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成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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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縱火」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60(1)和(3)條,被判戒毒所令。她不服定罪及判刑的上訴,已被駁回,以下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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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2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72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205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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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本案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縱火」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60(1)和(3)條,被判戒毒所令。她不服定罪及判刑的上訴,已被駁回,以下是理由。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指,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屋苑的保安員,事發時奉命到上訴人居住的單位外處理一宗火燭投訴,發現木門和鐵閘均關上,木門右下角有火燒痕跡,形成一個孔,從孔內望可見單位內有火光。控方第一證人曾拍門及大聲詢問是否有人在屋內,但無人回應,她後來以消防喉把火撲滅。翌日下午,警員接報到單位,發現大門左、右下方均有被火燒和燻黑跡象,但沒有火光。他和一眾人等在外拍門及聽到有女子呼叫「救命」,但沒有人理會或開門,後來消防人員破門而入,發現上訴人在內,單位內的窗花和廚房天花均有燻黑的情況。 3.上訴人在調查下,承認大門是她早前一天以火槍燒黑的,窗花和廚房天花亦然,在警誡下,她表示因為有蚊,所以以火槍燒大門外面,但在其後的會面記錄,上訴人則表示,她以火槍燒大門,是因為見大門口有老鼠,她知道大門角着火,把火弄熄,但她不知屋外有火。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作供。 5.她表示家中常有蚊、蟑螂及老鼠,試過用清潔「綠水」也不能杜絕。故此,案發前兩天她去買了一支石油氣的火槍,而案發當日她看見一隻老鼠走到單位門口,便用火槍去燒牠,但牠躲到木門近梳化後方位置,她卻不慎把木門燒燬,她稱那只是意外。至於廳的天花也是她燒蟑螂、老鼠時不慎燒着家中雜物而燻黑的,但她堅稱已放有一桶水以備不時之需。 上訴理據 6.上訴人在上訴聆訊中重申,她不認罪是因為她不是故意把大門燒壞的,她只是在燒蚊子而已。 7.就判刑方面,她承認有毒癮,但寧可被判監禁也不欲到戒毒所服刑。 答辯人回應 8.答辯人指,本案的關鍵是在於:
9.答辯人同意裁判官的分析,上訴人以火槍滅蚊、蟑螂及老鼠的做法不構成合法辯解。 10.而在考慮上訴人是否罔顧該木門是否被損壞時,答辯人指裁判官正確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仲偉CACC 603/1997和冼錦華訴香港特別行政區(2005) 8 HKCFAR 192案所定的原則,把原則套用本案的案情,特别是上訴人稱曾準備一桶水以作不時之需,以防燒著家中物品,可見上訴人是知道或察覺相關的風險後依然選擇冒險,而上訴人的個人特點,並無顯示她心智不正常,裁判官正確地裁定上訴人的作為是罔顧木門是否被損壞。 11.答辯人認為裁判官正確地裁定上訴人「縱火」罪罪成,上訴應予以駁回。 判決 12.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案例周時彬(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斷,處於較上訴法庭按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有優勢的位置。因為他目睹證人作供的神態舉止,絕對可以就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裁決。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又或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安穩,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13.裁判官考慮了呈堂的相片 P3看到,上訴人的家雜亂無章,滿地灰塵,裁判官不相信她曾以清潔劑清理家居、無效後才使用火槍。事實,根據常識,倘若真有蚊蟲老鼠,最有效簡單直接安全的方式是使用殺蟲水,消滅害蟲,甚至向管理處會報,情況嚴重的話,則可尋求專業協助,而非使用高危險性、可把傢具付諸一炬的火槍。 14.雖然上訴人力陳她並非有意損毀木門的,明顯地裁判官是以上訴人罔顧該木門是否被損壞而定她的罪的。 15.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仲偉CACC 603/1997一案,上訴法庭指出當一個人的行為產生了明顯會造成損害財產的風險,而他作出該行為時,從未考慮到有這種風險之可能性,或雖然覺察到這種風險,仍然繼續冒這種風險,他便是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16.根據冼錦華訴香港特別行政區(2005) 8 HKCFAR 192一案所定的原則,對於上訴人是否罔顧後果,控方必須證明上訴人懷有構成罪行的心態,意思是該人(a) 在知悉存在或可能存有風險下罔顧實情地行事;或(b)在知悉某後果或會產生的風險下罔顧後果地行事,而在該人所知的情況下,承擔該風險乃屬不合理。反之,假如上訴人因年齡或個人特徵等理由而實在不能預感或預視其行為所涉及的風險,則該人不能被視作懷有構成罪行的心態,從而不得被定罪。 17.本席同意以本案的案情而言,上訴人的作為確屬罔顧無疑。故上訴定罪被駁回。 判刑上訴 18.縱火案的最高刑期是終身監禁。此乃嚴重控罪,裁判官正確指出:
19.上訴人之前曾有9 項與本控罪不同的定罪紀錄,而本案的擔保期間,上訴人再涉管有危險藥物罪,本案判刑時,她尚在戒毒所服刑,而戒毒所報告顯示上訴人是一名依賴毒品人士,建議她需入住戒毒所接受治療。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很大可能是受到毒品影響才干犯本罪行的,雖然本案案情嚴重,需要判處上訴人阻嚇性的即時監禁,但裁判官説:
20.本席認為裁判官判處上訴人戒毒所令,實已是寬大處理。判刑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倪振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