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世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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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701/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Sep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0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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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世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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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日期: 2016年9月30日
出席人士: 許顯祖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佩宜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胡國賢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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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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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兩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2.兩項控罪的案情,簡而言之,是被告人透過Facebook網頁,聲稱有遊戲機(即Play Station 3)的控制器出售。兩名受害人在不同的日子(即2014年5月31日及2014年6月3)聯絡被告人,表示想購買遊戲機的控制器。被告人指示兩名受害人分別把港幣270元(控罪一)及7,250元(控罪二)存入被告人指定的銀行戶口,被告人並承諾在收到款項後,會發送遊戲控制器給兩名受害人。兩名受害人把金錢存入被告人的戶口後,嘗試聯絡被告人交收遊戲機控制器,但聯絡不上,最後兩名受害人便報警。

3.被告人在2015年12月16日被拘捕,警誡下,他承認在Facebook的網頁內聲稱有Play Station 3遊戲機的控制器出售,他亦承認他收取了兩名受害人的金錢,作為他們購買遊戲機控制器的費用。但事實上,他並沒有任何遊戲機控制器可以出售,而他亦是因一時手緊,所以才犯案。

4.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條向法庭申請,就被告人所面對的兩項控罪加刑,理由是此類型的控罪是猖獗的。控方亦呈交高級督察盧佩恩(譯音)的誓章,以支持其申請。

5.在誓章內,盧高級督察指出,本案屬於一些電子投標詐騙(即e-auction fraud),此一類型的詐騙一般為有犯案人士會在一些網上平台聲稱有物品出售,買家支付貨款後,這些騙徒便會失去聯絡,從而買家便不能夠獲取他們已經支付貨款的物品。在其誓章內,資料上亦顯示這些電子詐騙由2009年至2014年有一直上升的趨勢,到2015年稍為下降了一些,而平均每一年也有大約每年一千三百宗這些類型的詐騙,損失的金額由2009年的1,570,000港元增加到2015年的13,800,000港元,2016年的頭一季所涉及的這些類型的詐騙有三百零四宗,涉及的損失金額為2,300,000港元。代表被告人的陳律師對控方這個加刑申請並沒有任何異議。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述

6.被告人現年34歲,已婚,他曾任職倉務員。在大約2004年他患有抑或鬱症,之後被診斷患上思覺失調,便喪失工作能力。他倚賴綜援及傷殘津貼維生,他在本案被還押前,曾經擔任過一些散工的工作。

7.被告人過往有五次出庭紀錄,共涉及六項控罪,其中三項控罪涉及不誠實的罪行,最後一次的定罪日期為2014年10月。

8.陳律師指,被告人對今次所干犯的控罪感到非常後悔,他在還押後接觸了基督教,亦參加了一些器官捐贈計劃,希望可以在日後幫助有需要的人。陳律師亦呈上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信中被告人指在案件發生之後接觸了宗教,他希望法庭可以輕判他,好讓他可以早日和家人團聚。

9.主控官及陳律師亦呈上了一些案例,就量刑方面給本席作參考,這些案例包括: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耀輝 DCCC 912/2013。被告

人承認三十六項控罪,該些控罪均涉及一些電子投標詐騙,被告人聲稱有一些主題樂園的門票可以發售,受害人把貨款存入該案被告人的戶口之後,並沒有收到任何門票。受害人的損失由六百多元至六千多元不等,三十六項控罪的總損失為63,180港元。原審法官就每項控罪採納30個月的量刑起點,而就加刑方面,原審法官認為三分一的刑期 (百分之三十三) 的加刑是合適的,而他亦就每項控罪頒令刑期同期執行。

(二) HKSAR v Chow Wai Yip DCCC 951/2014,此案涉及被告人在六個月內收取了同一名受害人十八次的貨款,但沒有向他交付任何貨物,受害人的總損失為港幣30,000元左右。原審法官採納兩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而每項控罪的加刑為百分之三十左右,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三) HKSAR v Ho Kai Yu DCCC 209/2015,此案涉及十二名受害人,他們把貨款存入被告人的戶口,欲購買被告人聲稱所擁有的演唱會門券,涉案的總損失為港幣28,000元左右。原審法官每項控罪以2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而加刑方面,他則採納約刑期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 HKSAR v Hui Wing Chi DCCC 814/2015,此案涉及十九名受害人,他們向被告人購買被告人聲稱擁有的主題樂園的門券及演唱會門票,最後這些受害人在交付貨款後,並沒有收到任何門券。每人的損失由480港元至2,720港元不等,總損失為港幣22,254元。原審法官以每項控罪兩年作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人是一名慣犯,他把刑期調高至兩年六個月監禁,經過認罪後的扣減後,原審法官再根據相關的條例,加刑百分之二十五,而每項控罪最後的總刑期為26個月監禁,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10.在本案中,被告人涉及兩項控罪,金額較上述的案例為低,而被告人亦不算是一名慣犯。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就每項控罪,本席會採納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基於被告人認罪,他可以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每項控罪的刑期為12個月監禁。

11.就加刑方面,本席同意此類型的控罪是猖獗的,本席亦認為有需要按相關的條例作出加刑。經考慮後,本席認為一個合適的加刑幅度為百分之二十五,即3個月監禁。因此,就被告人所面對的兩項控罪,加刑後,每項控罪的刑期為15個月監禁。本席亦頒令就被告人所面對的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就兩項控罪方面,被告人的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12.本席亦命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7個月刑期和被告人在DCCC 614/2016一案中被判處的刑期同期執行。



  ( 高偉雄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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