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旺泰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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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署任主任裁判官鄭紀航(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承認5張傳票指控,合共被判罰款$98,400。所有傳票均控告上訴人在「輸出戰略物品時沒有許可證」罪,違反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6A(2)條。上訴人就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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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8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38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15年第6636號至2015年第664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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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署任主任裁判官鄭紀航(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承認5張傳票指控,合共被判罰款$98,400。所有傳票均控告上訴人在「輸出戰略物品時沒有許可證」罪,違反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6A(2)條。上訴人就刑罰提出上訴。 案情 2.裁判官如下撮述案情:
3.裁判官在判罰時作出如下考慮:
4.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在知道出入口戰略物品是需要許可證的情形下,對其出口貨物的性質「完全置之不理」,無論案情和上訴人的疏忽及不小心程度也因而比 Sanmu Logistics 一案「嚴重得多」。 5.裁判官採納每批貨價約20.7%來計算適當的罰款金額。考慮到傳票的最高罰款為$500,000及監禁2年,及獲主控官告知同類型案件一股罰款額由$5,000至$30,000不等後,裁判官把每項傳票的罰款額上限設定為$30,000。 6.由於傳票6638和6639的20.7%貨價超過$30,000,裁判官於是把這兩張傳票的各自罰款額減為$30,000。傳票6636、6637和6640的罰款則分別訂為$12,000,$9,600和$16,800。 上訴理據和討論 7.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無律師代表,在其公司代表的手寫書面陳詞中重複解釋觸犯法例的過程及原因作為上訴理據。這些事項已經由上訴人代表律師在裁判官席前一一提出,也已經由裁判官考慮和處理,本席認為不需在此從新處理。 8.但是,代表上訴人的周先生在庭上口頭陳詞中提出了以下兩個沒有在裁判官席前提出的求情因素。 9.第一,上訴人由海關人員開始作出調查,直至調查完畢提出起訴時,一直採取完全合作的態度,處處協助海關人員。答辯人代表黃高級檢控官公平地在庭上確認這一點,也同意裁判官沒有機會考慮這求情因素。 10.第二,上訴人指出近日物流行內生意淡薄,多間公司倒閉,上訴人公司過去兩年連續虧損,$98,400的罰款額等於公司7個月租金,對上訴人這樣小規模的公司造成嚴重財政困擾。 11.以上兩點均沒有在原審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的書面求情陳詞中提出,因此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機會考慮這兩項求情因素。 12.本席認為若裁判官有機會考慮這兩項因素的話,裁判官必定會給予一定程度的量刑扣減。 13.本席以重審的角度,在裁判官詳盡而正確的判刑原則分析上,加入考慮以上兩項求情因素後,認為合適的罰款額應為每一張傳票中涉案貨價的百分之15 。 結論 14.本席裁定上訴人的刑罰上訴得直,撤銷原有罰款額,就5張傳票的罰款順序改為$8,700,$7,000,$26,000,$24,000和$12,000,合共$77,700。 訟費 15.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