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對 鍾玉群經營足之美保健美容中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786/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August 2014.
1. 本案涉及位於九龍內地段第1445號A分段第9小分段(「該地段」)香港九龍北帝街32A號二樓(「該物業」),被告人乃該物業的使用人。2013年5月10日,政府在憲報以中英文宣佈收回該地段,包括該物業,但被告人至今仍拒絕歸還該物業。政府遂由律政司司長提出本訴訟,向被告人收回該物業之空置管有權及追討佔用該物業的中間收益。被告人提出抗辯,原告人以她提出的論點不構成抗辯理由,申請簡易判決。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
DCCJ 78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4年第786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潘展平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4年8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14年8月28日 -------------- 判案書 -------------- 引言 1.本案涉及位於九龍內地段第1445號A分段第9小分段(「該地段」)香港九龍北帝街32A號二樓(「該物業」),被告人乃該物業的使用人。2013年5月10日,政府在憲報以中英文宣佈收回該地段,包括該物業,但被告人至今仍拒絕歸還該物業。政府遂由律政司司長提出本訴訟,向被告人收回該物業之空置管有權及追討佔用該物業的中間收益。被告人提出抗辯,原告人以她提出的論點不構成抗辯理由,申請簡易判決。 原告人的證據 2.原告人的誓章顯示:-
3.原告人對本席說在本案有裁決之前或之後,被告人仍可以簽署有關的表格,同意遷出該物業,即可獲該港幣$293,319的75%。在她遷出之後才獲餘下的25%。 被告人的證據 4.被告人在抗辯書和反對本申請的誓章(「反對誓章」)中所提出的論點大致如下:-
討論 5.被告人指市建局濫用法律程序逼遷,但是證據顯示市建局已跟從適當的法律程序,所以這論點不構成對本訴訟的合理抗辯理由。 6.被告人指市建局楊祖佑經理曾口頭答應為她安排商業賠償及公屋安置,後來卻違反承諾。原告人同意有商議但沒有承諾。被告人的誓章沒有所謂口頭承諾的詳情,雙方亦沒有簽署任何協議,所以這論點不構成對本訴訟的合理抗辯理由。 7.被告人其餘的論點,主要是說補償金額不足,對她的生意、居住及健康有影響。有關賠償金額問題,被告人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裁定賠償金額。收土條例第6及8條詳細列出解決對被收地人士補償的機制,無論當局有否向該人士作出補償,任何人士因被收地而要求補償,均可以向當局呈交書面申索。在任何情況下未達成補償協議時,該人士或當局可將申索轉交土地審裁處,以裁定補償金額,但不可以因此而拒絕搬遷。裁定補償的基準和原則皆詳載於第10至12條。 8.法庭已經多次裁定不滿意補償金額並不構成合理的抗辯理由。見律政司司長訴 Yam Hoi Yin DCCJ 2853/2008(第13-17段);律政司司長訴陳濤 DCCJ 4682/2006 (第24-26段);律政司司長訴潘拾DCCJ 5547/2006 (第13-17段)。 9.因上述理由,被告人所有的理據都不構成對本訴訟的合理抗辯理由。 結論 10.本席裁定原告人應獲判決如下:─
原告人:由的近律師行轉聘梁希賢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J 786/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