解一定要呀?而家有人主動提出話,被告喺會面紀錄嗰度講咗樣唔係事實嘅嘢咩?如果你唔係問證人,根本就唔會有呢啲證據出嚟,咁我又從何而知被告喺會面紀錄入面講話從來都冇人陪,呢個唔係一個事實呢?啱唔啱呀?
MR SO: 而家全部……
官: 係咪呀,Mr So?你唔問證人,我點會知道呀?點解你要無端端問咗,等我知道被告曾經喺會面紀錄講咗一樣嘢,你覺得係都唔係事實嘅嘢呢?
MR SO: 法官閣下,呢個係我唯一嘅機會問呢位病人——呢位證人,佢落咗證人台之後……
官: 唔係,個問題係點解要問呀?
MR SO: 呢個——呢個佢落咗證人台之後,我唔會——我冇機會再拎番佢上嚟再問。
官: 點解要拎番嚟問呀,我就係問因為你點……
MR SO: 如果喺任何呢個本案嘅任何錄取證供嘅時候,有任何一個時候,得出一個結論,係有個咁嘅情形。
官: 我就係問你有啲乜嘢情況有可能我會咁樣,有啲咩嘢情況會咁樣發生呀?
MR SO: 譬如,譬如控方盤問佢嘅時候……
官: 點問啫?主控自己都冇問過,佢有咩基礎去盤問被告呢方面嘅嘢呢?Mr So,有啲情況,同法庭有啲來來往往,大家討論係好好嘅,即係大家清楚個issue。有啲情況都要知進退喎,係咪呢?即係有啲根本完全無關,冇理由會問嘅,但係我都算係咁嘞,我忍到你問第五次,我先至第一次出聲。呢五次都同本案嗰三次完全無關。
MR SO: 有關係,尤其是第三次,尤其是第三次係有關係。
官: 你問完喇喎,第三次?
MR SO: 係呀。
官: 點解我睇唔到有啲咩嘢關係呢?
MR SO: 因為法官未聽晒所有證供吖嘛。其實喺呢個……
官: Mr So呀。
MR SO: 係。
官: 我哋完咗嘞?
MR SO: 未。
官: 唔係呀,即係你頭先同我對話完咗喇,你準備問問題呀?你話因為我未聽晒所有證供,咁又點呀?個弦外之音係點樣呀?
MR SO: 咁……
官: 即係因為你個盤問問得唔清楚,所以我聽完之後,我都唔知有咩嘢關係,係咪咁嘅意思?
MR SO: 要其實……
官: 定係還是係我因為我冇心機去睇啲證供,所以我就……
MR SO: 唔係,唔係,唔係,唔係,絕對、絕對唔係咁嘅意思。
官: 我就唔會知嘞?
MR SO: 即係……
官:你頭先有啲咩嘢盤問呢,會令到我知道呢個第三次嘅診療呢,係有好大嘅重要性呢?盤問邊個問答嗰度,有會可以令到法庭會注意到呢一樣嘢呢?
MR SO: 我向佢指出咗呢個係被告呢,喺第三次嗰陣時,曾經同佢解釋咗天池穴同埋牛角嘅用途。
官: 佢咪唔同意囉,主控亦都冇問過呢樣嘢。
MR SO: 主控講嘅,當然係呢個控方嘅案情喇,咁我哋控方個案情……
官: Okay,我當你第三次,好,原來呢個就係你哋嘅講法,我假設我即係一路咁樣去假設上再假設,原來你哋嘅講法就係最終就係話,被告原來係因為要按證人嘅天池穴,所以就接觸到佢嘅乳房喇,係咪呀?即係如果係咁樣喇。咁即係你嘅講法就係接觸到乳房喇喎,咁又唔係講緊誇——點樣誇大證供嗰啲喎,係點樣呀?
