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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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於1989年11月19日出生,案發時,X為中度精神發展遲緩及全量表智商只有46的女子,她的適應能力為5歲8個月之水平,她極難完成其年齡組別可應付之適應工作,她亦不可能在社區獨立生活,因此她的情況屬於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2條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定義。案發時她獲社會福利署安排在一所庇護工場做包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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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6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2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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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以下3項控罪:
案情 2.X於1989年11月19日出生,案發時,X為中度精神發展遲緩及全量表智商只有46的女子,她的適應能力為5歲8個月之水平,她極難完成其年齡組別可應付之適應工作,她亦不可能在社區獨立生活,因此她的情況屬於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2條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定義。案發時她獲社會福利署安排在一所庇護工場做包裝工作。 3.被告在案發時是X的髮型師,X於2009年在母親Y的安排下認識上門替她剪頭髮的被告。在被告查詢下,Y曾向被告說X是輕智弱智及在庇護工場工作。被告也有替X的哥哥Z上門剪髮。當被告替X及Z上門剪髮時,地點是在新界天水圍天恩邨恩翠樓27樓後樓梯,X會單獨地讓被告剪髮。 4.Y在X的電話記錄內發現被告與X有很多的電話來往,因此警告被告不要搔擾弱智的X,而被告則反駁是X騷擾他。 5.2012年3月6日,X在庇護工場的同事“亞英”告訴Y,謂得知被告曾摸X的胸部及下體及與X性交,Y於是找庇護工場的社工協助,社工同日會見X,X利用兩個性教育公仔向她說出被告如何用其性器官插入她的性器官及她感到下體痛楚。她們於是報警。 6.2012年3月12日,X在錄影會面中提到以下事情:
7.2012年3月26日,警察就第四項控罪所指事情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X是自願的。在其後的調查中,被告承認案發時在沒有戴安全套的情況下與X性交約2分鐘。 個人背景及求情 8.被告現年50歲,香港出生,初中學歷,任職髮型師,3項刑事記錄,與性罪行無關。他的父母在堂,母親到庭及為他寫求情信,信中指她現年78歲,他在18名子女中排行第六,待母至孝,每月給她$1,500 - $2,000生活費及對她的生活很關心,經常陪伴她或致電給她噓寒問暖。 9.他的求情信曾指非禮罪及非法性交罪均是雙方情到濃時的行為,他對法律認知不深,因此在無心及不知覺的情況下干犯本案的罪行。本席質疑被告既說是在無心及不知覺之下犯事,本席認為這是辯護理由,並非求情理由,代表他的張大律師向被告索取指示後確認被告撤回這個說法。 10.他的二姐的求情信顯示她患有抑鬱症,他多年來無論在活上或精神上都給她很大的支持。 11.張大律師並不爭議其中一項猥褻侵犯罪(第一控罪)屬違反誠信,因為Y信賴被告與X單獨一起時所做的事情是替X剪髮,但第三及四項控罪則不涉及違反誠信,因被告去X的住所並非與剪髮有關。 12.張大律師指雖然X在前兩次(即第一及三項控罪)拒絕被告的性要求。張大律師並不爭議在該次非法性交之前,Y已警告過被告不要騷擾弱智的X,但在最後一次(即第四項控罪)看來是自願邀請被告到其住所及進入Y的睡房脫衣及性交,由於他們之間向來有感情關係,被告的刑責不應太重。 量刑考慮因素 13.張大律師提出一宗案例R v Man Ming Hing [1993] 2 HKC 522,被告39歲,任職凍肉檔,女事主33歲,屬中度弱智, 他被巡邏的警察發現在公廁中意圖與事主非法性交,他並稱8個月前與事主在一個住宅單位曾作另一次非法性交,根據事主給警察的口供,事主與被告在公園認識,她對性交行為的性質並無認知,只視之為獲得零食的方法,他在裁判署受審前承認兩項相關控罪,每項刑期為12個月,同期執行。他向高等法院上訴刑期,法官認為判刑雖稍重,但並不算過重,駁回上訴。 14.以下是本席找到的案例: 違反誠信是加刑因素:
剝削身為弱智人士之事主是加刑因素:
強逼事主就犯是加刑因素:
不受保護性交是加刑因素:
本案判刑 15.X只有5歲8個月的智商,而他則是年屆50歲的中年人,Y 早已警告過他不要騷擾弱智的X,他吩咐她不要把性交一事告訴給Y,本席認為他是促使X與他性交的一方,這行為非常嚴重剝削身為弱智人士之事主,他也沒有顧及沒有使用安全套可能令X懷孕,縱使是X開口叫他上門,他上門後卻趁著X家中沒有其他人便與X在Y的睡房中性交,她並不想性交,並感到下體痛楚,相比Man Ming Hing案例中並不拒抗性交的女事主,X雖沒有向被告說不,她實際上是在不願意的情況下進交性交,被告的刑責比該案的被告嚴重得多。本席以3年作為這項控罪的量刑基準,他認罪可得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年,沒有其他求情因素,這是就第四項控罪的刑期。 16.X沒有能力保護自己,沒有方法拒絕被告兩次附有強逼性的猥褻侵犯,第一項控罪涉及違反誠信,本席以15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10個月,沒有其他求情因素,這是就第一項控罪的刑期。本席以9個月作為第三項控罪的量刑基準,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6個月,沒有其他求情因素,這是就第三項控罪的刑期。 17.基於整體判刑原則,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18.總刑期是2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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