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對 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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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婚姻訴訟附屬濟助的上訴,由呈請人(即是丈夫)提出。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V 177/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8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7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177號

(原本案件編號:婚姻訴訟2010年第110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2015年4月28日
判案書日期:2015年5月8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這是一宗婚姻訴訟附屬濟助的上訴,由呈請人(即是丈夫)提出。

2.2014年1月28日,經過三天審訊,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玉芬作出有關附屬濟助的命令,命令丈夫須向妻子支付$242,000作為整筆贍養費,$120,000須在命令頒發的30 天內支付,餘額$122,000須在命令頒發的三個月內支付。陳法官又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命令丈夫支付妻子的訟費。

3.審訊時丈夫親自行事,妻子則獲得法律援助由律師代表。在之後的訴訟程序,雙方都沒有律師代表。

4.2014年2月25日,丈夫在區域法院發出傳票申請,要求准許他就附屬濟助的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並且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申請在2014年5月8日,在陳法官席前聆訊,陳法官隨即頒下判決書。陳法官逐一處理丈夫要求上訴的理據,除了有關一筆$60,000的銀行轉賬之外,陳法官不認為丈夫有可爭辯的上訴理由,在上訴時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故此她給予丈夫上訴許可,但只限於有關該$60,000應否追加為他資產的一部份,即2014年1月28日判案書第22及37段。陳法官頒令在上訴進行期間,暫緩執行整筆贍養費命令,直至上訴完結或法庭有進一步命令為止。至於暫准訟費命令,陳法官就拒絕更改,認為早前決定行使酌情權下令丈夫支付妻子附屬濟助的訟費,並無不妥。

5.2014年6月20日,丈夫在上訴法庭發出傳票申請,要求准許按陳法官5月8日的上訴許可,逾期存檔及送達上訴通知書,他又要求上訴法庭准許他在上訴時提出其他的上訴理由和濟助。該訴訟的案件編號為HCMP 1509/2014。

6.就HCMP 1509/2014的申請,上訴法庭(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和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在2014年8月8日頒下判案書,就陳法官給予的上訴許可,准許丈夫在上訴法庭的命令14天內存檔和送達上訴通知書。至於丈夫擬提出的六項其他上訴理由,上訴法庭逐一分析後,認為他的理由和濟助申請,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拒絕給予許可在上訴時提出。

7.丈夫對此判決不服,他在2014年9月10日發出傳票申請,要求上訴法庭推翻8月8日的判決,及舉行口頭聆訊。上訴法庭在12月3日就此進行聆訊,經考慮丈夫9月10日的誓章、他11月11日的書面陳詞、他庭上的口頭陳詞,又再審閱有關的審訊謄本,認為丈夫擬提出的其他論點,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拒絕丈夫的傳票申請。判案書在12月11日頒發。

8.丈夫已耗盡一切途徑,不能夠在上訴時提出其他的上訴理由。

9.本庭現處理的上訴,是經陳法官准許上訴的唯一論點,即是一筆$60,000的金額,應否計算在丈夫的資產內。

10.丈夫在2014年8月25日,按照上訴法庭8月8 日的許可,存檔了上訴通知書。他的論點是陳法官錯誤把2012 年12月18日$60,000的銀行轉賬,看作為他的提款,因而裁定與他在澳門的提款一樣,並非如他聲稱在澳門賭錢輸掉,把款項追加在他的資產內。在5月8日判決書第13段,陳法官也承認在1月28日的判案書,看錯了有關轉賬,這$60,000不應被當作丈夫賭錢輸掉,因此應該在追加他資產的款項扣除。在判決書第22和23段,陳法官作出結論,丈夫的資產應該更改為$1,407,226.05 ($1,467,226.05 - $60,000) ,雙方資產總值應為$1,680,000,按照判案書7:3比例的分配,丈夫可得$1,176,000,妻子可得$504,000,扣除妻子$208,000的資產,她分配得$224,000。故此判案書裁定丈夫須支付妻子$242,000的整筆贍養費,金額應改為$224,000。

11.陳法官在5月8日判決書的調整,無疑是正確的,就2014年1月28日的整筆贍養費命令,本庭應修正為$224,000。

12.丈夫在2015年3月26日,在本上訴存檔傳票申請及支持誓章(兩頁),要求在上訴時引用新證據。新證據在上訴文件冊F部份,包括有陳述書(八頁),和22個附件(119頁)。據丈夫的支持誓章說,引入新證據的用意,是要令上訴法庭清楚了解及全面知悉他最新的經濟狀況,以便作出裁決。他聲稱陳法官被妻子的律師誤導,作出錯誤的決定,造成他在經濟、家庭、身體、精神各方面,難以估量及彌補的損傷。他指出陳法官沒有因為他無律師代表,而確保他的個人權利得到充份保障,以致沒有達到公平公正的裁決。

13.在4月2日,丈夫提交了上訴的陳詞(四頁),說他願意支付整筆贍養費$242,000,他提出了一些論點,支持他的主張應更改陳法官的訟費命令,把他要支持妻子的訟費,改為只負擔一半的訟費。

14.妻子在4月22日提交上訴的回應陳詞(七頁),反對丈夫在上訴引入新證據,她對某些新證據提出了質疑。

15.本庭不准許丈夫在上訴引入新證據。如前所述,本上訴要處理的論點,就只有關乎$60,000的銀行轉賬,丈夫擬引入的新證據,就這論點而言沒有任何關連。他的經濟狀況,陳法官1月28日的判案書,已有裁決,除了$60,000的銀行轉賬,其餘的都不是本上訴的議題。他不能以審判後或最新的經濟狀況為由,在上訴時要求本庭接納一些未經盤問考驗的證據,更何況妻子對部份的新證據提出了爭議。

16.再者,丈夫在HCMP 1509/2014,已提出過陳法官因為他沒有律師代表,對他存有成見的指稱。他又就訟費命令,提出他應只支付妻子30%的訟費。上訴法庭在2014年8月8日和12月11日兩份判案書,已拒絕讓他就這些議題上訴,他不可以在本上訴要求本庭更改陳法官的訟費命令。

17.本庭判丈夫上訴得直,本庭把丈夫須支付妻子的整筆贍養費,由$242,000改為$224,000。

18.陳法官原來的命令,是丈夫須在命令30天內支付$120,000,餘款在命令三個月內支付。本庭依循原來的命令,下令丈夫須在本庭命令30天內支付$120,000,餘下的$104,000在本庭命令三個月內支付。

19.丈夫要求妻子支付他這次上訴的訟費,他說他不單只是上訴的勝方,更花了不少的精力和時間去準備上訴所需的文件和陳詞;妻子則反對要她支付上訴訟費。

20.本庭考慮到丈夫雖然上訴得直,但他提出引入新證據和新論點,都被本庭拒絕,雙方又沒有律師代表,公平的處理是不作訟費命令。就本上訴的訟費,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