MR SO: 法官閣下,嗰個、嗰個……」[本席強調]
21.首先,辯方大律師向證人查問第五次究竟她的丈夫是否在場,是與稍後上訴人將會作的證供有關。上訴人的說法是雖然他是在自願的情況下給予錄影會面,但其中就女事主是否有他人陪伴方面,有些內容並非完全正確。辯方大律師向女事主作出查詢,究竟她當時是否有他人陪伴,此做法無不當之處。辯方大律師更須就第三次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向女事主盤問,上訴人有沒有向女事主談及「天池穴」,這點是非常重要的。
22.由於裁判官根本誤會了辯方的案情,因此他自覺辯方大律師有弦外之音,同時在他說出所謂「假設上再假設」,仍以為辯方是指上訴人接觸到女事主乳房。
23.稍後,裁判官問辯方大律師就第五次的療程是否已經發問完畢,雙方又有以下的對話(第 86頁G-S):
「官: ……問完喇,係咪呀,第五次?Mr So呀?
MR SO: 係。
官: 係咪我——我同你講嘢,你係咪唔答我?
MR SO: 我係——我而家睇緊係咪第五次,我答完啫,我問完啫。
官: 即係點呀?
MR SO: 法官閣下,無論我正話嘅盤問係有幾多錯誤……
官: 唔係呀,咁頭先我啱啱同你講嘢,你都要應下我。
MR SO: 我想同番——法官閣下,我想同法官鄭重道歉一聲,無論我正話嘅盤問有幾多唔適當﹑有幾多唔適合,我希望法官可以畀我而家開始再努力﹑正當咁樣樣,適當咁樣樣盤問落去嘅。
官: 唔係,我唔係話你之前唔正當,不過即係我哋返番去個——老實講,Mr So,我哋——我來來回回嘗試理解辯方個辯護理由呢,我起碼而家感覺上,我都聽到至少有兩個……
MR SO: 法官閣下……
官: ……甚至乎三個情況嘅辯護理由,即係法庭佢點樣去聽﹑去考量啲證供究竟辯方盤問又好﹑或者控方主問都好喇,究竟有冇關係呢?即係其實好取決於有時就係我要知道究竟你嘅辯護理由係乜嘢,即係打乜嘢。如果你打,講真,如果你打一個完全嘅捏造嘅,係一個因為有某啲原因捏造﹑陷害﹑誣告,咁變咗成個證人嘅重點就係個可信性,咁變咗個盤問嘅範圍係好闊嘅。但係我今早嘅理解就唔係咁樣,所以我好早我已經同你講話我就唔明某啲問題點解要問喇,即係如果嗰個範圍咁窄。咁而家你話畀我聽,哦,原來好闊嘅,咁我又聽又好闊喇。咁但係我聽你去嗰個去嗰個案情又好似唔係咁樣,咁所以我其實我好confuse嘅,即係我希望我盡快可以了解到究竟辯方嗰個辯護理由,究竟實實際際係乜嘢呢咁樣。不過呢度我唔再講落去嘞吓,Mr So,請你繼續喇吓,我已經表達咗太多我嘅意見嘞,繼續吖。」[本席強調]
上述的段落可見裁判官不滿辯方大律師不回應他。從謄本中可見當時辯方大律師其實已解釋他是「睇緊第五次」,但裁判官仍然指責辯方大律師不回應他。同時,亦因為裁判官錯誤理解辯方就「誤會」的辯護理由,因此發表了他一番的意見,而最後他本人亦知道自己表達了太多意見。
24.另一範疇是控方大律師盤問女事主究竟是否肯定首兩次上訴人猥褻侵犯她。因為女事主不認同首兩次她「唔覺得係乜嘢事情」,因此辯方大律師向女事主指出,在她給予警方的書面供詞內,她曾向警員說她不肯定上訴人首兩次是否非禮她;藉以向證人指出她有前後不符之處。
25.裁判官在辯方大律師盤問期間,與辯方大律師有以下的對話(第 94頁A至第 96頁B):
「官: 其實梗係必定喇,如果肯定,都唔會去第二次喇,係咪呀,Mr So?
MR SO: 我而家向佢指出嘅,佢而家就話肯定吖嘛,所以我向佢指出其實佢以前呢,佢一路嘅感覺都係——只不過而家,你要加強你自己嘅說法,所以講,將嗰次……
官: 唔係,其實佢肯唔肯定都唔係重要喇,啱唔啱?而家唔係講緊呢個證人個意圖呀.係講緊被告嘅意圖吖嘛。
MR SO: 唔係,我證人……
官: 即係其實佢認為第一次﹑第二次,即係呢啲我知,全部都同credibility有關,我明白。即係一個普通人所講話,佢覺得肯唔肯定咁,咁即係其實你喺呢個角度去盤問佢,即係證人我問你,即係第一次,你能唔能夠百分百肯定被告係非禮你呢,當時嚟講?
