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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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保管或控制偽製紙幣罪 [1] ,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 [2] 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他於上訴得直後,作出以下申請: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5 cases

Case No.HCMA 300/2018[2018] HKCFI 266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Dec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00/2018

[2018] HKCFI 26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30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22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偉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
書面陳詞日期 : 2018年10月30日和11月5日
判案日期 : 2018年12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保管或控制偽製紙幣罪[1],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2] 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他於上訴得直後,作出以下申請:

(一) 在裁判法院和原訟法庭中辯方訟費;和

(二) 在兩級法院中兩名大律師的證書。

2.答辯人[3] 反對兩項訟費申請和原審兩名大律師證書的申請。

控方案情

3.2016年11月2日,警員從第一被告人的私家車內搜獲一箱印有道具字樣的「道具銀紙」,這些「道具銀紙」來自上訴人的公司。

4.翌日,警員到上訴人的公司進行搜查,在公司內搜獲一批印有道具字樣的「道具銀紙」。在警誡下,上訴人說:「因為我做道具嘅,呢啲錢係我公司用嚟拍電影嘅」。

5.控方的偽鈔專家就本案檢獲的所有「道具銀紙」進行實體及顯微鏡檢驗,認為它們全是偽鈔。

上訴

6.上訴人由資深大律師和大律師代表,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一) 原審裁判官沒有檢視相關控罪的每一張港幣「道具銀紙」構成重大不當之處。

(二) 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充足考慮港幣「道具銀紙」與真鈔不同之處而只是從其外貌表面上看來與真鈔十分相似便裁斷它們為流通紙幣的偽製品。

(三) 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充足考慮上訴人之證言而只是依賴其裁斷上訴人知道有「道具銀紙」及他沒理由相信「道具銀紙」的像真度差劣便推斷他是知道或相信「道具銀紙」是流通紙幣的偽製品。

7.本席裁定,上訴理由 (一) 和 (二) 都不成立,但理由 (三) 成立,據此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了定罪。

8.就上訴人作出如上文第1段所述的申請,雙方同意,可以書面陳詞代替開庭聆訊。

討論和考慮

上訴訟費

9.終審法院在不少案例,如Tsang Wai Ping v HKSAR[4] 和HKSAR v Pang Hung Fai (No 2)[5] 確立了考慮的基本原則是:

「上訴人若然獲判無罪,便應獲判給訟費,除非有確切理由偏離該總則,例如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又或上訴人曾誤導控方,使其認為其針對上訴人的案情較實際為有力。」

10.正如上文所述,上訴人提出的三項上訴理由,只有第三項成功,據此,代表答辯人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6] (下稱專員) 陳詞說,顧及這情況,再顧及上訴方大律師於聆訊過程中的處理,法庭不應頒令上訴人可得上訴聆訊的訟費。

11.專員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瑞麟[7] 支持他的論點。在該案,上訴法庭指出:

「 15. 正如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趙鳳娟及另一人 (上訴法庭刑事上訴案2001年第475號,未載入法律彙編,[2003] CHKEC 4) 一案指出,在決定是否應判給申請人上訴的訟費時,最關鍵的考慮,是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以及申請人或其代表律師在上訴聆訊過程中的行為。

17. 本庭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否為上訴法庭所接納,令該人獲判上訴得直,以及申請人或其法律代表在處理上訴時的行為,是決定應否判給申請人上訴的訟費時的主要考慮因素。舉例說,假如申請人列舉多項上訴理由,上訴法庭用了大量時間去逐一處理,而最終只接納其中一項上訴理由而判上訴得直,那麼法庭為了處理其餘多項不成功的上訴理由而浪費了大量時間,而答辯人也因此浪費了大量時間及訟費。在這情況下,法庭自會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訟費申請。又例如申請人在處理有關上訴的事宜上曾經作出無理的指控或招致延遲等等,這些都是可以促使法庭考慮拒絕上訴訟費申請的因素。」

12.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趙鳳娟[8],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命令案件重審後,就上訴人關乎上訴的訟費申請,上訴法庭法官[9] 指出,上訴理由和上訴聆訊過程是考慮的因素,顧及上訴人提出的五項上訴理由,而法庭就每一項都花了頗長時間處理,最終只有一項上訴理由成立,拒絕了訟費申請。

13.HKSAR v Lee To Yim[10],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11] [12] 指出,在考慮應否給予成功上訴的上訴人上訴訟費時,可顧及他如何處理他的上訴,包括上訴理由是否缺乏理據、法庭和答辯方有沒有因為沒有理據而又被判定不成立的上訴理由耗費時間資源,和最終是否只有一項上訴理由成立。

14.本席在裁決時明確指出:上訴理由 (一) 沒有成功上訴的機會。至於上訴理由 (二),也是毫無成功上訴機會的,而且上訴方的處理並不理想,未有盡協助法庭的責任。

15.法庭於上訴聆訊之始,已提醒上訴方裁判上訴是以「重審」[13] 方式進行的,既然本席可自行檢視有關證物,上訴方應考慮繼續上訴理由 (一) 是否仍有意義,上訴方即使明暸這情況仍表示堅持立場。

16.在沒有適當協助下[14],法庭耗費了大量可避免的時間逐一全面審視每一張證物,最終證實所得結論是明顯的,大部份證物都符合條例所述成為「偽鈔」的測試標準。

17.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的陳詞有以下重點:

