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海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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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399/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Ju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9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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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海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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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
日期: 2016年6月14日下午3時4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Fu & Cheng律師鄧妙鳳小姐,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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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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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罪行詳情指他在2013年3月1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乙明邨明恩樓地下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30.80克氯胺酮的152.20克粉末。

案情

3.這件是一宗常見的街上截查並搜獲毒品的事件。案發當日下午約2時57分左右,警方發現被告人行跡可疑,將她截停並且進行搜查,在被告人的手袋的兩個銀包裡面分別發現了八包及十八包透明膠袋包裝的思疑毒品,後經證實為控罪所指的氯胺酮,被告人在拘捕及警誡之下承認她是以700元的報酬同意為他人運送涉案的毒品,控罪所列的毒品零售價格約為港幣19,481.60元,而案發當時被告人身上面是有1,500元的現金。

被告人嘅背景同埋案底

4.被告人現年17歲,香港出生,她與爸爸、兩位兄長以及一位姊姊同住,被告人年幼的時候受到父母離婚影響,以致她在中三之後輟學,輟學之後曾經任職影音店的職員,但因為公司倒閉而失業。被告人在2013年6月曾經因為店內盜竊而接受警司警誡,但鑒於被告人當事時的年紀與及該控罪輕微性質,在本案裡面,量刑的時候本席會視被告人為無案底一般處理。

求情理由

5.代表被告人的鄧律師求情時候指,案發的時候被告人是剛失業大概三個月,倚靠任職送報紙司機的父親給予每日100元作為生活費。案發當日,被告人受到兒時朋友阿彤的唆擺,同意為阿彤運送氯胺酮以換取700元的報酬。

6.鄧律師提出以下的求情理由:-

一, 被告人被捕之後與警方充份合作,坦白交代案情,但她所提供的資料未能夠幫助警方拘捕其他人;

二, 被告人及早認罪;

三, 被告人相對年輕;

四, 被告人深切痛悔,接受信仰,並且得到家人的諒解及支持。

7.鄧律師亦都呈上了由被告人父母、被告人自己與及香港聖公會馬鞍山北青少年綜合服務中心寫的求情信,本席都已經詳細讀過。

量刑

8.根據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的判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為6年至9年監禁之間;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貴平(譯音)及另一人(No.2)[2003] 2 HKC 575,上訴法庭說明販運危險藥物的判刑考慮主要是基於販運危險毒品的份量而決定。

9.至於被告人只是負責運送嘅工作,並非是一個求情的理由。本席也都顧及到被告人相對年輕,一般來說,對於未成年或者是相對年輕的罪犯,法庭在考慮判刑的時候除非別無其他選擇,否則一般不會判處監禁式的刑罰,這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但就本案來說,販毒罪行是一個例外的罪行,因此上述的條文對本案不適用。除此之外,在女皇訴劉德明及其他人的案件,上訴法庭也都有以下的說法,就是必須謹記,販毒此類罪行極之嚴重,所以某些本可讓罪犯在罪行較輕案件中獲得減刑的求情因素,對此類罪行則作用不大。上訴法庭所指的因素是年齡與殘障。話雖如此,極年輕的罪犯亦可能獲得特別考慮。眾所周知,罪犯進行邪惡勾當的時候經常利用盲人、傷殘者、瘸子、年輕人及長者作中間人以博取法庭的同情。

10.本席也考慮到上訴法庭的眾多案件裡面表現出的一貫意見,就是話說在判處這一類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的罪行裡面,法庭的判刑考慮一般是阻嚇為重,所以除了在小數例外的情況之外,一般而言,販運顯著份量毒品的案件是不適合判處教導所的命令,而法庭也有其他的案例說明,被告人與警方坦誠合作的求情因素一般而言已經是包含在認罪所得的三分之一折扣之內,這可以在律政司司長訴李俊浩(譯音)Jeff([2009] 6 HKC 471)得見。

11.在本案裡面涉案毒品的份量在這一級法庭來說算是比較顯著,雖然被告人目前只有17歲,但她不可以說是非常年輕。然而,判刑是一種藝術,而不是一種科學,法庭在量刑的時候,在酌情範圍裡面依然可以考慮到被告人的年紀而採取適當的量刑起點,而法庭也會盡量避免去判處被告人一個苛刻的刑罰,以致令到她感到被這個刑罰所壓垮。而我也提醒自己,上訴法庭給予的判刑指引並非是緊身衣,而量刑也不是一種完全以數學方式運算的過程,而在酌情範圍之內,法庭依然係可以在量刑指引所容許的情況底下去考慮到每一位被告人本身的特點和處境而作出適當的量刑,這可以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雯惠(CACC 189/2015),判詞嘅第16段。

12.考慮到被告人所有的求情因素之後,本席以78個月監禁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而這78個月量刑起點比以數學方式運算所得的量刑起點略低。在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之後,刑期減為52個月監禁,除了被告人及早認罪之外,本席看不到有任何求情的原因足以進一步將刑期降低,因此被告人的刑期是52個月監禁。

( 李運騰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