答:第一次唔肯定,但係我個感覺覺囉。
官: 係囉,點解會之後去報警呀,因為連續發生咗三次之後,佢咪覺得比較肯定囉。係囉,永遠人都唔會知道對方諗乜嘢。
問:第二次你自己都唔肯定吖嘛?
答:我肯定。
官: Mr So呀,其實有陣時我同你講完嘢,你都——係咪即係正確地應該即係我哋完成咗我哋嗰個對話,你先至繼續呢?因為好似有陣時我同你講完,咁你又擰歪面,跟住繼續問。
MR SO: 我唔知點樣答法官呀,講真,我可以講話……
官: 你有冇試過——有冇試過你同我講完嘢,跟住我擰轉面就唔同你講嘢呢?我有冇今日有冇做過呢啲咁嘅嘢呢?
MR SO: 法官閣下,對唔住,如果我啲講嘢嘅態度,令到法官閣下……
官: 唔係,其實我就係知你唔……
MR SO: 我真係好想道歉一樣,我真係好想道歉啫,我好想道歉啫。
官: 唔係,我唔係覺得你特……
MR SO: 我唔係想激嬲法官,亦都唔係想針對法官,我只係純粹係想做好我自己嗰份嘢啫,係。
官: 你針對唔到我嘅,Mr So,我意思就係話,我又唔覺得你係特別冇禮貌,所以我就即係三番四次我都唔係話你做乜擰歪面,唔係,我哋都唔係咁。我只不過問你點解會咁樣,即係……
MR SO: 因為我唔同意法官嘅講法。
官: 係,咁你都可以即係哦咁,咁即係你咪話咁——你或者問一問我,咁我繼續問落去,定係我仲有嘢同你講,咁都好正常嘅啫,係咪呀?我完全我冇好激動咁樣鬧過你吖,我又唔係好明咁點解你又問問下我﹑我同你講講下嘢,你又唔啋我咁樣,我又會覺得好奇怪。
MR SO: 法官冇好激動咁話過我,不過……
官: 即係譬如頭先我同你討論嗰個問題咁樣,即係你問證人第一次——唔係,你其實頭先嘅問題就唔係好準確,應該問係咪曾經同警員講過先喇。即係我知你有咁問,但係證人係咪明你嗰個問題呢?你聽——從佢個答案,你聽得出證人佢唔明你嘅問題,佢係將佢有冇同警方講過,同佢自己個諗法係唔係覺得,兩樣嘢混為一齊去答你,咁所以咁樣係幫——即係幫唔到大家嘅,咁樣混合嚟就由佢,咁繼續問下一個問題。
MR SO: 我——請畀少少時間我同……
官: 係。
MR SO: 我攞少少指示。
官: 好呀。
MR SO: 法官閣下,我而家攞緊嘅指示,就係我個人嘅感覺,法官係今日對我嘅表現就係係有啲即係不同意嘅地方。我嘅感覺就係就係相當——即係變咗對我嘅要求相當高,就係亦都係表現得有啲挑剔,咁變咗我擔心我嘅表現是否能夠係好公平咁樣樣係代表到呢一個被告。
官: Mr So呀。
MR SO: 係。
官: 你覺得我叫你問啲問題問得清楚啲係挑剔?
MR SO: 唔係,唔係清楚問題,而係我……
官: 你唔覺得即係……
MR SO: 對於我問嘅問題是否可以問問題,或者係我嘅問題嘅用法呀,法官都大多數都係有咁嘅意思,表示不同意,或者不滿意。但係我對呢啲咁嘅不同意﹑不滿意呢,我覺得係挑剔嘅表現。
官: Mr So呀,如果你有機會聽番啲錄音,你就必定會後悔你所講嘅說話。我話畀你聽,我今日已經係非常﹑非常﹑非常之忍耐。
MR SO: 我了解,我了解。
官: 我已經係即係盡量喺希望唔打擾到盤問嘅情況之下,即係希望可以盡快完成,因為我都好想,因為呢個案件係07 年嘅事,09 年我哋仲喺度——控方第一證人先至受到盤問。
MR SO: 因為個調查有成年。
官: 即係如果你覺得有啲申請,你要同我作出,我就聽你嘅申情,我就唔冇興趣聽你批評我點樣審案。
MR SO: 我唔係,我唔係批評法官。
官: 係,即係如果你覺得——Okay,咪住先,而家係咪一個正式嘅申請嚟?
