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世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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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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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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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兩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2.兩項控罪的案情,簡而言之,是被告人透過Facebook網頁,聲稱有遊戲機(即Play Station 3)的控制器出售。兩名受害人在不同的日子(即2014年5月31日及2014年6月3)聯絡被告人,表示想購買遊戲機的控制器。被告人指示兩名受害人分別把港幣270元(控罪一)及7,250元(控罪二)存入被告人指定的銀行戶口,被告人並承諾在收到款項後,會發送遊戲控制器給兩名受害人。兩名受害人把金錢存入被告人的戶口後,嘗試聯絡被告人交收遊戲機控制器,但聯絡不上,最後兩名受害人便報警。 3.被告人在2015年12月16日被拘捕,警誡下,他承認在Facebook的網頁內聲稱有Play Station 3遊戲機的控制器出售,他亦承認他收取了兩名受害人的金錢,作為他們購買遊戲機控制器的費用。但事實上,他並沒有任何遊戲機控制器可以出售,而他亦是因一時手緊,所以才犯案。 4.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條向法庭申請,就被告人所面對的兩項控罪加刑,理由是此類型的控罪是猖獗的。控方亦呈交高級督察盧佩恩(譯音)的誓章,以支持其申請。 5.在誓章內,盧高級督察指出,本案屬於一些電子投標詐騙(即e-auction fraud),此一類型的詐騙一般為有犯案人士會在一些網上平台聲稱有物品出售,買家支付貨款後,這些騙徒便會失去聯絡,從而買家便不能夠獲取他們已經支付貨款的物品。在其誓章內,資料上亦顯示這些電子詐騙由2009年至2014年有一直上升的趨勢,到2015年稍為下降了一些,而平均每一年也有大約每年一千三百宗這些類型的詐騙,損失的金額由2009年的1,570,000港元增加到2015年的13,800,000港元,2016年的頭一季所涉及的這些類型的詐騙有三百零四宗,涉及的損失金額為2,300,000港元。代表被告人的陳律師對控方這個加刑申請並沒有任何異議。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述 6.被告人現年34歲,已婚,他曾任職倉務員。在大約2004年他患有抑或鬱症,之後被診斷患上思覺失調,便喪失工作能力。他倚賴綜援及傷殘津貼維生,他在本案被還押前,曾經擔任過一些散工的工作。 7.被告人過往有五次出庭紀錄,共涉及六項控罪,其中三項控罪涉及不誠實的罪行,最後一次的定罪日期為2014年10月。 8.陳律師指,被告人對今次所干犯的控罪感到非常後悔,他在還押後接觸了基督教,亦參加了一些器官捐贈計劃,希望可以在日後幫助有需要的人。陳律師亦呈上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信中被告人指在案件發生之後接觸了宗教,他希望法庭可以輕判他,好讓他可以早日和家人團聚。 9.主控官及陳律師亦呈上了一些案例,就量刑方面給本席作參考,這些案例包括:
10.在本案中,被告人涉及兩項控罪,金額較上述的案例為低,而被告人亦不算是一名慣犯。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就每項控罪,本席會採納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基於被告人認罪,他可以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每項控罪的刑期為12個月監禁。 11.就加刑方面,本席同意此類型的控罪是猖獗的,本席亦認為有需要按相關的條例作出加刑。經考慮後,本席認為一個合適的加刑幅度為百分之二十五,即3個月監禁。因此,就被告人所面對的兩項控罪,加刑後,每項控罪的刑期為15個月監禁。本席亦頒令就被告人所面對的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就兩項控罪方面,被告人的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12.本席亦命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7個月刑期和被告人在DCCC 614/2016一案中被判處的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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