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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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保管或控制偽製紙幣罪 [1] ,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 [2] 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他於上訴得直後,作出以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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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00/2018 [2018] HKCFI 26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30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22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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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保管或控制偽製紙幣罪[1],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2] 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他於上訴得直後,作出以下申請:
2.答辯人[3] 反對兩項訟費申請和原審兩名大律師證書的申請。 控方案情 3.2016年11月2日,警員從第一被告人的私家車內搜獲一箱印有道具字樣的「道具銀紙」,這些「道具銀紙」來自上訴人的公司。 4.翌日,警員到上訴人的公司進行搜查,在公司內搜獲一批印有道具字樣的「道具銀紙」。在警誡下,上訴人說:「因為我做道具嘅,呢啲錢係我公司用嚟拍電影嘅」。 5.控方的偽鈔專家就本案檢獲的所有「道具銀紙」進行實體及顯微鏡檢驗,認為它們全是偽鈔。 上訴 6.上訴人由郭棟明資深大律師和曾嘉麗大律師代表,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7.本席裁定,上訴理由 (一) 和 (二) 都不成立,但理由 (三) 成立,據此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了定罪。 8.就上訴人作出如上文第1段所述的申請,雙方同意,可以書面陳詞代替開庭聆訊。 討論和考慮 上訴訟費 9.終審法院在不少案例,如Tsang Wai Ping v HKSAR[4] 和HKSAR v Pang Hung Fai (No 2)[5] 確立了考慮的基本原則是:
10.正如上文所述,上訴人提出的三項上訴理由,只有第三項成功,據此,代表答辯人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堅邦[6] (下稱黃專員) 陳詞說,顧及這情況,再顧及上訴方大律師於聆訊過程中的處理,法庭不應頒令上訴人可得上訴聆訊的訟費。 11.黃專員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瑞麟案[7] 支持他的論點。在該案,上訴法庭指出:
1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趙鳳娟案[8],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命令案件重審後,就上訴人關乎上訴的訟費申請,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9] 指出,上訴理由和上訴聆訊過程是考慮的因素,顧及上訴人提出的五項上訴理由,而法庭就每一項都花了頗長時間處理,最終只有一項上訴理由成立,拒絕了訟費申請。 13.在HKSAR v Lee To Yim案[10],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11] 倫明高[12] 指出,在考慮應否給予成功上訴的上訴人上訴訟費時,可顧及他如何處理他的上訴,包括上訴理由是否缺乏理據、法庭和答辯方有沒有因為沒有理據而又被判定不成立的上訴理由耗費時間資源,和最終是否只有一項上訴理由成立。 14.本席在裁決時明確指出:上訴理由 (一) 沒有成功上訴的機會。至於上訴理由 (二),也是毫無成功上訴機會的,而且上訴方的處理並不理想,未有盡協助法庭的責任。 15.法庭於上訴聆訊之始,已提醒上訴方裁判上訴是以「重審」[13] 方式進行的,既然本席可自行檢視有關證物,上訴方應考慮繼續上訴理由 (一) 是否仍有意義,上訴方即使明暸這情況仍表示堅持立場。 16.在沒有適當協助下[14],法庭耗費了大量可避免的時間逐一全面審視每一張證物,最終證實所得結論是明顯的,大部份證物都符合條例所述成為「偽鈔」的測試標準。 17.代表上訴人的曾嘉麗大律師的陳詞有以下重點:
18.在考慮和決定應否判上訴得直的上訴人可得訟費時,上訴的結果當然是十分重要的因素,不過,他提出的上訴理由和上訴方在上訴聆訊過程的行為,也是考慮因素。 19.顧及上文第15 ‑ 17段所述的情況,本席認為,雖然上訴人應得上訴的訟費,但只應得到訟費的一半金額。 原審訟費 20.代表答辯方的黃專員援引趙鳳娟案,陳詞說因為上訴人的行為引起別人對他產生懷疑及誤導控方令控方誤信針對他的證據較實際情況為強,所以不應得到原審時的訟費。他列舉以下事項支持他的指稱:
21.他也指出,在原審時,其中一項辯護重點是「無合法權限或辯解」是否控罪元素,裁判官裁定這是辯護理由,而非罪行元素,上訴人沒有就這裁定提出上訴。 22.代表上訴人的曾大律師則力陳,證據不足以支持上訴人一定知道或相信有關道具銀紙是「偽鈔」,裁判官也信納上訴人沒有親眼見過這批「道具銀紙」。他在警誡下的解釋是那些道具銀紙只用來拍電影。「道具銀紙」也的確在道具倉中尋獲。 23.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行為確有令人懷疑之處,但情況不足以令他應得不到原審時的訟費。 兩位大律師證書 24.上訴人就原審和上訴都申請兩位大律師證書。 25.答辯方反對就原審申請兩位大律師證書,黃專員提出的主要理據如下:
26.代表上訴人的曾大律師的回應有以下重點:
27.本席審察了案中原審時的議題、證據爭議點和聆訊過程,認為沒有充份理由應發出兩位大律師證書。檢控道具從業員或許是首次,但案件情節、法律爭議並非特別複雜艱深。 結論 28.本席作出的命令如下:
29.就訟費金額,如雙方未能達致共識,交由聆案官依例作出判定。
答辯人書面陳詞: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堅邦和檢控官李思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撰寫 上訴人書面陳詞: 由大律師曾嘉麗撰寫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00(2) 條。 [2] 張潔宜女士。 [3] 答辯人的陳詞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堅邦和檢控官李思賢呈交。 [4] FACC 12/2004。 [5] (2015) 18 HKCFAR 1。 [6] 他與檢控官李思賢代表答辯人。 [7] [2004] 2 HKLRD 582。 [8] CACC 475/2001。 [9]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當時官階。 [10] HCMA 957/2005。 [11]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倫明高當時官階。 [12] Lunn J, as Lunn VP then was。 [13] 即 “re-hearing”。 [14] 見上訴判案書第53段。 [15] 見答辯人陳詞第 6(7)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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