MR SO: 我想攞少少指示……
官: 如果你係申請嘅話,我就聽你嘅申請,如果唔係,請你繼續盤問。
MR SO: 我想攞少少時候,是否睇下我嘅當事人是否係繼續傭用我既情況,我攞五分鐘嘅時間。
官: Mr So,你不嬲都係咁樣?
MR SO: 唔係。
官: 我就不嬲都係咁樣,我就第一次聽到有人咁同我講呢啲嘢。
MR SO: 咁我即係——根本就係整件事由頭到尾都係我錯喇吓。
官:你唔好講呢啲咁嘅說話,我哋大家好清楚大家個位置,講呢啲咁嘅說話,冇意思嘅。
MR SO: 唔係,我絕對明白。
官: 我就想理解,如果你個問題問得無關,我就……
MR SO: 我亦都向法庭解釋個……
官: 我就會阻止,你話要傳證人呀,我意見已經係唔同喇,我有冇叫你唔好傳呀?
MR SO: 我亦都解釋咗我問嗰啲問題嘅用意……
官: 咁我跟住有冇阻住你,唔畀你問呀,你咪又係問?我真係阻止到你呢,就係你冇問到第六同埋第七次,跳咗去第八次,係咁之嘛。我有邊啲問題你要問,我唔畀你問呀?
MR SO: 如果聽番啲錄音帶,我講唔出呀。
官: 你又夠膽講呀,聽番錄音帶。
MR SO: 我諗住……」[本席強調]
26.首先,裁判官不應該指若證人肯定便不會去第二次。在該階段裁判官仍在聽取證言,不應該表達他的意見。再者,在他表達意見之後,辯方大律師詢問女事主第二次她是否肯定,而女事主的答案是她肯定的。然而,女事主在「肯定」之後是有第三次再前往接受上訴人的治療。這些證供是與女事主是否可信可靠有關。裁判官繼而再指責辯方大律師「擰歪面」,因而令辯方大律師擔心不能夠公平代表上訴人,但最終他並無申請不再代表上訴人。
27.在辯方大律師盤問完畢之後,在控方大律師複問之前,裁判官問了女事主一連串的問題,包括她的婚姻狀況及離婚理由。
28.當裁判官問辯方大律師是否有跟進問題時,雙方對話如下(第 105頁A-M):
「MR SO: 我諗諗吖,不過我即係我諗唔明,究竟即係佢離婚嘅理由呀,嗰啲同本案有咩嘢關係,所以我要諗緊究竟有乜嘢點樣嚟補充問題。
官: Mr So,你想諷刺我,問啲無關嘅嘢?
MR SO: 哦,唔係,唔係,唔係,我只係想解釋我點解猶豫啫,我解釋我點解猶豫啫。
官: 其實去了解一個人嗰個心態呢,知道佢嗰個人嘅背景呢係好重要。即係如果佢係十八歲嘅少女講話一個六十歲嘅好有人生經驗嘅婦人,面對唔同嘅狀況有唔同嘅反應呢係,即係當然係會有所不同。即係如果你覺得用咁樣嘅方法去諷刺法庭,咁我……
MR SO: 我唔係呀,呢個……
官: 我收到你嗰個訊息,不過你又達唔到你嗰個目的吓。
MR SO: 法庭誤會咗我喇,我企起身,因為法庭問我有冇嘢問,我有所猶豫,所以我先至……
官: 唔緊要喇,呢啲我哋——畢竟喺審呢啲案件入面,我個諗法同你嘅諗法,因為我哋大家對對方嘅諗法都唔重要。
MR SO: 咁如果係……
官: 重要係find out究竟證人講啲嘢係咪真話之嘛。係,頭先我其實我問題就係問你有冇問題引起,其實你根本毋須要講咁多其他我都唔知有咩嘢關係嘅說話,咁其實講到尾,你有冇問題問呢?
