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夢瑩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57/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January 2015.

1. 本案被告人徐夢瑩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案中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957/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Ja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5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5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徐夢瑩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5年1月26日下午3時2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Christal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 區
  Mr Geoffrey Chang Pe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陳胡  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徐夢瑩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案中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

2.案情指出,被告人於控罪所指的期間,即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月9日期間,與一名名為霍惠雯的女子及一名稱為「箭豬」的人,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那些於電子拍賣網站DcFever.com發帖出售數碼相機的賣家,騙徒假裝買家與受害人(即賣家)接觸,議定見面時間、地點。被告人於每一宗交易均以助手的身分出現,替買家收取相機。於每一宗交易,騙徒均把一早議定的貨款,以支票存款方式存進受害人指定的銀行賬戶,於每一宗交易,受害人查核其銀行賬戶結餘,看到貨款已存入受害人的銀行賬戶,便把相機交給被告人,事實上,每宗交易的貨款均是以空頭支票存入受害人的銀行賬戶,於每一宗交易存入的支票均不兌現。被告人一直知道存進受害人賬戶的支票不會兌現,她與霍惠雯Summer、「箭豬」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以空頭支票存入受害人銀行賬戶以支付貨款,這欺騙手法騙取不同受害人的相機。

3.案中涉及七名受害人,他們的損失按議定的貨款計,由港幣17,500元至港幣33,000元不等,七宗交易,受害人總損失為港幣159,300元。

4.被告人於2011年因管有危險藥物,被法庭定罪,並被判往戒毒所接受強制戒毒。於2014年,被告人因另一宗藏毒罪,被法庭判往戒毒所接受強制戒毒。

5.被告的經歷認證口供指出,被告人現年26歲,於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

6.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向法庭提供資料,指出本案的罪行(即網上拍賣騙案)的普遍程度日趨猖獗,要求法庭考慮控方提供的資料,對被告人判處較重刑罰。

7.控方就著是項申請,呈遞了女高級督察郭燕雯的書面口供及其中譯本,總括郭女高級督察的口供,警方的資料顯示,自2008年至2014年9月30日為止,如本案的電子拍賣欺詐案件的數目和損失金額有持續上升的趨勢。

8.辯方張大律師就著控方的加刑申請之資料指出,從郭督察的證人供詞中的附件C顯示,電子拍賣欺詐案件屬科技罪案中的一種,但過去兩年,電子拍賣欺詐案件的數目佔科技罪案案件的數目的比例逐漸下降。就著辯方的觀察,法庭留意到郭督察於其供詞第12段亦指出,於過去兩年,電子拍賣欺詐案件的數目佔科技罪案案件的數目比例逐漸下降,主要的原因是因近年整體科技罪案的案件數目急速上升。

9.就著加刑的幅度,控方向法庭呈遞了兩宗分別由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法官及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法官於DCCC 912/2013及DCCC 951/2014,就著電子拍賣詐騙案件判刑時所作出的加刑判刑,供法庭作參考之用。

10.張大律師就著被告人的背景指出,被告人現年25歲,未婚,便如被告人的背景口供指出,她曾接受中二教育,被告人有兩名弟弟,她於家中居長,與母親及繼父同住,被告人自04年開始於不同的餐廳、食肆任職侍應,被告一直有穩定的工作,亦一直對家人的生活費作出金錢支持。就著被告人干犯本案控罪的原因,張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案發時欠案中的Summer一萬至兩萬元欠款,為著償還債務,被告人讓Summer為她尋找工作,最終便由「箭豬」安排被告人接收相機,把相機放售,從獲取的利益償還被告人欠Summer的欠款。張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並非案中騙局的主謀者,被告只是被Summer及「箭豬」所利用。

11.就著受害人的損失,張大律師同意按七名受害人的損失金額,總數約近十六萬元,較控方呈遞的DCCC 912/2013及DCCC 951/2014中受害人的損失為大。辯方要求法庭於判刑時考慮被告人經辯方辯護本案時,已盡量減省法庭的時間。

12.法庭於判刑時,考慮了本案控罪的性質,案中被告人與Summer、「箭豬」等人的犯案手法,案中騙局對受害人的損失,法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可行的判刑。法庭認為按本案的犯案手法,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30個月監禁刑罰。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罪成,她亦非初犯,案中並無任何輕判理由。

13.就著控方的加刑申請,法庭考慮了郭燕雯女高級督察的書面口供,法庭給予該書面口供全面的證據比重。法庭接納郭督察於口供第4段所說,附件A的紀錄表顯示2008年至2014年9月30日,電子拍賣欺詐案件的數目和損失金額,這些年來,案件數目有持續上升的趨勢,雖然電子拍賣案件的數目佔科技罪案案件的數目的比例逐漸下降,但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因近年整體科技罪案案件急速上升,法庭認為整體而言,電子拍賣欺詐的案件,於近年確有日趨猖獗的問題。法庭認為按電子拍賣欺詐案件的普遍程度,法庭應對被告人判處較重刑罰,以收阻嚇之效。

14.就著加刑幅度,法庭認為百分之二十是一適度的加刑幅度。法庭把被告人的刑罰自30個月上調至36個月監禁。

15.基於前述原因,就著本案的串謀詐騙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36個月。

( 陳仲衡 )
區域法院法官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957/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