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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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簡單地說,本案涉及三十六宗網上行騙案,由2012年9月17日至10月22日期間,被告經過互聯網上不同平台,以WhatsApp及電郵行騙,他虛假聲稱有海洋公園十月全城哈囉喂2012入場門票出售,誘使購票人把650元至6,340元不等金額存入一些在網上售賣貨品的人的銀行戶口,稍後被告人向這些售貨人買貨,並且聲稱因錯誤多存款項入他們的戶口,要求退還多入的款項,售貨人不虞有詐,把貨物及多付款項送交被告人安排的收貨人。被告人當然去如黃鶴,沒有把門票交給購票人。被告人總共騙取了63,180元。

Cited by 6 cases

Case No.DCCC 912/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Ma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1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9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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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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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4年3月10日下午2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Christal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耀華律師行律師Mr NG Yiu Wah,代表被告人
控罪: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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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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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早上被告人在缺席下被裁定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

2.案情簡單地說,本案涉及三十六宗網上行騙案,由2012年9月17日至10月22日期間,被告經過互聯網上不同平台,以WhatsApp及電郵行騙,他虛假聲稱有海洋公園十月全城哈囉喂2012入場門票出售,誘使購票人把650元至6,340元不等金額存入一些在網上售賣貨品的人的銀行戶口,稍後被告人向這些售貨人買貨,並且聲稱因錯誤多存款項入他們的戶口,要求退還多入的款項,售貨人不虞有詐,把貨物及多付款項送交被告人安排的收貨人。被告人當然去如黃鶴,沒有把門票交給購票人。被告人總共騙取了63,180元。

3.控方今天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理由是被告所犯罪行的普遍程度。

背景及求情

4.被告人現年32歲,有兩次出席法庭定罪紀錄,涉及十六項偷竊罪及三項欺詐罪,上次因欺詐罪被判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5.在宣判時未能與被告聯絡的吳律師仍然為被告作出求情,他說被告人被捕時無業,與弟同住,父親在2002年已過身,母親現在亦失業。據被告母親指示,被告是家中長子,為了對家庭提供更好條件而誤入歧途。被告人已向家人表達悔意及對此案之憂慮,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量刑考慮

6.網上騙案是嚴重罪行,這類罪行騙徒常以虛擬甚至虛假的身分犯案,所以難以偵破。詐騙罪行沒有判刑指引。在本案,本席考慮了的判刑因素是犯案手法、犯案次數、犯案多久及行騙金額。首先,被告人的犯案手法並不算是十分精密,亦沒有證據顯示是多於一個人犯案,行騙所得亦不算十分之多。但是不能忽略的是在個多月裡,被告人用同一手法犯了三十六宗騙案,充分顯示了他的貪婪。在2011年12月,當時被告已經有十六宗盜竊紀錄,法庭仍然就三項詐騙罪對他以社會服務令輕判,被告不珍惜機會,反而幾個月之後便再犯本案,所以唯一判刑選擇是即時監禁。

7.考慮了本案所涉及的騙案宗數,本席認為判刑起點應定為30個月,吳律師求情所說並不顯示任何減刑理由,但是本席考慮了在審訊時,辯方採取了實際的抗辯方法,節省了不少控方證人出庭與及控方舉證的時間,本席酌情給予3個月減刑,所以刑期應為27個月。

8.控方申請加刑,吳律師對此申請沒有進一步陳詞。根據在審訊時雙方承認的事實第69段,被告人承認,根據警方統計數字,於2009至2012年間,網上拍賣詐騙數字分別為209、366、630及780宗,而截至2013年8月,有520宗網上拍賣詐騙個案,報案受害人共損失約港幣五百二十五萬元。網上拍賣詐騙是本港普遍的罪行,本席認定被告人所犯的是同類的網上詐騙行為,這類罪行現在十分普遍,所以應加刑三分之一,如有變本加厲,法庭更可再上調幅度。

9.所以最終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年。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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