MR SO: 冇問題問,不過只不過就想表達呢,我絕對冇意思話諷刺大人。
官: Mr So,即係你唔講呢,我算嘞。我問你有咩嘢問題問,你又點會comment我問嘅問題有冇關係呢?我問嘅問題係問你有冇問題跟進吖嘛,如果你得我個問題無關嘅,你根本唔需要comment,你咪冇嘢跟進囉。
MR SO: 我當時我……
官: 就當你啱吖,我個問題真係無謂吖。咁我問咗一個無謂問題,又點影響辯方呢?咁咪更加唔會引起你有嘢要跟進喇,啱唔啱呀?
MR SO: 我冇其他嘢講,法官。」[本席強調]
29.雖然本席祇閱讀謄本,但亦可見辯方律師當時只是「直腸直肚」,直接向裁判官解釋他為何不能立刻發問,但裁判官已一口認定辯方大律師諷刺他,即使辯方大律師不斷道歉,裁判官仍不罷休。
30.其後,當辯方大律師向上訴人詢問有關上訴人曾向女事主解釋有關「天池穴」這方面的情況時,裁判官向辯方律師表示他並沒有向女事主指出當時女事主的母親在場,他們之間對話如下(第 111頁J至第 113頁E):
「官: Mr So,你個case係話被告向控方第一證人解釋天池穴呀,或者顯——即係向佢顯示嗰個證物D2嗰陣時,呢個證人在場?
MR SO: 呢個人喺度。
官: 尋日你冇put畀控方第一證人喎,點解嘅?
MR SO: 我哋嗰陣時講緊係即係有冇人陪佢嘅時候都已經係有啲困難。
官: 講咩嘢呀,你?
MR SO: 我知道我係冇put到嗰個話『問呢樣嘢嗰陣時呢,你媽咪都喺度』,我冇put到呢樣,冇put到呢樣,我put過畀嗰個……
官: 唔係,頭先你嗰句說話係咩嘢意思呀?咩嘢有啲困難?
MR SO: 即係我冇put到嗰個問題。
官: 唔係呀,咩嘢有啲困難呀?
MR SO: 即係當時我哋有提到話有冇人陪佢去……
官: 我問你頭先講話有咩嘢困難呀。
MR SO: 即係是否應該問嗰啲問題嘅時候,即係令我即係有啲猶豫。
官: 我地聽錄音吖,啱唔啱呀?
MR SO: 唔係,唔係,我……
官: 你尋日問到第三次個occasion嗰陣時呀,我完全冇插過咀,你嗰個有啲困難係咩嘢意思呀?你問到第五次,我先問你發生咩嘢事呀,Mr So,我話係咪第六﹑第七次都要問呀,跟住你就跳去第八次呀。我幾時有阻止過你第三次,講到『天池穴』嗰陣時,有阻止到,話你唔准put呀?你從來冇put過在場除咗被告同埋控方第一證人之外,仲有其他人呀。
MR SO: 法官閣下,我……
官: 我問你,你仲想諷刺我呀?我問你一個問題嚟嘛,點解冇put,睇下係咪有啲咩嘢原因呀,你畀個咁嘅回應我,『有啲困難』,即係咩嘢呀?
MR SO: 法官閣下,我確認係冇put到畀佢話佢母親……
官: 唔使你確認吖,我都記得呀。
MR SO: 咁我想繼續今日嘅盤問。
官: 唔係,Mr So,你呢個係點樣嘅態度呀?
MR SO: 我冇其他解釋,我冇其他解釋。
官: 唔係,但係頭先嗰句說話係有咩嘢解釋?
