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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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承認控罪一及相關的案情,但否認控罪二,本席接受被告人就控罪一的認罪。至於控罪二,經控、辯雙方的同意,本席命令將它保留在法庭的檔案中,除非得本庭或上訴法庭的許可,不得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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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8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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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分別是:-
2.被告承認控罪一及相關的案情,但否認控罪二,本席接受被告人就控罪一的認罪。至於控罪二,經控、辯雙方的同意,本席命令將它保留在法庭的檔案中,除非得本庭或上訴法庭的許可,不得進行。 案情 3.簡而言之,這是常見的截停及搜查的案件。被告人在街上被警員(PW1和PW2)截停搜查的時候試圖棄掉他手持的黑色膠袋,但被PW1和PW2制止。被告人不斷掙扎並試圖逃跑,但最終被制服。PW1在被告人的黑色膠袋內發現6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各內藏粉末,後經化驗證實為控罪一所列的毒品。在現場受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毒品是“K仔”,打算在龍門居賣予他人。警方估計涉案毒品的市值約為港幣9,164.80元。 被告人背景及刑事記錄 4.被告人現年23歲,受教育至中五,被捕前任職運輸工人,未婚,與父母及妺妹同住。 5.被告人自18歲起便染有毒癮,自2010年7月起共有3次出庭記錄,涉及合共5項定罪,但都與毒品無關。然而本席注意到他因2013年及2014年的定罪被判進入戒毒所。 求情 6.代表被告人的簡大律師求情時強調被告人仍屬年輕,而且現在已經徹底戒除毒癮和心癮。他決心改過,遠離損友,並希望在獄中進修,使他出獄後能為社會作出項獻。 7.被告人的母親是家庭主婦,而妹妹則尚年幼,家計由任職運輸的父親一力承擔。簡大律師指被告人希望出獄後會家人團聚,並幫助減輕父親的經濟擔子。被告人的母親和朋友也有到庭支持被告人。 量刑 8.根據上訴法庭在 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本案涉及43.4克氯胺酮,若單單考慮毒品的份量,量刑起點應為68個月監禁。然而,被告人是初次觸犯與毒品有關的罪行,加上他仍然相對仍年輕,雖然這些都不構成有力的減刑的因素,致使法庭偏離判刑指引,但有案例說明法庭在指引容許的範圍內量刑時可以酎情給予合適的考慮: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雯惠 (CACC 189/2015);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倩怡 (CACC 116/2015)。顧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本席採納一個較低的刑期,以66個月為控罪的量刑起點。 9.被告人認罪,按慣例可得三分之一的扣減。至於被告人被捕後與警方合作,坦白招認,這已經包含在三分一的扣減之內,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進豪Jeef [2009] 6 HKC 471。 10.除了上述以外,本席看不到有進一步減刑的空間。因此,被告人的刑期為4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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