(一) 法庭須顧及上訴人是上訴得直的;既然這樣,提出上訴是應該的,也是推翻錯誤定罪裁決的唯一途徑。

(二) 本案完備上訴理由只有三個,其實理由 (一) 和理由 (二) 是互相聯繫的,又清晰簡潔,只聆訊了一個早上,上訴人及其代表律師並沒有作出無理的指控上訴,也沒有作出任何浪費法庭或答辯人的時間或招致浪費公帑的行為。

(三) 在原審前,辯方已向控方提供資料,力陳上訴人確不知情和無辜,但控方決定繼續檢控,現時上訴人已脫罪。

(四) 答辯人難以否定本案證據有不足之處[15],沒有理由將責任加諸上訴人身上。

(五) 因為上訴人的辯護理由是他真誠地相信道具不是「偽鈔」而是道具,故此,在邏輯上,辯方大律師不能同意相關道具是「偽鈔」。

(六) 處理上訴的法官也認為有少數證物未達「偽鈔」的標準。

18.在考慮和決定應否判上訴得直的上訴人可得訟費時,上訴的結果當然是十分重要的因素,不過,他提出的上訴理由和上訴方在上訴聆訊過程的行為,也是考慮因素。

19.顧及上文第15 ‑ 17段所述的情況,本席認為,雖然上訴人應得上訴的訟費,但只應得到訟費的一半金額。

原審訟費

20.代表答辯方的專員援引趙鳳娟案,陳詞說因為上訴人的行為引起別人對他產生懷疑及誤導控方令控方誤信針對他的證據較實際情況為強,所以不應得到原審時的訟費。他列舉以下事項支持他的指稱:

(一) 上訴人的行為包括他保管1,597張1,000港元道具銀紙。

(二) 這些道具銀紙早於2014年拍攝電影「迷城」後便放在上訴人公司,他在第一證人向他借取道具銀紙後必然知悉他公司存有大量道具銀紙。

(三) 他並沒有向金管局申請相關的批准。

(四) 在警誡錄影會面期間,上訴人從沒有提出任何合法權限或辯解解釋為何他會管有如此大量的流通紙幣的偽製品。

(五) 簡單而言,上訴人被發現在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的情況下持續保管大數量流通紙幣的偽製品。

21.他也指出,在原審時,其中一項辯護重點是「無合法權限或辯解」是否控罪元素,裁判官裁定這是辯護理由,而非罪行元素,上訴人沒有就這裁定提出上訴。

22.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則力陳,證據不足以支持上訴人一定知道或相信有關道具銀紙是「偽鈔」,裁判官也信納上訴人沒有親眼見過這批「道具銀紙」。他在警誡下的解釋是那些道具銀紙只用來拍電影。「道具銀紙」也的確在道具倉中尋獲。

23.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行為確有令人懷疑之處,但情況不足以令他應得不到原審時的訟費。

兩位大律師證書

24.上訴人就原審和上訴都申請兩位大律師證書。

25.答辯方反對就原審申請兩位大律師證書,專員提出的主要理據如下:

(一) 本案針對上訴人的案情根本並不複雜。

(二) 上訴人在審訊時由兩位大律師代表,她們的認可年份分別是:香港 (1992)、英國 (1991) 和香港 (1998)、英國 (1997)。兩位大律師皆有豐富執業經驗,完全有充足能力獨自為上訴人在審訊時作出有效辯護。

(三) 審訊時控方只有一名大律師代表。

26.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的回應有以下重點:

(一) 案件並非如答辯方所述般簡單,在原審時控方背後有一個團隊協作,在上訴時要由一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和一名檢控官負責。

(二) 上訴人面對的控罪史無前例,在電影行業從未發生,委聘兩名大律師維護上訴人和同業的利益,無可厚非。

(三) 兩名大律師的費用並不昂貴,物有所值。

(四) 兩位辯護大律師在處理盤問、找尋資料案例、撰寫陳詞上互有分工,以達最好辯護效果。

(五) 辯方先後共呈交了4份書面陳詞,質量豐富。

(六) 辯方提出的議題都是正常和理應可提出的,在陳詞時也給予了裁判官適當的協助。

(七) 本地整個電影行業和內地傳媒既支持上訴人,法、理、情上也應考慮上訴人是值得支持的。

27.本席審察了案中原審時的議題、證據爭議點和聆訊過程,認為沒有充份理由應發出兩位大律師證書。檢控道具從業員或許是首次,但案件情節、法律爭議並非特別複雜艱深。

結論

28.本席作出的命令如下:

(一) 就原審不會發出兩位大律師證書;

(二) 就上訴發出兩位大律師證書;

(三) 就原審上訴人可得訟費 (但只限一位大律師);

(四) 就上訴上訴人可得訟費一半金額。

29.就訟費金額,如雙方未能達致共識,交由聆案官依例作出判定。

  ( 黃崇厚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書面陳詞: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堅邦和檢控官李思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撰寫

上訴人書面陳詞: 由大律師曾嘉麗撰寫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00(2) 條。

[2] 女士。

[3] 答辯人的陳詞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和檢控官呈交。

[4] FACC 12/2004。

[5] (2015) 18 HKCFAR 1。

[6] 他與檢控官代表答辯人。

[7] [2004] 2 HKLRD 582。

[8] CACC 475/2001。

[9]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當時官階。

[10] HCMA 957/2005。

[11]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當時官階。

[12] Lunn J, as Lunn VP then was。

[13] 即 “re-hearing”。

[14] 見上訴判案書第53段。

[15] 見答辯人陳詞第 6(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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