MR SO: 頭先嗰句說話,當時令我即係,我考慮就係是否應該put嘅時候,我作出一個錯誤嘅決定,冇put到畀佢喇,喀。
官: 唔係,你話咩嘢有啲困難呀,咩嘢意思啫?我就問你第四次嘞。
MR SO: 我解釋唔到。
官: 即係點解有啲人做嘢就永遠覺得係別人嘅責任嘅呢,點解唔會話反省下自己先嘅呢?點解第一個反應就係別人,『我做唔到嗰啲嘢,因為你阻住我』,唔係「係原來我做漏咗」,係咪本性嚟嘅呢,呢一個?我真係奇怪,頭先我真係純粹問你點解冇put。因為頭先如果我唔出聲嘅話呢,根本我就完全——你都冇顯示畀我聽。頭先你好似就咁問一個問題,如果唔係我問一問你呢,我都唔知第三次,你哋聲稱嘅第三次光顧嘅時候,控方第二證人在場,因為你喺控方第一證人嗰陣時,你完全冇講過,我又從何得知呢。我真係完全唔知咁嘅情況之下問你,你又畀個咁嘅回應我,Mr So。你自己可能唔留意喇,我今朝出嚟之前呢,我同自己講,我希望盤問可以唔出聲。你頭先盤問嗰度,問咗好多啲冇乜關係嘅嘢呢,我都已經唔出聲嘞。但係呢度,我真係唔明,所以我問嘅啫,你就畀個咁嘅答案我。係咩嘢意思,Mr So?
MR SO: 我解釋唔到。
官: 唔係,咩嘢﹑咩嘢有啲困難,係咩嘢意思?即係你講呢句說話嗰陣時,你想表達啲乜嘢?
MR SO: 我收番嗰句說話喇。
官: 點收啫,我講左咯。
MR SO: 法官閣下,我冇其他嘅陳詞關於嗰點。
官: 唔係,咁你講嗰句說話梗係有啲意思,我邊度得罪你呢?
MR SO: 我係我確認……
官: 我今早有同你有對話過咩?我今早好似冇同你講過嘢個喎,我除左話『盤問喇,唔該』咁樣,你都冇應我添。點解一開口,你會同我講句咁嘅說話呢,莫名其妙。我邊度得罪你呀,Mr So?
MR SO: 法官閣下,如果我有咩嘢得罪法官閣下,……
官: 唔係呀,我都唔係,我唔……
MR SO: ……我鄭重道歉,我唔想同法庭有乜嘢嘢嘅爭吵或者乜嘢。
官: 我就完全冇爭吵。
MR SO: 我只係想繼續今日嘅盤問。
官: 我都只係想知你講嗰句說話咩嘢意思啫。
MR SO: Put畀呢一個證人嗰啲問題呢,係喺呢個話有冇係佢母親在場,呢個係遺漏咗,係,係我遺漏咗。
官: 係呀,咁所以我係唔會知嘛,係咪?
MR SO: 係
官: 係咪?我聽完控方第一證人嘅證供,我唔會知嘛,咁我所以——頭先你又唔係put畀呢位證人,你係問佢吖嘛,咁所以我就覺得奇怪,所以問一問你,咁你覺得我呢個問題係咪又打擾到你呢?
MR SO: 我冇咁講過。
官: 咁你頭先,我第一個問題,咁你話咩嘢有啲——點解冇put,咁你話咩嘢有啲困難,咁又係想係表達啲咩嘢意思呢?
MR SO: 我有啲困難決定要唔要put。
官: 我真係唔鍾意咁,即係,你真係有啲咩嘢感覺咪講出嚟囉。算喇。繼續吖。
MR SO: 好,多謝法官。」[本席強調]
31.即使裁判官認為辯方大律師有弦外之音,但在辯方大律師多番道歉,自認他犯了錯誤後,裁判官仍然不肯罷休,不斷追問辯方大律師所指的「有困難」是什麼意思。明顯裁判官在整個審訊過程中,對於辯方大律師的言行或操守有非常不滿的地方。
32.本席認為若裁判官認為大律師在處理案件時有不妥當,恰當的做法是向大律師指出其不當之處,有需要的話更可向大律師直接指出,假如繼續有該不當情況發生,裁判官會在案件審結後,將有關情況向大律師公會投訴,以便有需要時作紀律聆訊;而並非在審訊期間,不斷責備辯方大律師,以致令人看來裁判官已經失去了持平的態度來審理案件。
33.本席認為裁判官誤解上訴人「誤會」此答辯在前,繼而有他不滿辯方大律師不回應或「擰歪面」的情況發生,令他對辯方大律師非常不滿。裁判官不讓辯方大律師清楚交代辯方所謂的「誤會」,但不斷批評辯方意欲傳召其他辯方證人此做法。裁判官本人亦知悉他在審案時表達了太多意見。更重要的是,他在女事主仍在作證時已表達了他的意見及看法,而並非讓辯方大律師作適當的盤問。
34.事實上,本案有其獨特之處。女事主是成年人。她一而再﹑再而三去接受上訴人的治療,而據她所言,三次都被上訴人猥褻侵犯。沒有人強迫女事主去接受治療,況且,她是須付款接受治療的。女事主並非一名年輕女孩,被家人在家中猥褻侵犯而避無可避。女事主究竟為何一而再﹑再而三在受到侵犯的情況之下,仍然去找上訴人治療,是本案件重點之一。但裁判官在案件未審結﹑在證人仍在作口供時,已經表達了他的意見。
35.本席認為,綜觀整個審訊過程,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的旁觀者會認為上訴人並無獲得公平審訊。從另一角度看,本席亦認為考慮所有環境情況後,確是有一個真正的危險,上訴人並未獲得公平審訊。
3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將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訟費的裁定
37.上訴人上訴得直,理應得到上訴的訟費。代表答辯人的招律師就上訴訟費亦無異議 ,但答辯人反對上訴人可以獲得在裁判法院的訟費,理由是上訴人的行徑——尤其是他在警誡口供裡,承認了他有接觸當事人的身體,只是否認接觸重要部位——令到他受懷疑。招律師指控方檢控上訴人是合情合理,不應該給予上訴人訟費。
38.終審法院在湯君年[6]案例列出了有關訟費方面的原則,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列顯倫在第 535頁中指出:
「……如果被告人為某些控罪受審而後來獲判無罪,在正常情況下,他顯然應當獲得補償,由公帑支付他為抗辯該等控罪而招致的訟費。當法官行使酌情權,考慮是否即使有該一般原則,也應判被告人不得獲付全部或部份訟費時,很明顯,法官必須整體審視被告人的行為,但大前提是該等行為須與被告人的控罪有關,這不得局限於某段時間。不過,既然法官是在被告人獲判無罪的情況下行使酌情權——換言之,構成控罪的事實陳述已被陪審團裁定為不足以作為罪證——一般而言,與斟酌事項最有關的行為,必定是被告人在接受調查及審訊時的行為:諸如被告人最初對調查人員有何反應,面對指控時如何應對,其應對與其後的抗辯是否一致。最後還須考慮的是:對被告人不利的理據的強弱,以及被告人在何種情況下獲判無罪。法官行使酌情權,判定被告人不得獲付訟費時,凡此種種均屬需要考慮的因素,但大前提是法官並非因個人看法明顯有別於陪審團的觀點及無罪判決所反映的看法,而要藉此以間接方式懲罰被告人。最有資格衡量上述種種事宜的人,很明顯就是法官本人。」
39.雖然在湯君年一案,被告人獲無罪釋放,但有關的原則亦適用於本案。本席不認同答辯人指上訴人的作為令他受懷疑。本案不爭議的事實是女事主前往接受上訴人的氣功治療,而在治療時是有身體上的接觸,只不過是隔著衣物。上訴人否認有如女事主所言而作親密的接觸。
40.以本案的案情而言,當事人在據稱被侵犯後,一而再﹑再而三前往接受上訴人的治療;並且在案發時,只有他們二人在場,控方指控上訴人的證據不可說是強而有力。
41.本席亦考慮到既然上訴得直的理由是上訴人在審訊時,並沒有獲得公平的審訊,過錯不在於上訴人,如果上訴人在此情況下須支付訟費,對他而言是不公平的。
42.因此,本席認為恰當的判令是由公帑支付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的訟費。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區殿霞律師行轉聘王寶榮及謝漢元大律師代表
[1] R v Gough [1993] AC 646
[2] HKSAR v Fong Chun Kwok HCMA417/2001
[3] The Queen v Yeung Mau Lam [1991] 2HKLR 468
[4]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偉民 CACC190/2001
[5] Nattrass vAttorney General [1996] 1 HKC 480
[6] 湯君年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1999) 2 HKCFAR 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